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大連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經大連市十六屆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4月9日印發,辦法共十七條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 發布機關:大連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4月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大政發〔2018〕1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大連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業經大連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大連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辦法全文

大連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為加快建設產業結構最佳化的先導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先行區提供體制機制保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規定的範圍內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機關一次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即可辦理相關審批事項的方式。
第三條 本市行政審批機關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審改辦)負責本市告知承諾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和推進。
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確定的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審批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告知承諾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和推進。
第五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外,對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批機關可以實行告知承諾。
實行告知承諾的具體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研究確定,經同級審批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覆核、匯總,報同級政府、管委會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行政審批機關製作告知承諾書及告知承諾書示範文本。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部門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示範文本,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索取或者下載。
第七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等;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五)行政審批機關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噹噹場發給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承諾書郵寄給申請人。
第八條 申請人收到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承諾書,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的期限內,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並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自身能夠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五)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作出承諾的行政相對人為法人的,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作出承諾的行政相對人為公民的,須本人在承諾書上籤字。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章的告知承諾書當面遞交或郵寄給行政審批機關。
第九條 告知承諾書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後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生效告知承諾書應作為行政審批證件的組成部分,依法公開。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材料的具體範圍,由行政審批機關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審批機關不得增設審批條件。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相關材料後,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製作相應的行政審批證件,依法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後2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虛假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
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後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應當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並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第十四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告知承諾的操作規程,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先導區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告知承諾實施情況的監察。
根據“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審批機關對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實施過程,負行政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願意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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