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竹縣省定貧困村貧困戶產業扶持周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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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政府公文
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竹縣省定貧困村貧困戶產業扶持周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7-25
竹府辦〔2016〕6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大竹縣省定貧困村貧困戶產業扶持周轉金管理辦法》已經大竹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22日
大竹縣省定貧困村貧困戶產業扶持
周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貧困村貧困戶產業扶持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四川省財政廳印發的《四川省貧困村貧困戶產業扶持周轉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周轉金是指省、市、縣三級財政安排的用於向建檔立卡貧困村貧困戶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旅結合等產業業態提供啟動、周轉使用無息借款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周轉金的籌集,會同有關農口部門根據貧困村貧困戶數量確定到村周轉金規模;縣級有關農口部門負責周轉金扶持產業的指導。
第四條 周轉金使用管理遵循“公開透明、規範管理、注重績效、滾動使用”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高效。
第二章 周轉金籌集
第五條 資金來源。周轉金來源包括:省級農口部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以及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等。
第六條 資金籌集。由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周轉金。
第七條 資金安排。根據省、市、縣安排的周轉金規模,結合我縣年度脫貧攻堅實際和省定貧困村建檔立卡貧困戶人數確定年度到村周轉金額度。
第三章 周轉金使用
第八條 使用對象。周轉金的使用對象為省定貧困村建檔立卡貧困戶。
第九條 使用範圍。周轉金的使用範圍為種植業、養殖業、農旅結合等產業業態。
第十條 借款期限。周轉金的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一條 借款額度。周轉金的借款額度最高每戶不得高於10000元。
第十二條 借款程式。
1.建檔立卡貧困戶提出借款申請(申請書格式文本見附屬檔案1)。
2.村民小組對借款人填寫的申請書審核借款人是否為建檔立卡貧困戶,借款人信息內容是否真實進行初審並簽字蓋章確認。
3.村民委員會對借款人是否為建檔立卡貧困戶,借款人信息內容是否真實進行複審並簽字蓋章確認。
4.鄉鎮對借款人是否為建檔立卡貧困戶和借款人信息內容真實情況進行審核。
5.鄉鎮審核後由村委會將借款人信息內容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
6.公示期滿無異議情況,由鄉鎮政府審批借款。
第十三條 簽訂契約(契約格式文本見附屬檔案2)。鄉鎮政府審批後,鄉鎮政府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
第十四條 借款發放。鄉鎮財政所根據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契約,完善審批手續後,通過“一卡通”將資金直接撥付給借款貧困戶。
第十五條 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後,貧困戶要按照借款契約約定時限及時歸還借款。
第四章 周轉金管理
第十六條 周轉金由鄉鎮財政所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村委會、駐村工作組要加強對借款貧困戶的指導與監督,確保借款按要求使用。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要求使用借款的貧困戶,停止其周轉金使用資格,並依法依規收回周轉金。
第十九條 借款期滿後,對逾期未歸還借款的貧困戶,鄉鎮、村委會、駐村工作組要負責催收,對不按契約約定歸還借款的貧困戶,可通過法律程式解決。
第二十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延期還款或核銷借款。
1.若因自然災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及時歸還借款的,借款人需在借款期滿前向村委會提出延期還款申請,按程式報鄉鎮審批後,可適當延長還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鄉鎮財政所每半年末將本鄉鎮延期還款情況匯總報縣財政局和扶貧移民局備查。
2.若借款人死亡或因自然災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導致借款貧困戶無力歸還借款的,由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審核無誤後提出申請,報鄉鎮審批後,鄉鎮財政所按借款契約金額核銷其借款。鄉鎮財政所每半年末將本鄉鎮核銷借款情況匯總報縣財政局和扶貧移民局備查。
第二十一條 縣、鄉鎮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規範使用資金,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二條 周轉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下年度財政扶貧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對在周轉金使用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扶貧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後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有新的規定,或已按程式對《大竹縣省定貧困村貧困戶產業扶持周轉金管理辦法》做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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