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縣民政志》是寶洪峰編纂的一本地方志。
基本介紹
- 書名:大理白族自治縣民政志
- 作者:寶洪峰
- 類別:地方志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
內容簡介
一、本志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準繩,如實地記述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工作的歷史和現狀是大理州地方志之一。二、本志以記述1911年至1989年大理州民政工作實況為限,部份章節依史料追朔到秦、漢。詳今略古,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尤其是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民政工作。
作品目錄
封面
題詞
大理州副州長馬旭川題
大理州黨委書記李漢柏題
圖片
大理州民政局全體職工合影
現任局長:王式遠
現任副局長:阮聯申
大理州民政局辦公樓——大理市人民北路153號
軍隊離退休幹部在做健身操
中國人民解放軍邊縱七支隊老戰士解新民1988年10月病故追悼會場剪影
州民政局局長王式遠、副局長阮聯申等領導向中央民政部部長崔乃夫匯報民政工作
南澗縣碧溪鄉救災扶貧互助儲金儲糧會成立紀念
1992年,國家民政部部長崔乃夫在視察大理州民政工作時與州委書記鐘振川、副州長舒自榮、州民政局局長王式遠、副局長阮聯申合影
1988年春節,副州長佘戰生率團慰問大理駐軍赴老山對越自衛還擊作戰官兵
1991年敬老節,祥雲縣民政局慰問縣內沙龍鄉敬老院的孤寡老人
1989年大理州民政局表采檔彰全州清理違法婚姻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大理市大理辦事處東門一行政村四社一等殘廢軍人田樹紅安置後的新居
雲南省民政廳領導視察下關干休所
祥雲縣西山烈士墓全景
1988年全州“雙擁”表彰大會會場剪影
祥雲縣“中共雲南省地下黨委書記王德三”烈士墓
1992年大理“全國救災扶貧互助儲金儲糧研討會”會場剪影
大理市殯儀館悼念廳、火化車間全組拳跨促景
劍川縣有獎募捐銷售現場一瞥
1991年全省社會福利獎券銷售經驗交流會在大理召開
中央民政端達贈部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司司長王際桐在大理視察地名工作
大理市下關福利院職工在編制篾籮
全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名大詞典》第一次編纂工作會議合影
1986年清明節,大理市四小的學生到大理城十四軍軍部革命烈士紀念碑掃墓
1951年彌渡縣彌城公社菜園管理區敬老院的五保老人們在娛樂
1994年州長李映德在乃灶婚試南澗縣公朗鎮查看災情
1993年南澗縣公朗鎮遭受特大洪災,災民們在抗災救災
1959年紅軍戰士王傑在祥雲縣烈軍屬榮復退伍軍人積極分子代表會上發言
1959年祥雲縣烈軍屬榮復退伍軍人積極分子代表會全體代表合影
大理白族自治州地圖
編纂委員會
編輯辦公室
序
凡例
目錄
概述
大事記
第一章 民政建制
第一節 組織機構
一 中共大理州民政局黨組、黨總支委員會
二 大理州民政局行政機關
三 大理州縣(市)民政局行政機關
第二節 民政職能
第三節 幹部隊伍建設
第二章 行政區劃
第一節 沿革
第二節 疆域
第三節 區劃設定
一 中華民國時期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第四節 邊界調整
一 州
二 縣、市
第五節 調解邊界糾紛
第三章 基層政權建設
第一節 古代概況
第二節 中華民國時期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第四節 基層民眾自治組織
一 農村民眾自治組織
二 城鎮民眾自治組織
第四章 優撫
第一節 褒揚烈士
一 紀念建築物
二 烈士傳略
三 烈士英名錄
第二節 擁軍優屬
一 春節
二 “八·一”
三 平時
第三節 民眾優待
一 減免
二 代耕
三 工分(或勞動日)
四 現金
五 入學、招工
六 實物
第四節 國家撫恤
一 犧牲、病故
二 傷殘
第五節 國家補助
一 臨時
二 定期定量
第六節詢碑夜 有償扶持
第七節 表彰先進
一 出席全國
二 出席省
三 州兵民嘗先代會
第五章 支前
第一節 抗日戰爭
第二節 解放戰爭
第三節 抗美援朝
第四節 進軍西藏
第五節 剿匪、援老
第六節 對越自衛還擊作戰
第七節 軍供站
一 下關
二 南澗
第六章 安置
第一節 復員退伍軍人安置
一 復員
二 退伍
三 傷殘病退伍
四 軍地兩用人才
