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義滅親

大義滅親

大義滅親,讀音dà yì miè qīn,是一個成語,意思是為了維護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徇私情,使受到應得的懲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義滅親
  • 拼音:dà yì miè qīn
  • 解釋:大義:正義,正道
  • 出處:《左傳·隱公四年》
簡介解釋,出處,典故,相關人物,法律規定,

簡介解釋

大義:正義,正道;親:親屬。為了維護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徇私情,使受到應得的懲罰。
【出處】:《左傳·隱公四年》:“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近義詞】:大公無私、不徇私情、鐵面無私
【反義詞】:徇情枉法、徇私舞弊、認賊作父
【語法】:聯合式;作謂語、賓語、定語;含褒義,指維護正義。
【示例】:這是一條漢子,~,死活只有一個黨。 ◎丁玲《太陽照在桑乾河上》二四
姚雪垠《李自成》:“治軍如治國,寧可~,不可因私廢法。”

出處

【出處1】
左丘明《左傳·隱公四年》:子從弒君之賊,國之大逆,不可不除。故曰大義滅親。下文有節略:
左傳隱公三年(公元前七二零年),衛莊公娶於齊東宮得臣之妹,曰莊姜,美而無子,衛人所為賦碩人也(詩.衛風.碩人)。又娶於陳,曰厲媯,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媯,生桓公,莊姜以為己子。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有寵而好兵(詩.邶風.擊鼓.怨州吁也),公弗禁,莊姜惡之。石碏(衛大夫也,石厚之父也。石碏,漢丞相石奮之先祖)諫曰: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弗納於邪,驕奢淫泆,所自邪也。
四者之來,寵祿過也。將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猶未也,階之為禍。夫寵而不驕,驕而能降,降而不憾(恨也),憾而能眕者,鮮矣。且夫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淫破義,所謂六逆也。
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去順效逆,所以速禍也。君人者,將禍是務去。而速之,無乃不可乎?弗聽。其子厚與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致仕退休)。
左傳魯隱公四年(公元前七一九年),春,衛州吁弒桓公而立。公與宋公為會,將尋宿之盟。未及期,衛人來告亂。夏,公及宋公遇於清。宋殤公之即位也,公子馮出奔鄭,鄭人慾納之。
及衛州吁立,將脩先君之怨於鄭,而求寵於諸侯,以和其民,使告於宋曰:君若伐鄭,以除君害,君為主,敝邑以賦,與陳蔡從。則衛國之願也。宋人許之。於是陳蔡方睦於衛,故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圍其東門,五日而還。
公問於眾仲曰:衛州吁其成乎?對曰:臣聞以德和民,不聞以亂。以亂,猶治絲而棼之也。夫州吁阻兵而安忍。阻兵無眾,安忍無親,眾叛親離,難以濟矣。夫兵,猶火也。弗戢,將自焚也。夫州吁弒其君,而虐用其民。於是乎不務令德,而欲以亂成,必不免矣。
州吁未能和其民。厚問定君於石子(石碏衛大夫),石子曰:王覲為可。曰:何以得覲?曰:陳桓公方有寵於王,陳衛方睦。若朝陳使請,必可得也。厚從州吁如陳。石碏使告於陳曰:衛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為也。此二人者,實弒寡君,敢即圖之。陳人執之,而請涖於衛。九月,衛人使右宰醜,涖殺州吁於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涖殺石厚於陳。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左傳·石碏大義滅親》:衛莊公娶了齊國太子得臣的妹妹為妻,名叫莊姜。莊姜長得很美,但沒有生孩子,衛國人給她作了一首詩叫《碩人》。後來衛莊公又娶了一個陳國女子,名叫厲媯。厲媯生下孝伯,孝伯早死。厲仍隨嫁的妹妹戴媯生了衛桓公。莊姜把櫃公當作自己的兒子對待。
公子州吁是莊公寵妾的兒子,受到莊公寵愛,喜好武事,莊 公子加禁止。莊姜則討厭州吁。大夫石碏勸莊公說:“我聽說疼愛孩子應當用正道去教導他,不能使他走上邪路。
驕橫、奢侈、淫 亂、放縱是導致邪惡的原因。這四種惡習的產生,是給他的寵愛和俸祿過了頭。如果想立州吁為太子,就確定下來;如果定不下來,就會釀成禍亂。受寵而不驕橫,驕橫而能安於下位,地位在下而不怨恨,怨恨而能克制的人,是很少的。況且低妨害高貴, 年輕欺凌年長,疏遠離間親近,新人離間舊人,弱小壓迫強大,淫亂破壞道義,這是六件背離啟發的事。
國君仁義,臣下恭行,為父慈愛,為子孝順,為兄愛護,為弟恭敬,這是六件順理的事。背離順理的事而效法違理的事,這就是很快會招致禍害的原因。作為統治民眾的君主,應當盡力除掉禍害,而現在卻加速禍害的到來,這大概是不行的吧?”衛莊公不聽勸告。石碏的兒子石厚與州吁交往,石碏禁止,但禁止不住。到衛桓公當國君時,石碏就告老退休了。
魯隱公四年的春天,衛國的州吁殺了衛桓公,自己當上了國君。
州吁無法安定衛國的民心,於是石厚便向石碏請教安定君位 的方法。石碏說“能朝見周天子,君位就能安定了。”石厚問; “怎么才能朝見周天子呢?”石能答道“陳桓公現在正受周天子寵信,陳國和衛國的關係又和睦,如果去朝見陳桓公,求他向周天子請命,就一定能辦到。”
石厚跟隨州吁去到陳國。石碏派人告訴陳國說;“衛國地方狹小,我年紀老邁,沒有什麼作為了。來的那兩個人正是殺害我們國君的兇手,敢請趁機設法處置他們。”陳國人將州吁和石厚抓住,併到衛國請人來處置。這年九月,衛國派遣右宰醜前去,在濮地殺了州吁。石碏又派自己的家臣懦羊肩前去,在陳國殺了石厚。
君子說;“石碏真是一位純粹正直的巨子。他痛恨州吁,把石厚也一起殺了。‘大義滅親’,大概就是說的這種事情吧!”
【出處2】周公聖人,誅兄放弟,大義滅親。
漢韓嬰《韓詩外傳.卷五》:客有見周公者。應之於門,曰:何以道旦也(周公,姓姬名旦,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成王之叔父)?客曰:在外即言外,在內即言內。入乎?將毋?周公曰:請入。客曰:立即言義,坐即言仁。坐乎?將毋?周公曰:請坐。客曰:疾言則翕翕,徐言則不聞。言乎?將毋?周公唯唯,旦也逾(喻也)。 明日興師而誅管蔡(管叔鮮,周公之兄;蔡叔度,周公之弟)。故客善以不言之說(音稅),周公善聽不言之說。若周公,可謂能聽微言矣。故君子之告人也微,其救人之急也婉。詩曰:豈敢憚行,畏不能趨。

