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行政許可統計制度

大連市行政許可統計制度是指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法制機構的規定,對行政許可及與行政許可有關信息的蒐集、整理、匯總和分析製成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行政許可統計制度
  • 實施時間:2004年7月1日
  • 類型:制度
  • 地區:大連市
制度簡介,制度內容,

制度簡介

行政許可統計的主要任務是統計分析、統計調查和提供統計資料,全面、準確、系統反映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全貌,為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了解情況、掌握動態和作出決策提供依據。

制度內容

第一條 為全面、準確、系統反映大連市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情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許可統計,是指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法制機構的規定,對行政許可及與行政許可有關信息的蒐集、整理、匯總和分析。
第三條 行政許可統計資料是運用統計方法取得的、以數據形式反映我市行政許可狀況的統計信息的總稱,包括統計數據、統計報表及分析報告等。行政許可統計年度報表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制定。
第四條 行政許可統計的主要任務是統計分析、統計調查和提供統計資料,全面、準確、系統反映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全貌,為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了解情況、掌握動態和作出決策提供依據。
第五條 大連市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均應執行本制度。
第六條 行政許可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全市行政許可的統計分析、統計檢查工作並實行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
第七條 行政許可統計採用填報年度報表方式收集、整理統計資料。各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填寫年度報表,並按規定寫出統計報表說明,於下年度1月15日前報市政府法制機構,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匯總。
第八條 行政許可統計報表通過以下渠道報送:
(一)市直各部門法制機構負責統計、分析、報送本部門行政許可統計報表;
(二)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法制機構負責統計、分析、報送本地區行政許可統計報表;
(三)被授權組織的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委託行政機關法制機構,負責統計、分析、報送有關授權或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統計報表;
(四)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行政機關法制機構負責統計、分析、報送本部門行政許可統計報表;
第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和健全統計資料的簽署制度,統計報表須經本單位負責人、制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報出。
第十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建立統計資料的審核、查詢、交接、檔案等管理制度,保證統計資料的質量,防止重複、遺漏和錯誤統計。
第十一條 全市行政許可統計數字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歸口管理,定期向市政府報告並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市政府定期對行政許可統計工作成績顯著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予以表揚和獎勵。對統計工作差錯較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 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行政許可統計資料的法制機構和人員,依法應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強令或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編造行政許可統計資料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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