第二節 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
一 接收安置
二 服務與管理
第三節 地方退休乾頁刪愉部安置
第七章 救災
第一節 旱災
第二節 水災
第三節 冰雹、霜、雪災
一 冰雹
二 霜凍
三 雪
第四節 蟲災獸害
第五節 地震災
第六節 火災
第八章 救濟
第一節 春夏荒
第二節 冬寒
第三節 疫病
第四節 精減退職老職工
第五節 扶貧扶優
第六節 儲金儲糧
第七節 積穀
第九章 社會福利
第一節 古代孤老殘幼供養
第二節 五保戶供養
一、分散供養
二、集中供養
笫三節 社會福利院
第四節 孤兒院
第五節 榮復軍人療養所
第六節 精神病養治院
第七節 福利廠
一 下關亞麻廠
二 縣(市)福利組
三 大理市福利廠
第八節 殘廢人事業
第九節 收容遣送
第十節 有獎募捐
第十章 婚姻登記
第一節 宣傳婚姻法
第二節 婚姻登記
一 登記機關和登記人員
二 結婚
三 離婚
四 復婚
五 涉外婚姻
第三節 清理違法婚姻
第四節 婚事新辦
第五節 禁止拐賣婦女
第六節 婚俗現狀
第十一章 喪葬
第一節 古代喪葬習俗
第二節 改革土葬
一 建立公墓
二 理事會
第三節 推行火葬
一 殯儀館
二 組織與福利
三 服務管理
四 悼念儀式
五 美化環境
第四節 喪葬現狀
第十二章 地名管理
第一節 普查
第二節 編寫詞條釋文
第三節 編輯地名書籍
一 編篡縣(市)《地名志》
二 編輯《大理地名故事》集
第四節 設定標誌
第五節 建立檔案
第六節 地名研究
第十三章 民政財務
第一節 使用原則
第二節 使用範圍
第三節 預算和管理
第四節 民政經濟
附錄
後記
著作權頁
第一章 民政建制
第一節 組織機構
一 中共大理州民政局黨組、黨總支委員會
二 大理州民政局行政機關
三 大理州縣(市)民政局行政機關
第二節 民政職能
第三節 幹部隊伍建設
第二章 行政區劃
第一節 沿革
第二節 疆域
第三節 區劃設定
一 中華民國時期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第四節 邊界調整
一 州
二 縣、市
第五節 調解邊界糾紛
第三章 基層政權建設
第一節 古代概況
第二節 中華民國時期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第四節 基層民眾自治組織
一 農村民眾自治組織
二 城鎮民眾自治組織
第四章 優撫
第一節 褒揚烈士
一 紀念建築物
二 烈士傳略
三 烈士英名錄
第二節 擁軍優屬
一 春節
二 “八·一”
三 平時
第三節 民眾優待
一 減免
二 代耕
三 工分(或勞動日)
四 現金
五 入學、招工
六 實物
第四節 國家撫恤
一 犧牲、病故
二 傷殘
第五節 國家補助
一 臨時
二 定期定量
第六節 有償扶持
第七節 表彰先進
一 出席全國
二 出席省
三 州先代會
第五章 支前
第一節 抗日戰爭
第二節 解放戰爭
第三節 抗美援朝
第四節 進軍西藏
第五節 剿匪、援老
第六節 對越自衛還擊作戰
第七節 軍供站
一 下關
二 南澗
第六章 安置
第一節 復員退伍軍人安置
一 復員
二 退伍
三 傷殘病退伍
四 軍地兩用人才
第二節 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
一 接收安置
二 服務與管理
第三節 地方退休幹部安置
第七章 救災
第一節 旱災
第二節 水災
第三節 冰雹、霜、雪災
一 冰雹
二 霜凍
三 雪
第四節 蟲災獸害
第五節 地震災
第六節 火災
第八章 救濟
第一節 春夏荒
第二節 冬寒
第三節 疫病
第四節 精減退職老職工
第五節 扶貧扶優
第六節 儲金儲糧
第七節 積穀
第九章 社會福利
第一節 古代孤老殘幼供養
第二節 五保戶供養
一、分散供養
二、集中供養
笫三節 社會福利院
第四節 孤兒院
第五節 榮復軍人療養所
第六節 精神病養治院
第七節 福利廠
一 下關亞麻廠
二 縣(市)福利組
三 大理市福利廠
第八節 殘廢人事業
第九節 收容遣送
第十節 有獎募捐
第十章 婚姻登記
第一節 宣傳婚姻法
第二節 婚姻登記
一 登記機關和登記人員
二 結婚
三 離婚
四 復婚
五 涉外婚姻
第三節 清理違法婚姻
第四節 婚事新辦
第五節 禁止拐賣婦女
第六節 婚俗現狀
第十一章 喪葬
第一節 古代喪葬習俗
第二節 改革土葬
一 建立公墓
二 理事會
第三節 推行火葬
一 殯儀館
二 組織與福利
三 服務管理
四 悼念儀式
五 美化環境
第四節 喪葬現狀
第十二章 地名管理
第一節 普查
第二節 編寫詞條釋文
第三節 編輯地名書籍
一 編篡縣(市)《地名志》
二 編輯《大理地名故事》集
第四節 設定標誌
第五節 建立檔案
第六節 地名研究
第十三章 民政財務
第一節 使用原則
第二節 使用範圍
第三節 預算和管理
第四節 民政經濟
附錄
後記
著作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