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服務青少年全面發展,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業務範圍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項目;(二) 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募捐活動;(三)幫助農村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繼續開展援建希望國小、希望書庫、希望電腦室等活動;(四)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五)支持並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六)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七)開展與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國內青少年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間合作。
成立意義
自1994年實施希望工程項目至今,市青基會累計籌集善款超過1.8億元,募集捐贈物資價值超過2600餘萬元。援建了222所希望國小(遼寧省內192所,外省市30所),資助了10萬人次的貧困學生讀書,為北三市、旅順、金州、長海等地援建希望圖書室412個,為市內部分農民工子女學校圖書室添加圖書10萬餘冊,援建38個希望電腦室,援建希望廚房23個,義務培訓希望國小教師600餘人,為4300餘名貧困大學新生、大學生及外來務工人員送上學、春節火車票,組織4200多名農村貧困家庭少年兒童參加科技、環保、軍事、體育等夏令營活動。
理事成員
大連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會長:
趙宏女團大連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常務副會長:
張延松男團大連市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
王振國男大世界商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明楠男大連鵬生企業集團董事局主席
邵新男大連天途有線電視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盛之男大連電視台副台長
張田收男大連日報社副總編輯
趙毅男大連半島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趙振江男大連報業集團副社長兼大連晚報社總編輯
黃曉東男新商報社副總編輯
富彥斌男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會
理事長:
趙強男大連市希望工程辦公室主任
副理事長:
王爽瑛女大連東達環境集團副總裁
劉鳳蘭女大連祥盛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孫友一男大連漢宇企業集團董事長
理事(以姓氏筆畫為序):
丁林男團大連市委學校部部長
王雷男大連吉嘉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運河男大連市教育局職教處處長
劉舫女大連市外事辦公室亞洲處處長
劉廣秀女團大連市委少年部部長
劉立樹男大連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人事處處長
李華女大連晚報社副總編
吳廣平男大連廣播電視台副總編兼總編室主任
吳建新男大連東芝有限公司總務部部長
羅力彥女遼寧羅力彥律師事務所主任
欒月敏女大連日報社專職編委
袁學慶男大連市青少年教育保護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監事:
李瑞和女團大連市委紀委書記
周春美女大連市希望辦退休副主任
戴悅男大連市審計局財政處處長
秘書處
秘書長:
趙強(兼)
副秘書長:
孫強男大連市希望工程辦公室副主任幹事
董春男大連市希望工程辦公室副調研員幹事
大連市希望工程辦公室
主任:
趙強
幹事:
孫強董春孫野
組織機構
活動宣傳部職責:
負責大型活動的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對捐贈方的善舉進行報導,通過對企業和個人的善舉報導,感染全社會共同關注困難青少年群體;負責對需要幫扶救助的困難青少年進行宣傳,引起全社會關心、支持、幫助他們;多方面、多渠道、經常性的了解困難青少年的思想狀況和要求,正確分析和解決存在的問題。負責策劃及組織實施大型募捐活動,協同業務部門開展相關籌資活動;負責建立國內合作籌資項目庫,制定國內籌資項目計畫書,負責國內項目的洽商、談判、合作協定的簽署及部分項目的實施。
綜合服務部職責:
負責困難青少年服務中心救助資金、運營資金的管理使用、核查審批工作和財務核算、統計報表工作;負責困難青少年服務中心辦公用品採購、辦公車輛維護、後勤服務管理等日常事務性工作;負責區市縣分困難青少年服務中心運行資金劃撥、審計工作;負責受理困難青少年服務中心服務投訴、服務監督工作等。
資助管理部職責:
負責統計全市困難青少年群體情況,建立幫扶救助檔案;負責制定困難青少年群體幫扶救助細則,審核並發放助學金、獎學金、重大疾病補助金等;負責管理資助的困難青少年檔案歸檔整理工作。
志願隊職責:
負責全市希望工程志願者的管理、組織、協調、調動工作;負責市青基會開展各項大型活動的志願者選拔、調度、安排工作;負責希望工程各志願隊的協調工作。
募捐箱管理部職責:
負責全市希望工程募捐箱的管理工作;負責募捐箱內零錢的集中、清點、入庫工作;負責全市希望工程募捐箱的維修、布放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大連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大連市青基會”。英文譯為“Dali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DLYD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性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遼寧省大連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我市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
本基金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遼寧省委。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大連市中山區南山街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項目;
(二) 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募捐活動;
(三)幫助農村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繼續開展援建希望國小、希望書庫、希望電腦室等活動;
(四)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五)支持並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六)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七)開展與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國內青少年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間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0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擁護本基金會章程,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共青團遼寧省委、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共青團遼寧省委、發起人、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遼寧省委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遼寧省民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義務:
(一)理事應當遵守本章程規定,執行理事會決議,維護本青基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二)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漏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三)理事應當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時的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大連市青基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理事應當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五)承辦本基金會委託的事務;
(六)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選擇獨立的會議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和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理事會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五)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六)決定本基金會的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遼寧省民政廳、共青團遼寧省委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誠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如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其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理事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會、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屆期滿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以及機構日常工作情況。
(三)代表機構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大連市青基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三十條大連市青基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由共青團大連市委等有關單位負責人擔任。
第三十一條大連市青基會根據需要,可聘請若干在推動青少年事業和加速中國青基會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並具有相當社會影響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也可聘請若干有業務專長且熱心於青少年事業的人士為特聘專家或業務顧問。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中國青基會等機構的扶持資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三)根據業務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四)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
(五)資產保值、增值;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
(一) 通過網路面向海內外籌集捐款;
(二)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則購買債券、基金;
(三) 根據宗旨在全省開展募捐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開展投資活動應取得會長辦公會議同意方可進行。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儀式。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金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通過遼寧省民政廳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遼寧省民政廳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共青團遼寧省委審查同意。經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遼寧省民政廳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遼寧省民政廳、共青團遼寧省委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遼寧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共青團遼寧省委和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或用於發展與大連市青基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共青團遼寧省委審查同意。經共青團遼寧省委審查同意後,報遼寧省民政廳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11年2月大連市青基會二屆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