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勞動監察規定》在1994.07.28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勞動監察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7.28
- 實施時間:1994.07.2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勞動監察機構及職責,第三章 勞動監察內容及程式,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正常的勞動秩序,保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以及上述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勞動檢察機構,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勞動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和處罰。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勞動監察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
勞動監察實行勞動檢察機構監察與民眾監督相結合,監察與指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單位和勞動者應自覺遵守勞動法規,接受勞動監察機構的勞動監察。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第六條 市及縣(市)、區工商、公安、財政、人民銀行和各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勞動監察工作。
第二章 勞動監察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市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國家旅遊度假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市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的勞動監察工作;其他縣(市)、區勞動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監察工作。
縣(市)、區勞動監察機構業務上受市勞動監察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勞動監察機構須配備專職勞動監督員,並可根據需要聘任部分兼職勞動監察員。
各級勞動監察機構的專兼職勞動監察員,須經部或省勞動監察機構統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的,由同級勞動監察機構報經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勞動監察員證》和勞動監察員胸卡。
第九條 勞動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法規和國家有關勞動方針政策,督促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二)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法規行為;
(三)對勞動監察人員進行培訓和監督;
(四)勞動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十條 勞動監察機構及監察員在進行勞動監察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可以隨時進入單位進行檢查或調查;
(二)可以查閱、調閱或者複製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
(三)可以對現場和當事人進行錄音、錄(攝)像,並可以詢問有關人員;
(四)在必要時,可向單位或勞動者下達《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監察指令書》,被監察單位和個人在收到通知書或指令書之日起十日內據實向勞動監察機構作出書面答覆;
(五)可以現場制止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監察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秉公執法,依法監察,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單位有關保密資料;
(三)為舉報者保密;
(四)如果與被監察單位有經濟利益關係或者與被監察的單位負責人有親屬關係,應當自動請求迴避。
第三章 勞動監察內容及程式
第十二條 勞動監察的內容
(一)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用工來源及辦理用工手續的情況;
(三)勞動契約的簽訂、履行情況;
(四)遵守工資總額巨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五)勞動者法定工作時間執行情況;
(六)支付勞動者工資情況;
(七)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八)社會保險費(金)繳納、支付情況;
(九)各項法定福利待遇的執行情況;
(十)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十一)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情況;
(十二)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介紹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十三)勞動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勞動監察員在執行勞動監察公務時,應佩戴勞動監察胸卡和出示《勞動監察員證》。執行勞動監察公務,應有兩名以上勞動監察員參加。
第十四條 查處單位或勞動者的違法行為,依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登記立案。對發現或受理的違法行為,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追究的,應當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三)處理。對需要追究責任的案件,應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在三十日(特殊情況可延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作出前,應當吸取當事人申辯;
(四)製作處理決定書。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印章,並載明當事人姓名、地址、違法事實、處理結論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複議或提取訴訟的權利等;
(五)送達。處理決定書應在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專職勞動監察員在執行勞動監察公務時,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處理。當場處理應填寫《當場處理決定書》遞交當事人。當事人對當場處理有異議的,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應嚴格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執行。處理決定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
對需要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吊銷營業執照處罰建議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縣(市)、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應在處罰決定實施十日內報送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勞動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單位和勞動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影響原決定的執行。
單位和勞動者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勞動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繳納罰款,企業應從自有資金(基金)中開支,不得列入生產成本;事業單位從其自有資金(基金)或事業費外收入中開支,不得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勞動監察員依法執行監察公務時,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監察。
對阻礙、毆打勞動監察員執行公務或打擊報復舉報者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監察機構和勞動監察員,因失職、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原因,致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或濫用職權,給國家、單位或者勞動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責任人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