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是2002年12月31日由水利部發布的法規。
2002-12-31
第一條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大禹獎)是經國家科學技術部批准面向全國水利行業的科學技術獎,主要獎勵在水利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其目的是鼓勵水利科技創新,充分調動廣大水利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加速水利現代化建設。
第二條為了做好大禹獎獎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國家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管理辦法》,結合水利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門對大禹獎的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大禹獎的組織領導機構是大禹獎獎勵委員會。其職責是:對獎勵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包括制定獎勵政策,籌措獎勵資金,組建評審委員會及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評審結果並授獎。
獎勵委員會成員由中國水利學會及水利行業內主管科技工作的有關負責人和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人;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獎勵委員會經水利部批准後開展工作。
第五條大禹獎的評審機構是大禹獎評審委員會。獎勵委員會優選水利行業各相關專業的知名專家80名左右建立評審專家庫,每年根據申報獎項的專業特點,聘請其中20名左右組成評審委員會,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進行大禹獎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獎勵委員會下設獎勵工作辦公室,作為大禹獎的辦事機構。獎勵工作辦公室在獎勵委員會的領導下,承擔大禹獎的日常工作,包括組織申報、接受推薦、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和公布結果等。
第七條大禹獎每年評審一次,分設一等、二等、三等獎,對獲獎項目分別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獎勵委員會從獲獎科技成果中遴選部分優秀成果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八條大禹獎的獎勵範圍:
(一)創新及套用基礎研究成果;
(二)推廣套用成果;
(三)實用新產品或新技術。
第九條大禹獎的申報、推薦
凡符合第八條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均可申報大禹獎。申報大禹獎應按規定填寫有關材料,經推薦部門審核後,統一向大禹獎獎勵工作辦公室推薦。
第十條推薦大禹獎的部門,應按規定填寫大禹獎推薦書,並應附有下列檔案:
(一)技術評價材料;
(二)由財務(政)部門核准的經濟效益證明或由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
(三)成果套用於生產實踐的證明(對基礎套用類成果須提供已被建設與管理單位採納的證明);
(四)研究成果及實驗報告等其它必須附送的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大禹獎的評審方式與程式
大禹獎採用形式審查、專家初審、項目介紹、專家評議、綜合打分、投票表決的評審方式,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根據評審標準,按以下程式進行評審:
(一)獎勵工作辦公室進行形式審查;
(二)由專家進行初審並提出書面意見;
(三)召開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出該專業組的獲獎成果;
(四)召開大禹獎評審會評審會議。根據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評出一、二、三等獎獲獎成果,對專業評審組提出的免獎成果原則上不再審議。
第十二條獲大禹獎的成果在授獎前先向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均可向獎勵工作辦公室投訴。異議經獎勵工作辦公室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後,由評審委員會複議裁決。
第十三條獎勵委員會審議、批准評審結果並授獎。
第十四條對已獲獎的成果,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將撤消其獎勵,收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大禹獎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組織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