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競價銷售試點方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於2017年9月15日研究制定並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米競價銷售試點方案
- 發文機關: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等
- 發文文號:國糧調〔2017〕190號
- 發文時間:2017年9月15日
通知內容,方案全文,
通知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 財政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大米競價銷售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糧調〔2017〕190號
國糧調〔2017〕190號
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省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廳、食品藥品監管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做好稻穀庫存消化工作的通知》(國糧調〔2017〕10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研究制定了《大米競價銷售試點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糧食局
財政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7年9月15日
財政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7年9月15日
方案全文
大米競價銷售試點方案
為切實做好稻穀庫存消化工作,2017年國家有關部門將在黑龍江、安徽、江蘇、江西4省進行大米加工銷售試點,具體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國家有關部門對部分主產區最低收購價稻穀委託加工銷售,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提前公布委託加工標的清單,一標的一競價,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招標確定委託加工企業;中儲糧直屬庫作為出賣方代表,委託中標企業將稻穀按要求代加工成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及質量標準和數量規格的大米後,通過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台掛牌競價銷售,所取得相關收入(含大米競價銷售收入及中標加工企業交納的“可上交收入”等)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彌補稻穀庫存成本,收支相抵所產生的價差虧損和加工環節產生的中儲糧總公司應納印花稅、可上交收入增值稅額統算一併列入虧損掛賬。如在一定時間內拍賣大米未成交,由中標企業按大米銷售底價統購包銷。
二、委託加工稻穀
(一)稻穀委託加工競標加工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
1.資質條件。加工企業須具備相應生產經營資質,並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
2.加工能力。加工企業加工能力應在當地中等規模以上、生產運營正常、有加工實績,且近三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糧食局根據糧源分布情況和監管能力自行確定,每個試點省選擇若干家當地大中型加工企業。省級交易中心將參與競標企業的加工能力錄入交易系統。
3.倉儲能力。加工企業須有一定的儲存原糧和成品糧的倉儲設施,具備較好的保管能力。
4.認真履行統計報表報送義務。加工企業統計工作規範,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5.加工企業符合省級糧食等部門做出的其他相關規定。
(二)競標準備。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提前10天公布委託加工稻穀標的清單和大米銷售底價。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中儲糧直屬庫和實際承儲庫點必須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銷售的糧食應當與檢驗報告相一致,確保用於委託加工的稻穀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三)競標方式。企業根據稻穀標的質量、出米率、副產品、加工成本、大米底價等因素,綜合測算企業合理留存收益,確定是否參與競標。競標前需交納一定數額的委託加工業務保證金(110元/噸)。
副產品的處置原則是,加工企業按要求提供相應數量的大米後,其餘作為副產品由其處置,用於抵頂應支付的委託加工費用和可上交收入。委託加工費用是指從稻穀出庫到運回企業加工成大米並銷售的各環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其合理收益,包括稻穀質量及食品安全檢驗費、出庫費、運輸費、加工費;大米質量及食品安全檢驗費、出庫費、包裝費(含包裝物)、保管費、損耗及其他。
企業通過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台對“可上交收入”進行競價,多交者中標。
(四)簽訂契約。加工企業中標後應當索取、查驗和保存中儲糧直屬庫和實際承儲庫點提供的檢驗報告,對委託加工稻穀進行驗收檢驗,並將兩份檢驗報告電子版上傳至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台。中儲糧直屬庫作為出賣方代表,與委託加工企業簽訂委託加工契約。
(五)加工要求
1.質量標準。滿足《大米》國家標準(GB1354-2009)一級大米質量要求,其中黃粒米≤0.5%,粳米水分≤14.5%。食品安全指標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2.數量標準。稻穀出庫數量以實際存儲庫點標準計量衡器數為準,稻穀水分、雜質增減量參照《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10〕178號)執行,中標加工企業與中儲糧直屬庫雙方協商無異議的,應及時簽訂《委託加工稻穀驗收確認單》。委託加工稻穀應交回的大米數量,按照雙方簽訂的《委託加工稻穀驗收確認單》標明的稻穀實際出庫數量和規定的秈米出米率52%、粳米出米率62%的標準計算(精確到公斤,保留整數,實際出米率低於規定出米率的,由中標加工企業彌補;實際出米率高於規定出米率的,歸中標加工企業所得)。
