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有關稅收政策》是一部遼寧省大連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5月2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有關稅收政策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88-05-22
- 生效日期:1988-05-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5-22
【生效日期】1988-05-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有關稅收政策
(1988年5月22日大政發〔1988〕98號)
為了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和遼寧省有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制定如下稅收政策:
一、凡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其出口商品外銷收購價低於內銷價而影響企業留利時,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通過減免調節稅和所得稅來抵補,抵補不足的部分,可適當減免產品稅和增值稅。上述價差,集體企業在計提工資、獎金時,可視同實現的利潤。上述減免稅金,對實行職工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鈎辦法的國營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可視同上繳,相應提取工資增長基金。
二、凡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一九九0年末以前,其出口商品所實現的利潤,減半徵收所得稅。
三、對按國家或省市計經委發布的《進口替代產品目錄》首次生產替代產品的企業,從替代產品銷售之日起,給予減免產品稅、增值稅一至二年照顧。
四、對外貿企業經營的“以出頂進商品”,憑經貿部(含外貿總公司)批件,在一九九0年末前,給予免徵批發環節營業稅照顧。
五、對外貿企業經營的金鋼石、瑪瑙石、琥珀、各種寶石及其加工產品等手提出口商品,可憑外貿同外商鑑定的契約和銷貨發票等有關憑證,予以退稅。
六、凡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列市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使用銀行技措貸款,在規定還款期內,用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折舊基金還貸不足時,經市稅務局批准,可用該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出口商品的產品稅、增值稅還貸。
七、出口商品退稅,在退給工業環節繳納的產品稅和增值稅的同時,退還0.3%的營業稅。
八、對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專廠(礦)和生產出口機電產品的企業,其獎金稅免稅限額,在現有基礎上放寬兩個月;其他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或供貨單位,其獎金稅免稅限額,在現有基礎上放寬一個半月。
九、對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生產出口商品的專用線或專用設備(廠房除外),凡有承受能力的,可採用加速折舊法,年折舊率提高到20-30%。
十、對外省、市在我市新辦的獨資企業,經市稅務局批准,從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一年,後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十一、從一九八八年起的三年內,免徵外國公司、企業在我市常駐機構應納的地方所得稅。對外商來連從事建築、裝修、安裝工程,繳納地方所得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適當減免。
十二、對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外客戶來料加工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工商統一稅。其中,產品出口企業的加工收入可計入出口產值,併入企業全年出口產值,核定減征企業所得稅。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中的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實際出口產品的產值(包括自營出口、由外貿公司代理或收購出口),一律按實際銷售額計算,但成本高於銷售額的,也可按成本額計算,併入企業全年出口產值,核定減征企業所得稅。
十四、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的工資,可按工資、上繳財政和上繳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三部分分別列支。個人收入調節稅,按其中的工資一項計算。
十五、對外商投資企業開辦初期按規定繳納房產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延緩徵期半年至一年。
十六、對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和“三來一補”項目的外匯留成、外匯調劑收入、創匯獎勵金以及減免的各稅,暫緩徵收能交基金。
十七、對出口創匯的建設項目和補償貿易的配套投資,經市稅局批准,免徵建築稅。
十八、對外省、市在我市的基建投資,減半徵收建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