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大足縣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本辦法)... (六)節能審查合格意見; (七)審查需要提供的環保... (一)民用建築工程 1、一般公共建築:建築高度30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
  • 階段:試行
  • 條數:23
  • 時間:2010年8月1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一條

降低民用建築工程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對建築工程的節能監管,規範民用建築工程節能設計行為,確保民用建築工程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根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重慶市建築節能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管理辦法》和《大足縣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特制定《大足縣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指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工程和既有建築改造工程,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足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城鄉建委)負責全縣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具體由縣城鄉建委法制宣傳科負責。

第四條

凡我縣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工程和既有建築改造工程,必須進行建築工程節能初步設計,經建築節能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下階段設計。

第五條

民用建設工程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審查辦理程式
(一)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縣城鄉建委視窗提出申請,經視窗工作人員查驗合格後受理;
(二)縣城鄉建委組織相關人員、專家或專業機構對建築節能初步設計進行審查;
(三)縣城鄉建委對審查合格的民用建設工程建築節能初步設計,發出《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專項審查意見表》

第六條

民用建設工程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審查合格後,由縣城鄉建委向申請人發《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專項審查意見表》。

第七條

申請人報請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初步設計審查的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簽章件);
(二)初步設計說明的節能專篇(簽章件);
(三)建築節能計算報告書(簽章件);
(四)經批准的方案設計檔案(電子件);
(五)初步設計檔案(電子件);
(六)建築節能設計模型(電子件);
(七)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圖(簽章件)(電子件);

第八條

民用建設工程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審查分行政審查和技術審查兩部分。

第九條

民用建築節能初步設計行政審查應包括(不限於)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式是否合法;
(二)設計單位或個人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資格標準和要求,申報材料簽名蓋章是否齊全;
(三)相關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市、縣的相應規定。

第十條

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初步設計行政審查工作由縣城鄉建委組織有關人員實施。

第十一條

民用建築節能初步設計技術審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築節能初步設計深度是否達到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2009年8月頒布的《重慶市建築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技術規定》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其他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三)是否採用市城鄉建委組織研發的《重慶市建築節能設計分析軟體》進行設計;
(四)設計依據(設計選用的規範、標準、規定等)是否恰當和有效;
(五)節能說明中的圍護結構各部位選用材料和熱工參數,選用的節能材料;冷熱橋(包括凸窗上下、左右側板非透明部分)的節能措施;保溫體系及裝飾材料消防安全要求;外窗可開啟面積。建築節能設計模型中的建築朝向;模型中圍護結構;模型中房間類型;圍護結構材料的熱工參數。節能計算報告書中的各項材料的參數;外牆、門窗、屋面等圍護結構各部分的傳熱係數;計算結果。
(六)民用建築節能初步設計中的結構、給排水、電氣、暖通及動力是否達標。

第十二條

民用建築節能初步設計技術審查的方式應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確定。對於以下建設工程(不限於)一律採用專家審查或專業機構審查方式進行技術審查:
(一)公共建築及綜合樓:單體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二)特殊公共建築;
(三)住宅、宿舍:9層以上(含9層)的建設工程;
(四)住宅小區、工廠生活區: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或單體建築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第十三條

 對符合第十二條內容的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工作由專家或專業機構完成。
(一)申請人根據建築工程項目情況從縣城鄉建委聘任的專家或縣城鄉建委認定的專業機構中抽選專家或專業機構,對所報項目進行民用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審查。
(二)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初步設計技術審查的時間由縣城鄉建委統籌安排。地點由申請人確定。
(三)專家或專業機構完成技術審查後,應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縣城鄉建委根據專家或專業機構的審查意見確定是否發放《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專項審查意見表》。

第十四條

對未達到第十二條內容的民用建築工程,技術審查工作由縣城鄉建委組織有關人員實施。臨時性房屋建築、農民自建自用住宅和城鎮規劃區外低於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築工程,不作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審查。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節能初步設計審查應以下規定執行:
(一)縣城鄉建委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形式審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決定不受理的,應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憑證,書面說明其理由。
(二)縣城鄉建委自受理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初步設計審查1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向申請人發放《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專項審查意見表》;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出具書面材料說明理由。
(三)特殊原因,縣城鄉建委難以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四)依照本辦法需要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評審、檢驗、檢測、鑑定、中介機構評估等事項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費用標準可參考國家計委制定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計價格〔1999〕1283號)。

第十六條

在民用建設節能初步設計審批中,需對已經批准的設計檔案作必要調整或修改的,申請人必須提供審批機構同意後的書面依據。

第十七條

縣城鄉建委應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法規、規章、規範嚴格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並責令改正:
(一)節能設計依據不正確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有重要缺項的;
(三)不符合現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以及採用落後、淘汰技術、設備或材料等不符合現行技術產業政策和管理規定的;
(四)節能設計存在嚴重不合理問題的;
(五)違反基本建設程式,未經批准即開展施工圖設計或開工建設的。

第十八條

民用建築節能初步設計作為施工圖設計的重要依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須進行修改的,應當參照《關於加強建築節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後的重大變更管理的通知》(渝建發[2008]39號檔案)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對應當進行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不申請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審查的,由縣城鄉建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工程設計單位不得對應當進行民用建築節能初步設計的建設工程而不做節能初步設計,或者該建設工程的節能初步設計未獲審查批准,就直接向建設單位提交施工圖設計檔案。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城鄉建委責令其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罰。
對應當進行民用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審查而未審查或建築節能初步設計未獲審查批准的建設工程,不得通過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受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備案單位不予備案。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城鄉建委責令其改正,並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縣城鄉建委不按規定進行民用建築節能初步設計審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城鄉建委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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