3.包裝標準。編織袋包裝。中標加工企業提供包裝物,包裝物應使用食品級包裝材料,符合GB/T17109的規定和衛生要求,標籤標識應符合GB7718等相關規定。
4.儲存保管。中標加工企業代儲存保管大米,在固定存儲場地單獨形成貨位堆碼整齊,並做好通風防潮等措施防止大米品質變化,確保大米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果出現數量虧損或保管不當,加工企業負責承擔相應責任和損失。
(六)其他要求
1.委託加工期限。稻穀委託加工業務包括稻穀出庫、運輸、加工和形成大米標的的全業務過程,自稻穀標的中標之日起至稻穀出庫加工成大米並形成標準標的期限不得超過75天(含)。
2.委託加工數量和抵押標準。中標加工企業每次競標委託加工稻穀標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企業45天的加工能力,1個月內累計競標數量不得超過本企業120天的加工能力。根據大米掛牌競價銷售進度釋放相應可競買的稻穀數量,即大米競價成交並開具出庫通知單後,釋放相應可競買稻穀數量。在中標45天內,中標加工企業需交齊提貨現金抵押,抵押標準為秈稻2600元/噸,粳稻3000元/噸。
3.處罰措施。中標加工企業自中標之日起45天內未交齊提貨現金抵押的,參照《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扣除其相應保證金;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稻穀出庫加工業務的,按未完成的稻穀出庫加工數量扣除相應保證金;轉手倒賣稻穀、未加工成符合要求的大米或以次充好、阻撓大米銷售出庫等違規行為的,扣除其相應保證金和現金抵押。
三、競價銷售大米
(一)銷售方式。對中標加工企業按要求加工的大米通過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台掛牌競價銷售。
(二)購買資質。具備糧油經營資質的企業(經營者)和大米消費者。
(三)保證金管理。大米購買方參加競買前需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20元/噸、履約保證金200元/噸)。
(四)簽訂契約。中儲糧直屬庫作為出賣方代表與購買方簽訂大米競價交易購銷契約。中標加工企業受託加工的大米應符合委託加工要求,並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送中儲糧直屬庫及實際存儲庫點,同時電子上傳至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台。中標加工企業(交貨倉庫)作為中儲糧直屬庫實際大米儲糧點,具體配合中儲糧直屬庫負責大米保管、出庫和驗收確認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買賣雙方有違規違約行為的,參照《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加工包銷。中標加工企業加工的大米如持續15天掛牌仍未成交的,由中標加工企業按照銷售底價統購包銷。
(六)交割期限。買方須於交易契約生效之日起10天內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指定的銀行賬戶。大米出庫期暫定30天,履約時間自交易契約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四、監管措施
(一)公開競標結果。國家糧食交易中心要通過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每批次中標加工企業名單和委託加工稻穀數量。省級糧食交易中心要每周向省級糧食、財政、食藥監、農發行、中儲糧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報送中標加工企業的稻穀委託加工量、大米銷售、違約毀約、以及出庫糾紛等情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將上述信息分解下發至稻穀承儲庫點和中標加工企業所在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出庫監管任務分配到位。
(二)規範企業管理。一是規範稻穀出入庫手續記錄,明細到車,詳細記載庫存保管賬和加工進度,記錄稻穀期初、加工、期末庫存情況。二是健全大米及副產品加工、銷售業務手續,建立大米及副產品保管統計賬,明確大米堆放貨位,記錄大米和副產品的入庫、銷售出庫、期末庫存情況。三是妥善保管相關契約、質檢報告、發票、運輸票據、水電費等原始憑證。所有賬目憑證嚴格按財務、統計有關規定處理並留存備查。有條件的加工企業,原則上應安裝稻穀入庫和成品銷售出庫監控系統,影像資料與出入庫憑證一併留存。
(三)壓實監管責任。試點地區各有關部門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密切協調配合,嚴格管理要求,壓實監管責任,建立聯動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把出入庫稻穀和大米質量關,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稻穀和大米流入口糧市場,嚴格資金監管確保銷售貨款足額及時歸還農發行貸款。其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稻穀銷售出庫監管和嚴防陳稻穀轉圈流入新收政策性糧食庫存,同時治理稻穀“出庫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大米生產經營監管,嚴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大米流入口糧市場或用於食品加工,保障食品安全。
(四)加大懲處力度。地方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形成監管合力,嚴肅查處企業虧庫、阻擾出庫、違法加工、以次充好、轉手倒賣、“轉圈糧”以及因市場行情變化惡意違約等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省級交易中心根據《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及本方案進行違約處罰;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並將違法違規信息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