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防洪保全費徵收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綜字〔1998〕135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大慶市防洪保全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1月10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慶政辦發〔2011〕62號印發。《辦法》共15條,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至2020年12月31日終止。《大慶市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慶政辦發〔2011〕42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防洪保全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地點:大慶市
- 類型:文獻
- 檔案號:慶政辦發〔2011〕62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防洪保全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慶政辦發〔2011〕6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防洪保全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洪保全費徵收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綜字〔1998〕135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收益的企事業單位(省直接徵收單位除外)、個體經營者,均需依法繳納防洪保全費。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市本級防洪保全費的徵收機關,會同市地稅部門共同做好防洪保全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防洪保全費的測算、徵收、使用及賬目管理等工作。市地稅部門為防洪保全費的代征機關,負責徵收市區和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防洪保全費。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本轄區的防洪保全費。
第四條 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省直接徵收單位除外)和個體經營者,防洪保全費按當月的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計征:
(一)銀行(含信用社)按實收利息收入的0.6‰計征;
(二)保險企業按保費收入的0.6‰計征;
(三)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營業收入的1‰計征;
(四)其他企事業單位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計征;
(五)個體經營者按銷售或營業收入的1‰計征。
對銷售或營業收入無法查實的,按稅務部門核定的收入額計征。
第五條 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省直接徵收的除外)、個體經營者的防洪保全費,由市地稅部門按稅收繳納期限代征。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繳納的防洪保全費,在企業管理費、經營成本等科目中稅前列支;銀行、保險、信託、證券企業繳納的防洪保全費可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個體經營者繳納的防洪保全費在稅外徵收。
第七條 代征機關要將代征的防洪保全費足額上繳至徵收機關;徵收機關要於5日內將徵收的防洪保全費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徵收經費按徵收總額的5%提取;代征手續費按代征總額的5%提取。
第八條 按照“分級管理、配套安排”的原則,市和縣徵收的防洪保全費實行分級管理。首先用於國家和省安排的大中型防洪工程項目的匹配資金,其次用於中小河流、湖泊等防洪工程的治理、維護和建設,以及非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和應急防洪排澇設備、設施的購置等。
第九條 防洪保全費的使用分別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計畫,經同級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查,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防洪保全費應按期繳納,拒不繳納的,有關機關可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凡應繳納防洪保全費的單位和個人,要主動向代征機關提供有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對拒不提供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提供虛假資料的,代征機關可根據依法取得的數據按規定徵收。
第十二條 市水務、財政、地稅部門應加強對防洪保全費的繳納單位的監督檢查,被查單位應給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對防洪保全費的繳納單位、個人和代征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採取偽造、隱匿賬簿憑證或欺上瞞下等手段,不繳或少繳防洪保全費的,徵收機關有權追繳回不繳或少繳部分,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至2020年12月31日終止。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慶政辦發〔2011〕42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