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名。原輯者不詳、郎汝琳增輯、王秉恩校補。7冊。清道光十五年(1835年),刑部刊《大清律例總類》,郎氏增輯其後資料,又由王氏校補而成。本書以刑罰為綱目,將律例所載同刑的,集為同類,內分五笞等、杖五等、徒五等、遷徙、雜犯、流三等、實犯流三等、發配、分發充軍、雜犯絞、雜犯斬、監侯絞、監侯斬、立絞、立斬、凌遲處死、比引律等篇目。有光緒十五年(1889年)江蘇書局刊本。
法典名。原輯者不詳、郎汝琳增輯、王秉恩校補。7冊。清道光十五年(1835年),刑部刊《大清律例總類》,郎氏增輯其後資料,又由王氏校補而成。本書以刑罰為綱目...
《大清律例》是我國最後一個大一統的君主專制王朝清王朝的國家法典。清朝入關後,即從順治元年開始,“詳譯明律,參以國制”,著手法典的制定,經順治、康熙和雍正...
大清律例通考是清吳壇等著。考證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前歷代律文的源流、演變,並將歷次增刪修改的《大清律例》條文各注按語。內分11類:(1)律目;(2)諸...
內容簡介《大清律例》系我國古代法典之最後形態及典型代表,深蘊我國傳統法制之經驗,凝結數千年綿延不竭之文化,具有極大的學術價值及現實意義。1 本卷集結海內外...
對於地方官員來說,審理刑事案件時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大清律例》。“弼教在於明刑,陳法因而布令,《律例》一書乃本朝之定典,萬世之成憲也”。[22]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