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內蒙古商會

大連內蒙古商會成立於2009年10月,是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大連市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同意,大連市民政局批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內蒙古商會
  • 成立時間:2009年10月
  • 商會法人:關玉江
  • 秘書長:步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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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簡介

大連內蒙古商會由在連的內蒙古籍企業家發起成立。

組織結構

商會法人、會長:關玉江(大連神洲眾益集團董事長);

秘書長:步海民(內蒙古(大連)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商會口號

草原人,大海情;講互助,求共贏。

商會宗旨

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社會。

商會目標

以鄉情為紐帶,營造鄉情家園,構建交流平台,匯聚同鄉智慧,凝聚同鄉力量,共創美好未來。

商會榮譽

2009年度內資招商工作“特殊貢獻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2010年度“先進異地商會”(大連市人民政府)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大連內蒙古商會 英文譯名:(Dalian Inner Mongolia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以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常住並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內蒙古籍公民創辦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本準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認真貫徹國家與遼寧省和大連市各項政策法令和規定,團結大連地區的內蒙古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協調,廣泛聯絡,資源共享,遵紀守法,愛國敬業,建設大連,幫助家鄉,促進科學發展、社會和諧和兩地經濟繁榮,為“振興東北”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政府辦公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大連市西崗區瀋陽路1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團結內蒙古籍工商界人士,密切會員之間聯繫,加強會員之間交流,代表並維護會員的正當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2. 引導會員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守法經營,照章納稅;
  3. 指導會員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深化改革,規範管理,完善經營,努力發展生產力,創新爭優,做大做強;
  4. 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諸如: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設計、融資、以及商務等諮詢服務;
  5. 發揮商會牽線搭橋的作用,加強大連與內蒙古兩地的經濟聯繫;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擴大招商引資;
  6. 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就業指導;
  7.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開展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8. 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排憂解難;
  9. 開展國內外同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10.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誠實守信;
  2. 沒有被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沒有其他違法行為;
  3.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 主動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予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2. 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對本會進行監督;
  3. 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4. 在本會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 要求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 執行本會決議: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議定的費用;
  4. 完成本會委託的事項;
  5. 認真執行本會所傳達的政府各項政策、法令、規定和指示;
  6. 及時真實地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3.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選舉或罷免理事;
  5. 決定終止事宜;
  6. 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除名;
  6. 決定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特邀會長、特邀副會長、顧問的聘請和解聘 ;
  7.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等;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9. 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商會會員擔任。商會的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商會章程中關於會員任職資格的限制、會員義務的規定適用於監事。理事會以上的會議由監事列席。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理事會大會選舉而成。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責時,應由過半數監事選舉一名監事代行其職責。
  • 審查商會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商會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商會財務;
  • 對商會任職人員執行商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商會章程》或者商會各級會議決議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任職人員提出罷免的動議;
  • 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任職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 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法規規定的召集和主持商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商會會議;
  • 向理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 商會章程規定或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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