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關於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徵營業稅後多繳稅款的規定

《大連市關於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徵營業稅後多繳稅款的規定》在1994年09月13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關於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徵營業稅後多繳稅款的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13
  • 實施時間:1994.01.01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徵營業稅後多繳稅款,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目、徵收範圍和稅率計算應繳納的稅款,超出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計算應繳納稅款的部分。
第三條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連市轄區內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改徵營業稅而增加稅負的,在已批准的經營期限內,準予退還多繳的稅款,但最長不超過五年;沒有經營期限的,在最長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退還多繳納的稅款。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說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的經營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期限,不包括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辦理的延長期;五年是指,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退稅,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報市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予以退稅。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退稅,原則上在年終一次辦理;對稅負增加較多的,經市稅務局批准,可按季預退,年度終了後清算。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據實申報退稅額,凡發現有申報不實或採取不正當手段造成多退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體退稅額的計算、退稅的申請及批准程式等辦法,由市稅務機關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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