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教安發(2007)11 號
大荔縣教育局
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
通 知
各中心國小、初級中學、直屬單位:
現將《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的通知》(教發廳【2007】33號)轉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教 育 部 辦 公 廳
教發廳函(2007)33號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近年來,我國各類氣象災害的發生頻率、強度以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均較以前有所增加。為了進一步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減輕或避免氣象災害損失,中國氣象局於2005年啟動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立法工作。《辦法》經中國氣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以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發布,於2007年6月12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的附屬檔案《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南》對14類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颱風、暴雨、大風、沙塵暴、雷電等)的圖示、標準和防禦指南等做出了具體規定,特別是當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時,對人群較集中的學校等單位的人員和建築的避險防災提出了具體的防禦指南。為了提高教育系統的氣象災害減災、應急處置能力,有效地保護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該《辦法》,對校舍等建築進行認真檢查,排除隱患。
特此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二00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