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汽車流通協會

大連市汽車流通協會是由各品牌汽車經銷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營公司自願結成的全市性汽車服務貿易行業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汽車流通協會
  • 屬性:車服務貿易行業社團組織
  • 成立:二〇〇三年十一月
  • 民政局:正式批准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於二〇〇三年十一月由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  協會的主要任務:以為會員、行業、政府服務為根本宗旨,以推進汽車流通行業現代化建設為主要任務,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拓創新,努力把協會建設成為一個能夠更好地發揮政府和企業橋樑與紐帶作用的全市性汽車流通行業組織。
協會的重點工作:加強協會組織建設,團結全行業,增強行業凝聚力;加強行業信息統計工作,開展行業發展理論研究,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加強行業標準化建設,全面推進行業自律工作;加強行業教育工作,提高行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加強國內外交流,為會員經營發展提供合作交流機會;加強與政府部門的聯繫,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參與行業法規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各企業的積極作用,共同促進我市汽車流通行業的繁榮與發展。
地 址:大連市中山路480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大連市汽車流通協會。英文譯名:Dalian Automobile Exchange Association,縮寫DAE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大連地區汽車流通企業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提高汽車流通企業人員的素質,增進信息交流,維護汽車流通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流通企業健康發展,為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以大連市行政區域為活動範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中山路48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學習黨的線路、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組織汽車流通企業的業務培訓;
(三)維護汽車流通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創辦會刊;
(五)為汽車流通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開展信息交流與合作;
(六)制定行業規範。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取得經銷汽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連鎖經營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及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通過本團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取得本團體出版的刊物、簡訊和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 9月 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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