大連理工大學校園管理條例

大連理工大學校園管理條例是大連理工大學發布的一種校園管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理工大學校園管理條例
  • 對象:大連理工大學
  • 類型:管理條例
  • 地區:大連
第一章 環境管理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環境管理,做到依法治校,把校園建設成與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相稱的綠色與和諧校園,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範圍為校部教學區和西山學生生活區(以下簡稱校園內)的校園管理。其他校園和住宅區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章 管理部門
第三條學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工負責的校園管理方式。國有資產處作為校園管理的歸口部門,對校園環境進行統一管理和協調。具體負責對校園內給排水、路燈、道路、廣場、圍牆等的維護和維修,對校園內綠地、花壇的養護監督,對校園環境保護管理,並負責汛期防台防汛的組織與實施;基建處負責校園規劃管理,對其管轄的建設工程的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管理和協調市煤氣公司負責煤氣管網的維護;學校辦公室負責校名牌、校門牌的製作和管理;宣傳部負責校園平面圖、校內宣傳欄的設立及日常更新維護;學生處負責報欄的設立及日常維護,保證報紙的及時更新;教務處負責課程安排欄的設立及日常維護;公安處負責校園治安、交通管理及校內各種交通標識牌的設立、維護;後勤辦負責校園綠化、衛生及環境整潔管理和供暖管網的維護及校園內廣告的治理工作;網路中心負責數據通訊管網線的維護;電話站負責電話管網線的維護;有線電視管網線的維護由新聞中心協調有線電視公司負責;各院系、各直屬單位負責各自辦公樓或實驗室前的專用欄的維護和管理。凡涉及上述校園管理項目的設立、更新,應由各負責單位報國資處備案。
第四章 管理細則
第四條 凡在校園內施工的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及學校有關建築施工管理規定,堅持文明施工,不允許亂搭亂建、胡亂堆放材料,運輸車輛不得沿途撒料、漏料,殘土廢渣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在施工場地設定護欄、擋板及警示標誌,竣工後對現場及時進行清理和平整。任何施工單位不得在道路上攪拌水泥、製作水泥預製件。凡超出規劃建築紅線占用道路場地,搭建臨建的,由建設單位提出報國資處審核批准。
第五條 凡在校園內進行維修、改造施工的單位,施工前須向國有資產處提出申請,經國有資產處批准後,辦理環境抵押金手續,方可施工。待施工結束後,根據其地貌或綠化恢復情況給予部分或全部退還抵押金。施工項目完工報審計、財務結算前,須有國有資產處對此工程項目的驗收意見,否則,不予辦理結算手續。
第六條 為保護校園規劃設施和已成型的樹木、綠地,凡在校園綠地內種植樹木、移植樹木,或者校友種植紀念樹、立碑,或者對校園綠地施行改造的,實施單位於施工前向國有資產處提出申請,經國有資產處根據校園總體規劃的要求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七條 學校環保工作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積極預防和治理廢氣、廢水、廢渣、垃圾、惡臭、放射性有害物質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產生污染源的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治理,對有害化學品、劇毒物品應當嚴格管理,防止散漏。
第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校園內違章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壘擋牆、圈地、蓋房、種菜,嚴禁飼養各種家畜家禽。如果確因建設需要搭建臨時設施或占用道路、土地,須向國有資產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 在校園內禁止隨意擺攤設點。如若需要,需向國有資產處提出申請,經國有資產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長批准。維修服務攤點實行劃點定位,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守法經營並保持攤點周圍衛生,接受學校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校內招貼欄是為校內各單位提供告知性招貼和為師生服務的,不對外服務。各單位的通知或告示應在規定的招貼欄內張貼,不允許隨意在校園內張貼廣告和在建築物上噴塗、架設廣告、標語。校愛委會有權制止和清除張貼違章廣告。任何人不得隨意在校園內拉設橫幅和標語搞宣傳活動,各單位的宣傳活動必須報校宣傳部審批並在指定地點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校名校牌、校園平面圖、校內宣傳欄、報欄、課程安排欄等;不得在校園內隨意建造宣傳欄、報欄、課程安排欄、辦公樓的專用欄。在校園內建造上述各種設施,建造單位需向國有資產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建設。
第十一條 禁止校外單位在校園內設攤廣告和招攬生意。禁止校外單位在校內遞送廣告單。校內人員也不能受僱於校外單位從事此工作。校公安處和愛委會辦公室有權對此行為加以勸阻和處罰,直至限令其離開學校。
第十二條 全校師生既有享受優美校園環境的權利,同時又有愛護樹木花草及綠化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綠化成果和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任何人不得隨意踐踏草坪,折樹枝,任意採摘花卉、果實。對破壞園林綠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教育、勸其改正;校園美化和綠化管理由國有資產處負責,並根據需要將維護管理責任委託有關綠化公司承擔。
第十三條 保護路燈設施是全校人員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檢舉揭發危害路燈設施安全的行為。不得向路燈設施射擊、投擲物體,向電纜井內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不得利用路燈設施從事牽引作業、搭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廣播喇叭等;不得擅自遷移、拆除路燈設施或使用路燈電源;如確實需要使用路燈電源,應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學校地下管網(包括給排水、電纜、通訊、網線、有線電視、煤氣、供暖)是學校重要的基礎設施,是學校生活的命脈,校內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下管網的義務。凡進行地面以下施工時,施工的委託單位必須在施工前向國有資產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對在管網區域內施工的,實行由施工單位向國有資產處交納地下管網完好保證金制度,待施工結束後,根據其地下管網的完好程度給予部分或全部退還抵押金。施工項目完工報審計、財務結算前,須有國有資產處對此工程項目的驗收意見(包括必須上交施工圖),否則,不予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校內圍欄、圍牆、室外公共人行樓梯、路邊石、人行步道、馬葫蘆、水篦子,不得損壞路牌、交通標識牌、小品、雕塑、廣場及附屬設施。全校師生有維護各種公共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破壞和盜竊各種公共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檢舉。公安處負責校內各種交通標識牌的設立、維護。並負責對破壞校園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校園內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需要設定時,其設立者應當報請宣傳部審批。在校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在校園內舉行集會、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七十二小時前向學校辦公室和公安處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辦公室或公安處應當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集會、講演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規、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七條 各單位、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舉行的非學術活動以及其它群團活動,須由活動主辦單位或活動主辦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前三天向學校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可舉辦。學校辦公室負責將批覆結果通知活動主辦單位及國有資產處、校公安處、後勤集團等相關管理部門,具體檢查管理工作由校公安處負責。學生生活區內原則上不搞商業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各校門的管理和校園的安全工作由公安處負責。嚴格執行貨車出校門檢查登記制度,沒有校內僱主單位出據的證明或證明不合格,一律不得放行。執勤人員要按照門前三包的要求,切實管好校門前的衛生和秩序,嚴禁門前20米範圍內經商、停靠車輛等。執勤人員要切實管好進出校園人員,嚴禁收破爛人員、商販等社會閒雜人員進入校園。公安處要做好校園巡邏工作,對學校周邊進行不定期的巡查,禁止在校園圍牆的外牆上張貼廣告宣傳掛圖。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經過勸告、制止和教育仍不改正的單位或個人,學校可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對違反本條例,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員,由公安處報請政府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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