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目錄

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目錄

為了貫徹實施《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保證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大禹獎)的評審質量,特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適用於大禹獎的申報、推薦評審、異議處理、審批、授獎等各項活動。大禹獎每年評審一次,重點獎勵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對全行業科技進步有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集體和個人。 大禹獎是授予集體或個人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發布單位】水利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目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目錄
  • 發布單位:水利部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2002-12-31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組織機構,第三章獎勵範圍與評審標準,第四章申報與推薦,第五章評審與授,第七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保證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大禹獎)的評審質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大禹獎的申報、推薦評審、異議處理、審批、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大禹獎每年評審一次,重點獎勵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對全行業科技進步有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集體和個人。
第四條大禹獎是授予集體或個人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大禹獎的組織領導機構是獎勵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對獎勵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具體包括:
(一)制定獎勵政策;
(二)籌措獎勵資金;
(三)組建評審委員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
(四)審查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並授獎。
第六條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由中國水利學會及水利行業內主管科技工作的有關負責人和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由中國水利學會理事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三名,由中國水利學會副理事長和行業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委員若干人,由水利行業有關單位的專家和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大禹獎的評審機構是大禹獎評審委員會。獎勵委員會優選水利行業各相關專業的知名專家80名左右建立評審專家庫,每年根據申報成果的專業特點聘請其中20名左右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應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審工作。
若評審專家為當年申報成果的完成人時,應迴避當年評審工作。
第八條大禹獎的辦事機構是獎勵工作辦公室。獎勵工作辦公室在獎勵委員會的領導下,承擔有關獎勵的日常工作,包括組織申報、接受推薦、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和公布結果等。
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辦公室主任由科技推廣中心主任兼任。
第九條獎勵工作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應堅持廉潔公正、不徇私情、嚴格保密的工作原則,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章獎勵範圍與評審標準

第十條大禹獎的獎勵範圍:
(一)創新及套用基礎研究成果
為水利現代化而研究、發明、提出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等,經實施,對推動水利行業的發展與技術進步有重大作用,獲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推廣套用成果
在組織推廣、套用已有的國內外重大科學技術成果中,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有所創新,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在推廣、套用重大科技成果過程中,對已有技術組裝配套,實現產業化、規模化並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
(三)實用新產品、新技術
在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重大設備研製和技術改造中,開發研究的新產品、新技術,經實踐證明已在節約投資、縮短建設周期、提高生產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產品質量等方面做出了創造性貢獻且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大禹獎的評審標準:
(一)創新及套用基礎研究成果
技術上有重大創新,難度大,在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對加快行業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最佳化產業結構有重大作用,經過一年以上實踐套用或經建設與管理單位採納,獲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可評為一等獎。
技術上有較大創新,難度較大,在水利建設與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對加快行業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最佳化產業結構有較大促進作用,經過一年以上實踐套用或經建設與管理單位採納,獲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可評為二等獎。
技術上有創新,有一定難度,在水利建設與管理中發揮較大作用,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解決了水利建設與管理中一些關鍵技術問題,對加快行業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最佳化產業結構有一定促進作用,經過一年以上實踐套用或經建設與管理單位採納,獲得比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可評為三等獎。
(二)推廣套用成果
組織推廣、套用國內外已有重大科技成果中,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成果轉化程度高、推廣規模大,具有很強的示範推動作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綜合性能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經過一年以上實踐套用,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成果,可評為一等獎。
組織推廣、套用已有的國內外重大科技成果中,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成果的轉化程度較高、推廣規模較大,有較強的示範推動作用,或對已有科技成果進行中試、後續試驗,開發形成了新技術、新產品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綜合性能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經過一年以上實踐套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可評為二等獎。
推廣、套用重大科技成果過程中,對已有技術組裝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轉化程度,有一定的示範推動作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綜合性能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經過一年以上實踐套用,取得比較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的成果,可評為三等獎。
(三)實用新產品、新技術
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對產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要作用,其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在節約投資、縮短建設周期、提高產品質量、促進傳統產業技術改造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經過一年以上實踐套用,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可評為一等獎。
技術上有創新,開發研究的新技術、新產品,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促進了傳統產業或技術裝備的技術改造,在節約投資、縮短建設周期、提高產品質量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經過一年以上實踐套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可評為二等獎。
在開發研究新技術、新產品過程中,解決了技術難點,技術上有明顯進步或改進,促進了產品的升級換代,其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節約投資、縮短建設周期、提高產品質量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經過一年以上實踐套用,取得比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可評為三等獎。
第十二條關於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經濟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計淨增經濟效益和年平均淨增經濟效益。如淨增產值,降低工程造價(以審定的預算為基礎)和原材料消耗、節約能源,實際創收的利稅額,以及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等,均以具體數字說明。如有間接或潛在的經濟效益需另外列出,以供評審時參考。
社會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公害污染、減輕自然災害、有利於生態平衡和促進社會發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第四章申報與推薦

