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暫住證辦理指南

大興安嶺暫住證由暫住地派出所受理辦理。

辦理條件,有效期限,費用收取,申請對象,

辦理條件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居住登記。年滿16周歲不滿70周歲的流動人口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流動人口是成年育齡婦女的,還需提供“婚育證明”。未提供“婚育證明”的,暫緩辦理《暫住證》。辦理《暫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應當在七日內將情況通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進行居住登記,不辦理《暫住證》: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無國籍人來本省居住的;
(二)在現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培訓的;
(四)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的城市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

有效期限

《暫住證》的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居住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辦理延期手續。現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七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辦理變更登記。

費用收取

辦理居住登記、首次領取《暫住證》和變更登記不收取費用,所需費用由財政列支;換領、補領《暫住證》,需繳納工本費。

申請對象

暫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內的,由辦證人或房主,向暫住地派出所申辦暫住證。
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專職或兼職暫住人口戶籍管理負責人到屬地派出所集體申辦暫住證。
暫住人員終止暫住離開暫住地時,應到原登記發證公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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