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管見錄

清代,地方司法職能主要以省、府、州縣三級官府為依託。在地方司法行政合一、成文法主要是刑法的情況下,清代的地方官員對法律知識有著特殊的需求,他們所適應的研習方式也大不同於近代法律教育。

清代的普通教育以學而優則仕為目的,大多數地方官員是經過科舉走上仕途的。在求取功名的過程中,他們的必修課是四書五經,不包括專門的法律知識。按照傳統政治的要求,地方官員須保持清正廉明,且能夠弭盜安民。然而入仕之後他們會發現,想要博得清正廉明的官聲,做到弭盜安民,理訟決獄是不能逃避的責任。面對著層出不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沒有知識準備的官員往往感到無從措手,因此,依靠幕友是解決問題的最現實的辦法。但是,朝廷並不希望地方事務由體制外的人控制,因此要求官員學習法律知識。《御製大清律集解序略》(雍正三年)云:“先王立法定製,將以明示朝野,俾官習之而能斷,民知之而不犯,所由息爭化俗而致於刑措也。”要求“凡士之注名吏部,將膺民社之責者,講明有素,則臨民治事不假於幕客書吏,而判決有餘”。

基本介紹

  • 書名:明刑管見錄
  • 作者:穆翰撰(清)
  • ISBN:(線裝)
  • 頁數:1冊(7)
  • 出版社:陝西臬署
  • 出版時間:清光緒13年(1887)
  • 開本:刻本
主要內容,出版時間,

主要內容

從客觀條件來看,官員本身對法律知識也有著強烈的需求,這種需求並不能因為幕友的存在而消失,而只是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首先,找到合適的幕友並非易事,這是由於幕學體制採取傳統的拜師學藝方式,講究地域和血緣關係,因此他們的數量不會很多,精通幕業者就更少。幕友的水平參差不齊,官員並不一定能夠高枕無憂。其次,官員總有獨立辦事之時,“設遇緊要之件,適值幕友回家,或舊友辭去新友未來”,[6]就會陷入被動。特別是公堂問案之時,如果毫無準備,“猝難質諸幕友者,勢必游移莫決,為訟師之所窺測”。而如果熟諳律例,則“可因事傅例,訟端百變,不難立時折斷,使訟師懾服,誑狀自少,即獲訟減刑輕之益”。
明刑管見錄
出於臨民治事的需要,清代地方官員中頗有一些人重視法律知識,認為“平日須將刑名錢穀本省事例一一熟籌胸中,臨事方有把握”。然而官員們又強調,他們對法律知識的需要與幕友不同,他們不能也不必精通全部律例。《明刑管見錄》中“講求律例”一條上註:“律例不可不讀,然官之讀例非同幕友,幕友須全部熟習,官則初本未學,及至出仕,要能瞭然談何容易?況官之事務紛繁,一日讀之,三日忘之,有何益處?要將律例與幕友虛心討論,於辦過案件自然牢記於心。”[13]也就是說,官員只需知道常用律條和典型案例就足夠了。汪輝祖則指出,“官之讀律與幕不同,幕須全部熟貫,官則庶務紛乘,勢有不暇。凡律例不關聽訟者,原可任之幕友。”
對於地方官員來說,審理刑事案件時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大清律例》。“弼教在於明刑,陳法因而布令,《律例》一書乃本朝之定典,萬世之成憲也”。[22]但是,《大清律例》的條文需要經過解釋才能套用,因此經常得到利用的實際上是律學著作。張晉藩將律學著作分為以下幾個系統:一是輯注本系統,代表作有康熙年間沈之奇所著《大清律例輯注》、乾隆年間萬維翰所著《大清律例集注》;二是考證本系統,代表作有乾隆年間吳壇所著《大清律例通考》、光緒年間薛允升所著《讀例存疑》;三是司法套用本系統,代表作有康熙年間王明德所著《讀律佩觿》、於琨所著《祥刑要覽》;四是圖表本系統,代表作有乾隆年間沈辛田所著《名法指掌》、萬維翰所著《律例圖說》;五是歌訣本系統,代表作有光緒年間程夢元所著《大清律例歌訣》、梁他山所著《讀律琯朗》。[23]何敏亦有相近的分類方法,唯將張晉藩歸於司法套用本系統的便覽本獨立出來(代表作是鹹豐年間蔡嵩年、蔡逢年兄弟所著《大清律例便覽》),並增加比較研究一類(代表作是薛允升所著《唐明律合編》、沈家本所著《漢律拾遺》)。看來,圖表本、歌訣本亦可以歸入司法套用本系統,而比較本可以歸入考證本系統,這樣律學著作實際上由三個部分組成:以解釋律例為特點的輯注本系統、以考證律例源流為特點的考證本系統和以方便司法實踐為特點的司法套用本系統。此外清代還有一些判例彙編,大多是按律例的內容和順序編排的,張晉藩將它們歸於司法套用本系統。如乾隆年間全士潮校刊的《駁案新編》、道光年間祝慶琪纂、鮑書芸訂的《刑案匯覽》等。

出版時間

清光緒13年(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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