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檢察院

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檢察院,成立於2007年4月26日。內設辦公室、刑事檢察科、職務犯罪偵查局3個科室。由於機構少,該院每個科室囊括多種職能,其中辦公室包括辦公室、政工、紀檢監察、財務、後勤管理等工作;刑事檢察科承辦對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提請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或起訴,對公安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試行監督;職務犯罪偵查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和瀆職犯罪,以及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工作。目前全院共有14人,其中幹警11人,事業編制2人,是一支年輕化、專業化的隊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檢察院
  • 成立日期:2007年4月26日
基本信息,職能職責,領導分工,

基本信息

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檢察院自建院以來,在區委和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在各界的支持下,堅持服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大局,認真履行檢察職能,加強法律監督,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大力查辦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為大通湖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及法制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
目前,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檢察院正在以萬紅美檢察長的帶領下,按照“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工作主題,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努力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為大通湖管理區實現新跨越做出更大貢獻。

職能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領導分工

萬紅美 男 黨組書記、檢察長 全面工作
范東山男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分管職務犯罪偵查、刑事檢察、財務
鄭文祥 男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辦公室、政工、紀檢監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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