第十三條申報大禹獎的科技成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大禹獎的科技成果符合大禹獎的獎勵範圍,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技術評價;
(二)申報大禹獎的科技成果應不存在成果權屬、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爭議;
(三)凡已申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進步獎及其它行業獎的成果,不得再推薦大禹獎。一經發現,取消申報資格,已獲獎的要撤消其獎勵;
(四)國家級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成果,原則上以專題以上為單位進行申報;
(五)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單位(以技術評價證明為準)按要求進行申報。第一完成單位應在申報前與其它完成單位共同協商,對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員及其排列順序等取得一致意見,並在推薦書的主要完成單位欄內加蓋各完成單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見的傳真、信函等證明檔案;
(六)落選成果(即未評上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報。但為鼓勵技術進步,落選成果經補充開發研究後,技術上確有實質性突破或經進一步推廣套用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可在兩年後按原申報渠道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大禹獎的申報、推薦渠道:
(一)凡申報大禹獎的成果,須經推薦單位預審後、擇優推薦到大禹獎獎勵工作辦公室;
(二)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有:水利部直屬各流域機構、直屬科研院(所)、直屬事業單位及有關大專院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中國水利學會各省級學會及各專業委員會;
(三)推薦單位設有科學技術獎的,應從獲本單位二等獎以上的成果中擇優推薦。推薦單位未設科學技術獎的,應經同行專家(九名以上)評議後擇優推薦;
(四)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單位(以技術評價證明為準)通過推薦單位進行申報。
第十五條申報、推薦大禹獎應填寫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並必須附有下列檔案:
(一)技術評價證明,包括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鑑定證書或驗收檔案或發明專利證書及發明權利要求書等;
(二)由省部級認定的查新機構出具的查新檢索報告;
(三)由財務(政)部門核准的經濟效益證明或由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檔案;
(四)成果套用於生產實踐的證明(對基礎套用類成果須提供已被建設與管理單位採納的證明);
(五)研究成果及實驗報告等其它必須附送的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大禹獎的申報程式:
(一)申報單位將準備齊全的申報資料報送到推薦單位;
(二)推薦單位對申報資料進行匯總,經過預審後,在獎勵辦公室當年下達的限額範圍內擇優推薦;
(三)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獎勵工作辦公室接受各推薦單位的推薦,同時通過中國水利科技網接受網上申報和推薦。

第五章評審與授

第十七條大禹獎的評審程式:
(一)獎勵工作辦公室接受推薦並進行形式審查;
(二)每個成果由三位專家進行初審並提出書面意見;
(三)根據需要召開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出各專業組的獲獎成果;
(四)召開大禹獎評審會評審會議。根據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評出一、二、三等獎獲獎成果,對專業評審組提出的免獎成果原則上不再審議;
(五)獎勵工作辦公室向社會公示獲獎成果,接受異議投訴,調查協調,進行異議處理;
(六)評審委員會對異議處理結果進行複議裁決;
(七)獎勵委員會審議、批准評審結果並授獎。
第十八條大禹獎評審方式、表決規則:
大禹獎採用形式審查、專家初審、成果介紹、專家評議、綜合打分、投票表決的評審方式,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根據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大禹獎的各級獎項須獲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大禹獎每年評審一次,分設一、二、三等獎,對獲獎成果的承擔單位頒發獎勵證書,對獲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一等獎獲獎成果的承擔單位不超過9個,獲獎人員不超過15名,獎金總額3.0萬元;
二等獎獲獎成果的承擔單位不超過7個,獲獎人員不超過10名,獎金總額2.0萬元;
三等獎獲獎成果的承擔單位不超過5個, 獲獎人員不超過5名,獎金總額1.0萬元。
第六章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條獲獎成果在授獎前通過中國水利報、中國水利科技網、中國水利學會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均可向獎勵工作辦公室投訴。單位異議要加蓋公章,個人異議要署真名。
第二十一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推薦書填寫不實方面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完成單位、完成人等對評審等級的不同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一般不受理。
第二十二條實質性異議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會同申報單位和異議投訴者協商處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積極配合,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如期做出答覆。必要時獎勵工作辦公室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由評審委員會裁定。
非實質性異議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協調,提出達成一致的證明材料或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定。如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協調,則取消成果獲獎資格。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大禹獎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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