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提出全區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的監測和預測,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方法。
(三)負責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擬訂專項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和規範性檔案。
(四)擬訂和調控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體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方向,規劃生產力布局,開發、策劃和論證對全區經濟發展具有牽動作用的重大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財政固定資產投資建議計畫;負責向上爭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項目和資金。
(五)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項目,對違反非政府性投資項目核准行為的處罰;協調和指導全區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起草有關招投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六)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負責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和交通戰備工作,對違反《國防交通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等行為的處罰。
(七)擬訂全區能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保障,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區節能減排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循環經濟發展、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清潔生產促進規劃,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
(八)推進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最佳化升級,以及信息化與工業化的融合;提出地企合作發展相關建議,負責地企合作事項的協調、推進和落實。
(九)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信息分析研究、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及工業運行生產保障要素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貫徹國家、省工業(含高技術產業)行業、產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推進技術創新和科研成果產業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實施情況的檢查。
(十)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和推動全區中小企業創業、融資、擔保、創新、培訓等配套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培育微小企業向規模企業發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實施情況的檢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黑龍江省發展鄉鎮企業條例》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十一)負責煤炭市場監督管理、企業治亂減負工作,對《煤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工信企業培訓和人才引進交流工作;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做好民爆行業監管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二)擬訂工業園區建設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工業園區建設發展的綜合協調;協調產業布局,推進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推進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和項目建設。
(十三)統籌管理和推進全區信息化工作,協調解決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信息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負責推進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的科研開發和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協調維護全區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十四)負責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辦理;公路、水運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變更審批;通航河道內開採砂石、沙金許可;公路建設項目、修復項目竣工驗收;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長標準的車輛需要在公路上行駛審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審批;建設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穿跨越公路修建設施、在公路用地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設施審批;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上路行駛審批;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審批;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審批;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範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設施批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黑龍江農村公路條例》對轄區農村公路進行建設、養護和日常管理;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範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確認。
(十五)對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處罰;對公路工程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處罰;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行為的處罰;公路工程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處罰;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弄虛作假、越級(無證)承攬工程(騙取中標)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處罰;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交通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交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承擔有利害關係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或者與相關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處罰;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處罰;對公路在建工程安全生產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契約約定的工期的;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處罰;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處罰;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規避招標的處罰;未辦理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處罰;公路工程的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檔案施工的處罰;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不按圖紙或技術標準施工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設資金,非法擴大公路建設成本行為的處罰;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將工程違法轉分包,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項目法人未辦理設計審批、施工備案手續的處罰。
(十六)港口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令停止試運營的行政強制;對公路工程出現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或返修的行政強制;公路水運工程交竣工質量鑑定(核定);對監理企業以及監理現場工作的行政監督檢查;對擅自在公路上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未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處罰;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處罰;在公路用地範圍內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設定、懸掛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處罰;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未報告的處罰;對超限車輛未持有效《通行證》、未懸掛明顯標誌,未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公路的處罰。
(十七)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處罰;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租借、轉讓、塗改、偽造、使用偽造變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處罰;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逃避超限檢測的處罰;對未經批准更新採伐護路林的處罰;對超限車輛的型號、運載的物品與簽發的《通行證》要求的規格不一致的處罰;對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處罰;拆除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誌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行政強制;拆除公路用地範圍內違法設定的公路標誌以外其他標誌的行政強制;代為補種綠化物的行政強制;強制拖離,扣留車輛、工具的行政強制;占挖公路、損壞公路附屬設施賠(補)償費徵收;公路路政執法的行政監督檢查;責令當事人改正(整改)或限期改正(整改)違法行為。
(十八)編制實施地震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舉辦地震宣傳及演練。
(十九)組織編制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科技專家對全區重大科技開發項目進行調研和可行性論證工作;對科技含量較高的開發項目,負責審核推薦。
(二十)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科技三項費、科學事業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
(二十一)研究制定加強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推薦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負責科技信息和科技統計工作;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推進科普工作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綜合管理民營科技企業和民辦科研機構。
(二十二)負責建立全區價格監測體系,發布價格信息和價格公告;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成本的監審責任;組織實施全區農產品、工業品和重要服務項目成本調查工作;負責區管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區物價系統業務培訓工作。
(二十三)承接相關軍民融合工作。
(二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發展改革辦公室。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的監測和預測;指導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擬訂和調控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體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方向,規劃生產力布局,負責有關項目的開發、論證、申報和資金爭取工作;負責提出財政固定資產投資建議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項目;協調和指導全區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起草有關招投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區節能減排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監督檢查節能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開展監察及監測;組織查處重大節能違法案件;配合上級部門查處節能違法案件。負責全區交通工作;組織交通可持續發展工作;做好全區交通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行使交通職能,做好交通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權利;承接好市交通主管部門日後下放權利事項;做好與市交通主管部門的業務溝通;落實市交通主管部門日後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防震減災法》及省市防震減災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組織管理區域內防震減災工作。做好區域內地震觀測台站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監測預報數據及時準確上報上級地震主管部門;編制地震應急預案,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做好地震知識、防震常識及自救互救知識的普及工作。
(二)大項目推進辦公室。負責提出全區重點項目計畫,並進行推進;負責工業項目調研、論證、篩選和儲備;負責在建工業項目建設的監督、指導、協調和考核;提出推進工業項目建設的措施和辦法,並跟蹤問效,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三)經濟運行辦公室。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信息分析研究、工業安全及工業運行生產保障要素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貫徹國家省工業(含高技術產業)行業、產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推進技術創新和科研成果產業化;指導協調企業融資、信用擔保工作;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做好民爆行業監管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擬訂工業園區建設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工業園區建設發展的綜合協調;推進工業園區區基礎設施和項目建設;統籌管理和推進全區信息化工作;指導信息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負責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工業改造項目核准、備案等。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規劃指導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園區和公共服務平台工作;負責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統計、分析工作;協調產業布局,推進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負責煤炭市場管理和企業治亂減負工作。
(四)綜合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機要、印章、保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公務接待等行政事務;負責會務組織協調和文秘等工作;擬定局規範性檔案;負責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黨建日常性工作;負責行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基礎工作。提出地企合作發展相關建議,負責地企合作事項的協調、推進和落實;負責異地註冊企業清理和回遷工作;研究和策劃項目,負責閒置資產綜合利用和停產企業啟動盤活工作;組織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動經濟技術協作;組織協調工業企業參加重要產品展銷活動,指導企業市場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