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市區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暫行規定》是2007年12月2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現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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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市區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暫行規定》是2007年12月2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現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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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市區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暫行規定
(1996年4月8日大政發〔1996〕31號)
第一條為加強大連市市區地下水資源管理,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遼寧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及《大連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境內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有關規定不需要或免予申請取水許可外,均應依照本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第三條大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公用部門、地礦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的取水許可工作。
第四條取水許可按上列規定審批:
(一)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境內取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二)在甘井子區境內日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含3000立方米)的,由甘井子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在甘井子區劃定的限制開採區內取地下水和日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甘井子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境內取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二)在甘井子區境內日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含3000立方米)的,由甘井子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在甘井子區劃定的限制開採區內取地下水和日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甘井子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的取水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向計畫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向取水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領取《取水許可預申請書》;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前,需經公用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
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的取水工作(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可直接向取水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取水許可申請,領取《取水許可申請書》。
《取水許可預申請書》、《取水許可申請書》執行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的取水工作(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可直接向取水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取水許可申請,領取《取水許可申請書》。
《取水許可預申請書》、《取水許可申請書》執行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第六條取水許可預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取水許可預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建議書的簡要說明;
(三)由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或者水文地質勘察報告。
(一)取水許可預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建議書的簡要說明;
(三)由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或者水文地質勘察報告。
第七條對取水許可預申請,公用部門應當從城市節約用水和城市建設規劃、供水設施布局方面進行審核;地礦部門應當從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可開採量和對水文地質環境影響方面進行審核。
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核批准的取水許可預申請,應形成書面意見,並作為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計畫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屬檔案之一。對未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的,計畫部門不予審批。
第九條建設項目經計畫部門立項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條取水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水資源論證報告或者水文地質勘察報告及其審查意見;
(三)經計畫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四)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檔案。
取水工程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需經公用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大中型建設項目、供水水源地日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還需經地礦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水資源論證報告或者水文地質勘察報告及其審查意見;
(三)經計畫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四)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檔案。
取水工程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需經公用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大中型建設項目、供水水源地日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還需經地礦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需要有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取水許可預申請書或者取水許可申請書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6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3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對申請書內容填寫不明或者提交的檔案不完備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無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補正報告之日起6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經地礦部門、公用部門審核的,地礦部門、公用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送出審核意見;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15日內送出審核意見。
需經地礦部門、公用部門審核的,地礦部門、公用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送出審核意見;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15日內送出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許可申請書》予以批准的,應向建設單位發出準予施工的通知;不予批准的,應向建設單位發出不予批准通知。
建設單位或個人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予施工通知後,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具有資質的施工隊伍進入現場。
施工單位須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現場控制指標組織好施工,並整理好技術檔案資料,如期保證質量完成工程任務。
建設單位或個人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予施工通知後,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具有資質的施工隊伍進入現場。
施工單位須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現場控制指標組織好施工,並整理好技術檔案資料,如期保證質量完成工程任務。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提出竣工驗收報告,並提交經施工單位整理後的下列資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坐標、高程以及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圖;
(三)單井的預測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水井工程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其它有關資料。
具備上述條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組織進行現場驗收。由有關部門簽署意見的取水工程,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驗收。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坐標、高程以及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圖;
(三)單井的預測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水井工程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其它有關資料。
具備上述條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組織進行現場驗收。由有關部門簽署意見的取水工程,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驗收。
第十五條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須到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報《取水登記表》。經由審批取水許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驗合格後,發給《取水許可證》,並以檔案形式予以批覆。
由公用部門簽署意見的取水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須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覆和《取水許可證》正本到市公用部門辦理用水指標(甘井子區農村除外)。公用部門須根據《取水許可證》批覆的地下水取水量,向建設單位或個人下達用水指標。
由公用部門簽署意見的取水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須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覆和《取水許可證》正本到市公用部門辦理用水指標(甘井子區農村除外)。公用部門須根據《取水許可證》批覆的地下水取水量,向建設單位或個人下達用水指標。
第十六條領取《取水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需要調整水量的,應持《取水許可證》正本按原審批程式到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領取《取水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對取水工程要設專人管理,建立技術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地下水位、水量、水質的監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遼寧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本規定實施以前已經取水的單位或個人,未辦理取水許可的,應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辦理取水登記手續,領取《取水許可證》。對逾期不辦理登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其取水,直至查封其水源工程。
取水登記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用部門進行。
取水登記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用部門進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大連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