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豐市住建局
- 地點:大豐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部門
管轄區域,職責職能,
管轄區域
大豐市
職責職能
1、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
2、承擔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低價位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政府投資性住房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市區公有住房出售、職工購房補貼和集資建房等房改事項的審批以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監督管理。負責市區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計畫的制定以及協調推進工作。
3、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全市房地產開發規劃、計畫。負責全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和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市區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4、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的動態監測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市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全市房產測繪、房產檔案資料的管理及私房落實政策遺留問題處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價格評估、中介服務的機構、人員、執業行為的管理和考核。
5、承擔全市物業行業管理工作的責任。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市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和物業服務行為的管理和考核。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全市物業服務收費和房屋維修資金管理。組織實施市區老小區綜合整治工作。
6、負責全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資質及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依法對房屋安全情況進行鑑定,監督檢查危險房屋的治理情況,對全市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進行核准監督。負責全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新建房屋和裝飾裝修房屋的白蟻預防工作。負責全市發生蟻害房屋的白蟻滅治工作。
7、負責管理市區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直管公房,指導單位自管房和城鎮私有房屋的維護管理。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8、組織編制、審查和按程式報批大豐市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組織、參與研究制定與城鄉規劃有關的國土、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
9、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10、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受理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申請,確定用地位置、界限、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和建設內容,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核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參與年度土地供地計畫的制定。
11、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受理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其他工程包括廣場、停車場、重點綠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大中型或受保護的建築物外立面裝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申請,審核建設項目的建築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核實。
12、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組織城鄉基礎設施工程和房屋建築工程初步設計審查論證。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招投標、工程承發包契約、施工圖設計審查批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建設工程標準定額、造價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13、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推進建築業發展的責任。負責全市範圍內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等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施工、設計、裝飾裝修、監理、檢測等企業及人員資質、資格管理和出市隊伍、駐外辦事機構管理。
14、負責城市道路、橋樑、涵閘、污水處理及排水、排污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負責編制城市燃氣、供熱、風景名勝等市政公用事業的規劃;負責全市燃氣行業管理工作。
15、組織擬定城市開發改造發展規劃,編制城市綜合開發實施序列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城鎮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負責市區城市綜合開發、舊城改造和房屋拆遷工作;負責全市房屋拆遷行業管理工作。
16、指導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建設、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工作。
17、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參與編制村鎮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建設、綜合開發、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環境改善工作。
19、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發展計畫,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畫,並同步組織實施。
20、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依法管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21、負責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環衛設施規劃設計配套方案的審查、有關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組織、檢查、考核城市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
22、負責城市亮化、美化,統一組織實施建築物亮化規劃及城市夜景規劃,對市區路燈實行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重點場所和重大項目亮化建設方案的審定和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空間和戶外廣告管理,負責城市和建制鎮的建成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負責臨街門面裝璜、裝飾的監督管理。
23、負責城市綠化工作,貫徹執行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參與編制和論證城市綠化規劃;負責城市綠化的行業管理,組織、指導城市綠化建設;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和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與維護;組織開展城市綠化工作的評比、考核工作。
24、負責對市區各類建築物、構築物、花園等進行建設、裝潢、裝飾或拆除、修繕、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收集、運輸、消納、處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核發建築垃圾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許可證;對渣土挖掘、清運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營資質進行審核,並辦理準運手續;負責市區沿街施工場地容貌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25、負責市區計程車、公車容貌管理;負責臨時攤點群的規劃定點、審批和管理;負責市區經營性占道審批、管理;負責市區人力客運三輪車管理。
26、負責市區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各類專業市場和綜合市場以及商亭、郵亭規劃定點、審批和管理。
27、指導、協調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城市綜合管理方面的任務,組織實施綜合考評;指導、督促、檢查大中鎮街道辦事處和建制鎮開展集鎮衛生創建活動,並組織檢查、評比;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的檢查、評比、考核。
28、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制工作,行使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裁決等行政權力。負責職權範圍內行政執法、行政應訴和法制宣傳工作。
29、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30、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