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銷售和使用部分塑膠用品的規定》在1999.10.10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銷售和使用部分塑膠用品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防治塑膠用品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環境保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限制銷售和使用部分塑膠用品實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塑膠餐盒、口杯、食盤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本數)的塑膠袋。
生產、銷售厚度大於0.025毫米的塑膠袋,必須印有生產或銷售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袋厚度、回收方法等相關內容。
第五條 商店、賓(旅)館、酒(飯)店、攤點、車站、碼頭、機場、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共運輸工具上,必須設定回收塑膠用品的站點或用具。
第六條 環境衛生部門回收垃圾,應根據垃圾的不同類別使用不同顏色的塑膠袋盛裝。具體辦法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廢舊農用塑膠薄膜由廢舊收購部門和定點廠家負責收購。
第七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銷售和使用一次性塑膠餐盒、口杯、食盤,以及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銷售和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塑膠袋,以及違反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環境保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推廣使用非超薄型降解塑膠袋的通知》(大政辦發[1997]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