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據《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機構改革方案》,設立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行署辦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興安嶺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外文名: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the Greater Xing'an Mountains
  • 機構性質:行署辦事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區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及政策建議,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行署委託向地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區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區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省政府及行署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地本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區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及政策建議。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承擔指導全區水庫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負責集中對央企進行歸口式服務。
(七)承擔組織編制全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區振興老工業基地、區域協調發展、西部地區開發及資源型城市轉型、促進各經濟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議,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全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地級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地級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等儲備。
(九)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區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口中長期規劃及人口政策規定,參與擬訂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區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全區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組織協調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相關工作。
(十一)起草涉及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規範性檔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
(十二)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擬訂全區能源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制定全區中長期煤炭、電力、新能源等能源規劃,負責能源規劃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其它行業規劃的銜接平衡;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管理;負責能源行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重大示範工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能源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保障,負責能源預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十四)負責全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等綜合性政策規定,執行國家、省公共資源交易制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十五)承擔地區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地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地區建設節約型社會領導小組、地區中俄原油管道二線工程協調推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六)負責項目庫建設;擬訂全區有關促進大項目建設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區重大項目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負責地區級重大項目前期資金的管理;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新能源項目的管理;負責地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負責地區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投標方案的核准;管理地區級評標專家庫,受理招投標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會同有關部門對招投標違法違規問題依法進行處理;負責對項目前期工作的效果進行綜合評估。
(十七)組織擬訂大興安嶺地區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相關戰略和規劃;提出推進落實的對策措施和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價格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全區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價格改革實施方案;擬訂全區價格調控目標;承擔全區價格調控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建立全區價格監測體系;監測、預測、分析價格變化情況;發布價格信息和價格公告;根據市場價格動態,提出運用價格調節基金等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市場、穩定價格的措施和建議,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價格宣傳工作。
(十九)監督指導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承擔反價格壟斷執法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負責有關反價格壟斷執法工作;負責價格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依法進行反價格壟斷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二十)落實《黑龍江省定價目錄》中地、縣分工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調整和縣區業務指導工作;落實國家和省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干預措施;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價格應急預案,防範價格突發事件;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任務,履行收費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二十一)組織指導全區價格和收費監督檢查工作;明確實施檢查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政策界限,協調解決檢查中跨區域的價格違法案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違法案件;監督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行政執法情況;開展價格社會監督和公共服務工作。
(二十二)負責組織指導全區農產品、工業品和重要服務項目成本調查;承擔對地管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成本監審工作;負責全區涉案物價格鑑證的監督管理,承擔對本行政區域內涉案物價格鑑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物價系統業務培訓工作。
(二十三)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區與相鄰市(地)之間、地級業務部門之間、縣區之間、縣區與部門之間的價格爭議。
(二十四)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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