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正

大理寺正是中國古代官職名,漢時指廷尉正。北齊後開始設定為大理寺屬官。

①即廷尉正。
漢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復改廷尉正,哀帝元壽二年(前1年)再改。
東漢獻帝建安 (196—220) 末魏、吳建國初置,掌平決訟獄,稱帝後復改為廷尉正。
北魏亦曾稱大理正。參見“廷尉正”。
②大理寺屬官,亦稱“大理寺正”。
北齊始置,員一人,六品。
隋朝沿置,正六品下。唐朝置二員,從五品下,掌議獄、正科條,凡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論者,蒞決; 巡幸,則留總持寺事。高宗龍朔二年(662) 改名詳刑大夫,武則天光宅元年(684) 改名司刑正,尋各復舊。
北宋初與丞、評事分掌斷獄,後選常參官兼任,稱詳斷官,本官遂為寄祿官;神宗元豐 (1078—1085) 改制,復掌職事,置二員,審核獄案,南宋減為一員,從七品。遼朝亦置。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置,正六品。
明洪武十四年(1381)分置左、右寺,各設一員,正六品,隨其所轄而複審刑獄;建文(1399—1402)改為都評事;永樂元年(1403)復名左、右寺正。
清前期置,滿洲、漢軍、漢各一員,正六品,乾隆十七年(1752)改左、右寺正為寺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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