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
莆田商會是應大連市莆籍企業的要求,由多家大連莆籍企業發起,經
大連市經委核准,
大連市民政局審批註冊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於2012年4月26日註冊成立,會址在大連市甘井子區中華西路28號中南大廈B座九層。商會中文名稱為“大連市莆田商會”,英文名稱為“DALIAN PUTIAN CHAMBER OF COMMERCE”。商會現任會長蔣木榮先生系
遼寧省福建商會常務副會長、大連中耀建材交易市場董事長、大連中昱工業製造有限公司董事長、大連榮豐林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商會始終以“團結、交流、協作、服務”為宗旨,以“團結莆商,共創共贏”為理念,以“傳承莆商文化,弘揚莆商精神、打造莆商品牌”為目標,以“搭建平台,服務會員”為已任,在兩大連與莆田兩地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和完善了商會民主決策、交流合作、資源共享、學習培訓、溝通協調、宣傳激勵以及維權等機制。使全體會員在商會平台上達成“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通有無、合作發展”的願望,努力為會員協調關係、排憂解難、開拓市場、促進協作、維護權益,為大連和莆田發展建設做貢獻。
大連市莆田商會是以自願結合方式,廣泛吸收莆田籍企業與個人為會員,遵循“自我發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機制和
民主集中制組織原則,本著團結、創新、共贏的創會精神,凝聚鄉情,共謀發展。 歡迎在大連發展創業的企業及經商人員參加商會,共同為自身的發展以及大連、莆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大連市莆田商會接受
大連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
大連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將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竭誠搭建溝通的橋樑,發展的紐帶,壯大的平台,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維護會員權益,攜手共贏,促進大連、莆田商貿交流。
大連市莆田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商會名稱:大連市莆田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DALIAN PUTI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由莆田籍在大連市工商註冊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商企業(包括個體商戶)等經營性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使在連莆田籍企業和工商人士健康發展,努力把本會建設成為大連、莆田兩地經濟、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平台,充分發揮商會綜合群體優勢,促進甬莆兩地經貿往來、技術交流,為大連、莆田兩地經濟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大連市甘井子區中華西路28號中南大廈B座902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維護會員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二)為會員企業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企業所需的各種信息,為企業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引進科技成果和管理機制。
(三)為會員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人員培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以及法律諮詢等服務。
(四)開展評比和表彰,宣傳優秀企業和企業家活動,促進
企業品牌建設和技術創新工作。
(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強化會員“八榮八恥”和科學發展觀,鼓勵會員堅持文明經商,講究職業道德,發揚愛國、愛民、敬業、守法的精神,培育會員自覺為建設資源節約型、低碳經濟型的和諧社會,加強會員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完善、自我約束,提升會員綜合素質,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樹立莆田籍民營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促進商會發展。
(六)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增進會員企業和政府各部門的聯繫,建言獻策,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七)宣傳大連和湖北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受理委託兩地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
(八)開展與國內外企業、商會和經濟組織的聯誼活動,組織會員企業參與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及合作。
(九)增進會員之間的溝通與交流,聯絡感情,增進共識,營造團結協作,奮發向上的氛圍。
(十)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服務性工作,組織本會會員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本會,經本會批准辦理會員登記手續,按時繳納會費的莆田籍人士創辦的工商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自主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自覺交納會費;
(四)愛國愛鄉、不搞宗派、不信邪教;
(五)在本商會所在地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的單位;
(六)在本商會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其排憂解難;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信譽和利益;
(三)不組織、不參加一切有損於政府和本會形象的活動;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本會的組織原則是
民主集中制。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責;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及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屆中調整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查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決定本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須占理事的三分之一,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四)熱心為商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民主監督的原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能: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的,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商會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和活動經費的審批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機關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協調做好商會各項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業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的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