典故

春秋前期,朝歌(今淇縣城)為衛國都。
石碏,春秋時衛國大夫。衛莊公有三個子,大姬完、次姬晉、三州吁。州吁最受莊公寵愛,養成殘忍暴戾的性格,無惡不作,成為朝歌大害。
當時,老臣石碏,為人耿直,體恤百姓疾苦。他幾次勸莊公管教約束州吁,但莊公不聽,州吁作惡日甚,且享受過程。
大義滅親大義滅親
碏子石厚,常與州吁並車出獵,為非作歹。石碏大怒,用鞭子抽打他五十下,鎖入房內。石厚越窗逃出,住州吁府內。不回家,仍天天跟著州吁胡作非為,禍害百姓。
莊公死後,姬完繼位,稱衛桓公,石碏見他生性懦弱無為,告老還鄉,不參朝政。此時,州吁更加橫行霸道。
公元前719年,州吁聽計石厚,害桓公奪位。州吁、石厚為制服國人,立威鄰國,就賄賂魯、陳、蔡、宋待國,大征青壯年去打鄭國,弄得勞民傷財。當時,朝歌有民謠云:“一雄斃,一雄尖,歌舞變刀兵,何時見太平?”
州吁見百姓不擁戴自己,甚憂。石厚又讓州吁去請其父石碏出來共掌國政。州吁派大臣帶白壁一雙、白粟五百鐘去請。石碏拒收禮品,推說病重回絕,石厚親自回家請。
石碏早想除掉禍根,為國為民除害。他趁石厚請他參政,假意獻計說,新主即位,能見周王,得到周王賜封,國人才肯服貼。陳國國君忠順周王,周王很賞識他,你應該和新主一同去陳國,請陳桓公朝周王說情,周王便會見之。石厚十分高興,便備厚禮赴陳,求陳向周王通融。
見此,石碏割破手指,寫下血書,派人事先送到陳國。血書寫道:“我們衛國民不聊生,固是州吁所為,但我逆子石厚助紂為虐,罪惡深重。二逆不誅,百姓難活。我年老體衰,力不從心。現二賊已驅車前往貴國,實老夫之謀。望貴國將二賊處死,此乃衛國之大幸!”
陳國大夫子針,與石碏有深交,見血書,奏陳桓公,桓公命將州吁、石厚抓住,正要斬首,群臣奏:“石厚為石碏親子,應慎重行事,請衛國自己來問罪”。
石碏知二賊被捉,急派人去邢國接姬晉(州吁之兄)就位(即衛宣公),又請大臣議事。眾臣皆曰:“州吁首惡應殺,石厚從犯可免。”石碏正色道:“州吁罪,皆我不肖子釀成,從輕發落他,難道使我徇私情,拋大義嗎?”從默然,石碏家臣羊肩說:“國老不必怒,我即赴陳辦理此事”。
羊肩到陳殺石厚,石厚說:“我是該殺。請將我囚回衛國,見父後再死。”羊肩說:“我奉你父命誅逆子,想見你父,我把你的頭帶回去見吧!”遂誅之。
石碏為國大義滅親之事,史學家左丘明記之,衛民傳頌至今。 石碏的這種做法得到後人的讚許,後來人們稱這種行為是 “ 大義滅親 ”。

相關人物

石碏,男,春秋時衛國人。衛莊公有嬖妾所生子州吁,有寵而好武,莊公弗禁。
陳桓公(前754年─前707年),媯姓,名鮑,為春秋諸侯國陳國君主之一
石厚(?-前719),春秋時衛國人,大夫石碏(音同“卻”)之子。

法律規定

刑訴法二次修改 取消“大義滅親”
對於證人作證方面較大的突破,是擬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近親屬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這與世界部分國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此前曾有案例:弟弟為了籌集哥哥上大學的費用而偷竊了室友4萬元。在警方的動員下,哥哥將弟弟騙出,埋伏的警察將弟弟抓獲。哥哥的大義滅親之舉受到了社會的強烈譴責。
“大義滅親的立法理念”,於保蔽罪相互制約,中國“親親相隱”與禍滅九族是相輔相成的。
“某些情況下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威震違法行為的是:按包蔽罪論處!這是一種體現‘以人為本’精神的規定。”陳光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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