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縣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入住實施細則

《大荔縣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入住實施細則》是大荔縣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荔縣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入住實施細則 
  • 主管部門:大荔縣城鄉建設局 
第一條 為做好城鎮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準入、退出等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家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荔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所有權屬縣政府所有。
縣房改辦負責全縣城鎮廉租住房的建設、指導、監督、檢查以及對申請家庭的備案和後期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實施社會保障,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住房。
第五條 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人具有大荔縣城鎮常住居民戶口;
(二) 申請人必須符合大荔縣人民政府所認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標準;
(三) 申請人家庭城內無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0平方米(家庭現住房面積是指家庭所有成員住房面積之和)。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優先取得實物配租資格:
獲得市級以上勞模稱號或先進工作者;
(一) 革命烈士家屬或因公犧牲的軍人家屬;
(二) 殘疾人員家庭;
(三) 家庭成員有一人或一人以上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四) 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
第六條 申請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者應按照申請、審核、公示、登記等程式辦理。
(一) 凡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城鎮居民家庭,應當由家庭戶主向其所在居委會或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 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 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 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4. 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
5. 屬優先享受住房對象家庭還應提供特殊情況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6. 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居委會或單位自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後,在1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張榜公布,公布後無異議,將初審意見和排序後的申請材料一併轉送縣房改辦。
(三) 縣房改辦自收到各居委會或單位轉送的相關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和家庭收入等相關情況進行複審並簽署意見。
(四) 縣房改辦經複審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其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單位進行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縣房改辦負責調查核實並做出覆核決定;經審核和核實不符合條件的由房改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家庭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房改辦申訴。房改辦在五日內給以答覆或舉行聽證會。
(五) 公示後無異議或經覆核符合城鎮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由縣房改辦報大荔縣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審批確定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填寫《大荔縣廉租住房申請登記表》,予以登記備案。
第七條 縣城鎮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準入輪候制,對已審批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縣房改辦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優先條件,優先考慮配租。當保障對象家庭戶數大於本年度實物配租家庭戶數時,由縣房改辦組織相關部門採用抽號、抓鬮的辦法進行確定,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平、公開、公正。
對當年沒有取得租賃住房的家庭,確定為輪候對象,對輪候對象家庭在下期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時優先給予解決。
第八條 取得廉租住房租賃資格的家庭與縣房改辦簽定《大荔縣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契約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房屋情況,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騰退住房條件及方式等內容。城鎮廉租住房租賃期原則上一般為兩年。屆時,承租人符合租賃條件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房改辦提出續租申請。經房改辦核准具備租賃條件的,續簽租賃契約。
享受廉租住房家庭,一經確定,不再享受房屋租金的貨幣補貼。
城鎮廉租住房不得買賣、贈與、繼承、抵押和轉讓、轉租。
第九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金標準及租金的收取、管理與用途: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平均月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縣物價局會同縣房改辦根據房屋成本、維修、管理等因素,按政府定價程式制定並公布,每四年確定一次。具體到戶租金按樓層調節:
一樓每套月租金=平均月租金×100%
二樓每套月租金=平均月租金×105%
三樓每套月租金=平均月租金×110%
四樓每套月租金=平均月租金×100%
五樓每套月租金=平均月租金×95%
六樓每套月租金=平均月租金×90%
廉租住房租金應由縣房改辦收取,交縣財政局建立專戶管理,主要用於房屋維護、維修及管理費用。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賃保證金的收取與管理
為了確保我縣廉租住房及各項公共設施的完整無損,按照《大荔縣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契約收取租賃保證金”。 收取的租賃保證金上交縣財政局實行專戶管理。租賃保證金的收取按以下標準執行 :1層每戶1.3萬元、2層3層每戶1.5萬元、4層每戶1.3萬元、5層每戶1.2萬元、6層每戶1.1萬元。租賃保證金在租賃關係終止或承租人中途退房時,經房改辦檢查租賃的房屋及其設備均無損壞,並辦妥退房手續的,退還租賃保證金。
第十一條 縣房改辦對申請城鎮廉租住房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障人享受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滿一個年度後,由縣房改辦會同民政部門、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對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關情況進行年度審核。確定被保障家庭不符合條件的,被保障人應當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三條 在年度審核中發現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資格:
1. 擅自改變城鎮廉租住房用途的;
2. 連續三個月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未交納房租的;
3. 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 家庭收入連續12個月以上(包括12個月)超過我縣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5. 享受單位一次性住房補貼或另有住房的;
6. 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7. 其他違反契約約定行為的。
第十四條 被取消城鎮廉租住房承租資格的家庭,必須在3個月內騰退廉租住房,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騰退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逾期不退回且無正當理由的,房改辦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承租人採取隱瞞事實等欺騙手段承租廉租住房的,為非法租住。縣房改辦應責令其退還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情節惡劣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房改部門應嚴格執行城鎮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準入、退出等程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視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大荔縣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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