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愛滋病監測管理規定

《大連市愛滋病監測管理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愛滋病監測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96-06-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概述,內容,

概述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6]54號
【發布日期】1996-06-15
【生效日期】1996-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大連市愛滋病監測管理規定》的通知
(大政發〔1996〕54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愛滋病監測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大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五日

內容

大連市愛滋病監測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愛滋病監測管理,預防愛滋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國務院批准衛生部等七部門發布的《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愛滋病監測管理的對象是:
(一)愛滋病病人;
(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
(三)疑似愛滋病病人及與第(一)項、第(二)項人員有密切接觸者;
(四)被愛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愛滋病傳播的血液和血液製品、毒株、生物製品、動物及其它物品。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愛滋病監測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衛生檢疫局(簡稱大連衛生檢疫局)、各級衛生防疫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具體負責並組織實施愛滋病的監測工作。
公安、民政、外事、海關、旅遊、外貿、教育、郵電等有關部門應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採取措施,防止愛滋病傳播,並配合大連衛生檢疫局和衛生防疫部門做好愛滋病監測工作。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經常開展預防愛滋病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自身防護能力。涉外的賓館、飯店、旅遊點、游泳館(池)、浴室、理髮室等公共場所,應制訂並嚴格執行衛生制度,添置必要的設施,預防愛滋病的傳播。
第五條大連市衛生防疫站是全市的愛滋病監測中心,應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愛滋病流行病學管理及疫情資料的收集和分析;
(二)本市的愛滋病病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醫學管理,定期對其進行醫學檢查和隨診;
(三)監督指導有關單位或個人對可能被愛滋病病人及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污染的物品和環境進行消毒和衛生處理;
(四)各醫療、預防保健單位的愛滋病初篩實驗室的業務指導和質量控制,並組織開展愛滋病監測工作;
(五)愛滋病血清學檢查結果的復判;
(六)公眾的健康諮詢。
第六條凡從我市入境的人員在入境時,必須如實填寫健康申明卡,交大連衛生檢疫局查驗。
第七條來我市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的外國人(包括專家、留學人員、外商代表、投資企業的外方人員及家屬)、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申請入境簽證時,須交驗所在國或地區的公立醫院(或者經過所在國或地區公證機關的私立醫院)出具、並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愛滋病血清學檢查證明。證明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上述人員未在本國或地區進行愛滋病血清學檢查的,須在入境後20天內到大連衛生檢疫局接受檢查。
第八條屬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所指的外國人不準入境。已到達我市的,應隨原交通工具離境。不能隨原交通工具離境時,由民航、鐵路、交通等部門安排離境,離境前由大連衛生檢疫局採取隔離措施。
外國籍國際海員中發現上款所指人員的,大連衛生檢疫局應提請邊防檢查部門不簽發登入證,必須就船或到指定地點隔離。
第九條外國人在本市居留期間,如發現屬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指人員的,由大連衛生檢疫局提請公安部門令其立即離境,並會同大連市愛滋病監測中心做好疫點的衛生處理。
第十條對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留居一年以上的我市公民(含出國勞務、留學、貿易以及在外國輪船上工作的中國海員),回國後須在二個月內到衛生防疫部門接受檢查。
第十一條對出國勞務、留學、探親、貿易等中國公民在出國前,因抵達國或地區對其要求的愛滋病檢查和證明以及進口血液製品、組織器官的愛滋病監測管理、檢查出證,由大連衛生檢疫局負責。
第十二條未經衛生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口或從國外帶入本規定第二條第(四)項所指物品,不得自行保存、使用、交換和傳遞愛滋病的毒株。
禁止從境外郵寄、攜帶或私自進口血液和血液製品。
第十三條採血單位應加強對獻血員的管理,採血時必須進行愛滋病血清學檢查。
第十四條醫療保健單位應加強對使用血液及血液製品和輸液(血)器具的管理,使用的血液及血液製品必須經過愛滋病病毒檢測並具有使用許可。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必須在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接受愛滋病病毒血清學檢查:
(一)性病患者;
(二)賣淫嫖娼和吸毒人員;
(三)捐獻血液、組織器官和精液者;
(四)涉外婚姻登記的雙方。
第十六條對下列人員,愛滋病監測中心可以指定有關衛生部門採取留驗、醫學觀察、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等措施:
(一)疑似愛滋病病人;
(二)接受過進口血液、血液製品的人員;
(三)屬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指人員的家屬及密切接觸者;
(四)性病患者;
(五)在連停留的外籍人員。
第十七條醫療預防保健單位發現愛滋病病人、疑似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疫情報告程式上報。
第十八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醫院作為愛滋病治療中心,負責對愛滋病病人及愛滋病病毒感染者進行隔離治療和必要的臨床觀察。
愛滋病治療中心應嚴格遵守消毒、隔離制度,加強對病人的管理,落實各種防治措施,做好醫務人員的自身防護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九條醫療預防保健單位發現疑似愛滋病病人,應送愛滋病監測中心進一步確診,確診為愛滋病病人的,必須送愛滋病治療中心隔離治療。
外省、市人員,被確診為愛滋病病人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由衛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將其送回原籍,交當地有關部門進行管理,所需費用由財政負擔。
第二十條經確診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從事適當工作,並每3個月到指定的衛生部門進行一次醫學檢查。其所在單位和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衛生部門限制其活動範圍。
第二十一條對愛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所接觸的可能造成污染的用品和環境,衛生防疫部門應監督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消毒,必要時由衛生防疫部門實施消毒。
第二十二條醫療衛生保健單位實施各種預防、治療、檢查措施時,應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在我市死亡的屬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指人員的屍體一律不得出市,必須在衛生防疫部門監督下送殯儀館火化。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大連衛生檢疫局視情節處以罰款,並強制採取預防、治療和消毒措施:
(一)對隱瞞疫情的單位處3000元罰款,對隱瞞疫情或逃避、拒絕查驗的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已知系愛滋病病人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傳播愛滋病行為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執行本規定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六條、十九條第一款、二十一條、二十三條為預防控制愛滋病流行所採取措施的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處罰,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大連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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