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民生監督責任追究辦法

《大方縣民生監督責任追究辦法》是大方縣為進一步深化民生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建立民生監督“大家抓”機制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方縣民生監督責任追究辦法
  • 實施地區:大方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民生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建立民生監督“大家抓”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生資金,是指中央和省、市、縣四級財政資金中用於保障人民民眾生產生活、促進社會事業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各類扶貧、救災、醫保社保(含五險一金)、教育補助、基礎設施建設、安居工程、強農惠農補助等涉及民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方縣民生監督工作中黨的組織、共產黨員;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務人員;基層民眾自治組織中受國家行政機關委託從事公務人員的責任追究。
第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民眾參與、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公職人員受到責任追究,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實施責任追究的方式、情形及適用
第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函詢、提醒談話、約談、民主生活會上作說明、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調整崗位、降職、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民生項目審批、主管或實施部門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民生政策公開不及時、不全面,未建立有效管用的資金監管制度的;
(二)對自己主管、實施的民生項目未建立台賬管理,對主管、實施的項目底數不清、情況不明,不按照有關規定對主管、實施的項目開展監督檢查或監管不力的;
(三)發現民生資金使用管理違規行為不報告民生監督部門,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在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分配、組織實施、檢查驗收等項目管理過程中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國家民生資金損失的;
(五)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截留、私分民生資金的;
(六)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為單位、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違反民生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支兩委有關人員和村級民生監督員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程式作出決策;未按規定流程履行職責;未按規定時限辦理有關事項;不落實有關主管部門整改意見、工作建議等事項的;
(二)在村務公開實施過程中,避重就輕、避實就虛、弄虛作假,公開流於形式的;
(三)工作失職瀆職,導致本村發生重大民生案件的;
(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優親厚友、徇私舞弊、收受或者變相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民生監督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建立、健全、完善民生監督信訪服務站和民生項目實施台賬、項目問題台賬、信訪舉報台賬、查辦案件台賬“一站四賬”以及未按要求開展“三述一評”的;
(二)未按照“見人、見資金、見項目”要求開展民生項目專項監察以及開展專項監察無成效的;
(三)因監督不力,監督管轄範圍內出現重大民生案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因民生監督工作不力,民生監督紀律審查工作滯後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管理許可權發函追究受委託承擔民生資金髮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政策性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付、占壓、挪用民生資金本金、利息或保險賠償金,資金未按規定直達農戶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手續費的;
(三)向客戶強行推介金融產品或其他有償服務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的;
(五)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代扣、代繳其他費用,代領資金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對客戶造成較大損害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具有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二條 具有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三條 各級各部門主動自查清理整改民生項目,如實上報自查發現問題乃至形成案件處理的,不追究主體責任,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紀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第三章 實施責任追究的程式
第十四條 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實施責任追究,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
第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對應進行責任追究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調查後,對需要實行責任追究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追責建議;
(二)追責決定機關應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的追責建議作出追責決定;
第十六條 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追責調查的,追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追責決定。
第十七條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施責任追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 被實施追責的人員對追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追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追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九條 被實施追責的人員申訴期間,不停止追責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大方縣紀委、大方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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