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繳納醫療統籌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背景,正文,

背景

為切實解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醫療問題,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衛生局關於印發《重慶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渝財社〔2002〕123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大足縣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繳納醫療統籌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正文

一、醫療統籌範圍
全縣一至六級(以下稱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含一至六級殘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納入統籌對象。
二、醫療統籌標準
醫療統籌標準按我縣上年度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人均實際支出數額,並適當考慮增加因素,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縣衛生局共同研究確定,由縣醫保中心於每年1月10日前向參加殘疾軍人醫療費統籌的單位公布。我縣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費按8000元/人·年的標準繳納。
三、醫療統籌渠道
(一)縣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費由縣財政負擔,鎮街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費由鎮街財政負擔。
(二)在鄉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費由所在鎮街財政負擔。
(三)非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企業及市管在足單位的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四、醫療統籌負擔方式
(一)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費由所在單位按標準及時全額劃入醫保中心財政收入專戶。
(二)由鎮街負擔的在鄉殘疾軍人,凡參加縣醫療統籌的鎮街,由縣財政按統籌人數給予5000元/人·年補助,鎮街統籌3000元/人·年;未參加統籌的不予補助,且按原渠道解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醫療費用。
(三)縣屬特困、已破產企業的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費由縣財政負擔。在破產清算中已提取殘疾軍人醫療費的,應將所提醫療費一次性劃入縣財政,以後所需醫療統籌費由縣財政負擔;未破產企業實施破產時,應按規定的醫療統籌費標準計提取15年,並一次性繳入縣財政,以後所需醫療統籌費由縣財政負擔。
關閉、解散等企業的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費,應從固定資產(含土地)轉讓、拍賣收入中,優先按規定的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費標準,一次性按15年計算繳入縣財政,以後醫療費不足部分,由縣財政負擔。
實行改制的企業,應在改制的同時將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費按規定的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費標準計提15年,計入改制成本,一次性劃入縣財政,以後醫療費不足部分,由縣財政負擔。
(四)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鎮街財政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凡參加城鄉醫療保險的,按照醫療保險的政策享受其醫療待遇。未參加醫療保險因病住院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鎮街給予適當補助。
(五)縣財政負責統籌殘疾軍人統籌費,由財政直接劃入醫保中心財政收入專戶。
(六)集中統籌管理的殘疾軍人醫療費,當年有結餘,可結轉下年使用,若當年出現經費缺口,由縣財政安排解決。
五、就醫管理
(一)集中統籌管理的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因病住院醫療費報銷執行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公費醫療政策。
(二)集中統籌管理的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的,如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按工傷醫療保險政策執行;如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報銷,經費在統籌費中列支。
(三)應在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四)門診、住院就醫及報銷程式
1﹒門診就醫
門診醫療費具體標準為:一至四級殘疾軍人門診費1000元/年;五至六級殘疾軍人門診費800元/年。
2﹒住院就醫及報銷程式
因病確需住院就醫的,縣內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住院治療入院證明,併到縣醫保中心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然後憑入院證明、殘疾軍人醫療統籌證、身份證到定點醫院辦理住院手續。危重病人可在入院三天內在縣醫保中心補辦有關手續。須在縣外就醫的,憑縣內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轉診轉院證明到縣醫保中心審批登記,並出具轉診介紹信方可轉出。如在外地探親、患病需住院的,應在兩日內電話通知縣醫保中心,併入住當地醫保定點醫院。相關管理辦法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不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的,縣醫保中心一律不予報銷醫療費用。
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按醫保管理辦法結帳;在縣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由個人先墊付,出院後憑醫保專用處方、費用匯總和明細清單、出院證明、住院發票到縣醫保中心審核報銷。對距縣城較遠的鎮,本人不便的可委託鎮街財政所人員到縣醫保中心審核報銷。
六、監督管理
(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將統籌費收支情況報縣財政、縣民政、縣人力社保、縣衛生部門。
(二)縣財政、縣民政、縣人力社保、縣衛生、縣審計等部門對每年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獎勵政策
為了鼓勵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增強自我保健意識,全年未住院的按以下標準獎勵:一至四級2000元/人·年,五至六級1500元/人·年。
八、其它
(一)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本辦法實施由縣民政、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解釋。
(三)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按上級政策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