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關於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發展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大足縣關於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發展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大足縣關於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發展財政補貼暫行辦法是為了促進再生資源循環利用,做大做強我縣再生資源回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關於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發展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1日
  • 目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發展財政補貼
  • 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目的,內容,

目的

為加快經濟發展,促進再生資源循環利用,做大做強我縣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內容

一、建立增值稅退庫周轉資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補貼制度
凡經縣國稅局、財政局初審,符合(財駐渝監辦〔2009〕17號)增值稅“征三退七”政策條件的縣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退增值稅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可憑縣國稅局、縣財政局出具的初審意見書,以應退稅額作擔保,向我縣各國有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貸款利率原則上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對回收企業申請退稅之日至退庫之日期間產生的貸款利息,由縣財政補貼80%。貼息資金在市下達的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息補貼資金中統籌安排。
二、設立獎勵扶持制度
從我縣回收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分成財力中列出一部分資金,獎勵銷售收入達到一定規模的回收企業。具體獎勵標準: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含2000萬元)—5000萬元的回收企業按該企業入庫增值稅我縣地方所得部分的6%予以獎勵;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5000萬元)—1億的回收企業按該企業入庫增值稅我縣地方所得部分的8%予以獎勵;年銷售收入1億(含1億)以上的回收企業按該企業入庫增值稅我縣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獎勵。
三、回收企業申報貸款補貼所需提供的資料
(一)申請貸款補貼檔案(原件);
(二)貸款契約及貸款進賬單複印件(加蓋印章);
(三)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原件;
(四)收入退還書複印件;
(五)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等複印件(加蓋印章)。
四、回收企業申報獎勵所需提供的資料
(一)申請獎勵檔案(原件);
(二)企業銷售收入賬頁複印件(加蓋印章);
(三)財務報表、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等複印件(加蓋印章)。
五、申報程式
回收企業向所在地國稅徵收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徵收所、縣國稅局審核簽注意見後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
六、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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