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貫徹實施農業農村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市、區政府規章。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執行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落實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擬訂全區農業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區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工作。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飼料業、漁業、農業機械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監督執行國家和省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監督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和省市標準。監督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國家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開展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區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市發布的疫情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落實上級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項目。編制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落實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落實農業農村對外交流與合作,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十四)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區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戰略規劃、區級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十五)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全區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六)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
(十七)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八)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區江河湖泊及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十九)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指導全區水利工程驗收工作。
(二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二)負責全區行政審批事項,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二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二十四)承擔河湖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落實河湖長確定的事項。承擔區河湖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崗。負責綜合全區農業農村工作情況。參與全區農業農村工作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全區農業農村工作的新聞宣傳和涉農輿情研判及協調處理工作。指導全區農、牧、漁等國有農場發展。負責全區農業和農村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查落實工作,綜合分析農村改革和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負責處理區委區政府農辦日常事務。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保密、信訪、督辦、政務公開等工作。牽頭協調本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牽頭制定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落實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農業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會同有關部門執行農村金融、農業保險政策。組織開展局機關財務、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農業崗。編制農業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情況。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
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和省關於鄉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及重大政策措施。承擔鄉村經濟有關協調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承擔美麗鄉村建設相關工作。
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指導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管理和審計監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和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編制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擬訂農產品行銷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工作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落實農業農村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實施農業走出去戰略。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承擔落實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工作。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指導外來物種相關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教育。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
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等相關工作。
起草種植業、中藥材發展政策建議、規劃。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開展種植業、中藥材標準化生產工作,監測分析種植業、中藥材產業發展形勢並發布農情信息。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承擔中藥材種植項目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藥、肥料科學合理使用。指導全區植物檢疫工作,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農作物種子和種畜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指導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和畜禽種業發展規劃,指導種業建設與發展工作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起草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建議和規劃。組織實施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農機惠農政策。指導農機新技術推廣套用,組織農機安全監督指導。指導農機合作社建設。承擔農機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
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組織編制農田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項目和節水灌溉項目管理工作。編制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建設和保護髮展規劃,承擔相關項目年度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相關工作。負責項目庫建設、專家庫管理和農田建設信息化工作。提出農田建設政策建議,牽頭擬訂農田建設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及規範。承擔農田建設項目日常監督,組織開展農田建設項目中期檢查,指導開展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組織開展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工作考評。承擔農田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組織督查項目建後管護情況。承擔耕地地力保護和耕地質量提升項目的監督檢查。
(三)畜牧崗。起草畜牧業、飼料業、漁業發展政策建議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畜牧業和漁業生產基地建設、結構調整、良種推廣套用。指導養殖業糞污資源化利用。組織開展畜牧業、漁業生產信息監測、形勢分析。指導飼料及其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環節質量安全等相關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按分工維護管轄水域漁業權益。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漁政漁港工作。(承擔漁業船舶檢驗站行政職能)
起草獸醫事業和畜禽屠宰行業發展政策建議和規劃。指導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疫情應急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動物衛生監督所行政職能)。指導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畜禽屠宰工作。
(四)水資源管理崗。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深化水利改革任務,組織編制重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提出編制水資源保護專項規劃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提出水資源調度的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監測。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起草水利規範性檔案,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重要江河乾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重大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指導全區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灘涂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指導監督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組織指導水庫、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大壩、堤防、水閘的安全監管。
組織開展全區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全區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提出編制水土保持專項規劃建議,組織水土保持規劃的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許可權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提出編制全區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建議,組織編制防護標準、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管理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承擔全區河湖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組織編制工作方案、計畫和考核目標,組織擬訂管理制度,監督工作落實,組織實施考核,協調有關部門處理相關問題和糾紛等工作。組織落實區河湖長和區級河湖長會議確定事項。
(五)政策法規與改革崗。開展農業農村改革發展問題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和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村土地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和村級債務清理化解工作。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指導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綜合執法工作。承擔有關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行政應訴、聽證、普法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