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區人民政府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

大安區人民政府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決策行為,保障行政決策合法、民主、科學,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大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需經合法性審查的行政決策主要包括:
(一)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的行政措施、政策;
(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用地規劃;
(三)處置重大或重要國有資產;
(四)以區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名義簽訂行政、經濟契約;
(五)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生態環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
(六)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行政決策事項。
第四條區政府法制辦負責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部門(以下簡稱承辦部門)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政府法制辦應當建立健全合法性審查制度,確定合法性審查崗位,配備專業人員,明確職責。
第六條承辦部門對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前期調研、論證,需有本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和法律顧問參加。
第七條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承辦部門可以邀請區政府法制辦派人參加前期的有關調研、論證工作。
第八條承辦部門向區人民政府報送行政決策事項方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 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和行政決策事項草案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 公眾參與意見及採納情況,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及採納情況;
(三) 專家論證報告或風險評估報告;
(四) 應當進行公示、聽證的,需提交公示、聽證材料;
(五) 相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
(六)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依據及借鑑經驗的相關資料;
(七)本單位法律顧問審查意見;
(八)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
第十條區政府辦公室將行政決策事項提請區人民政府審議前10個工作日,應當將領導簽署要求審查的行政決策事項方案及相關資料送區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一條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區政府辦不得送區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二條區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承辦部門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補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區政府法制辦要求的時間內提交。
第十三條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 決策主體是否合法;
(二) 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
(三) 決策程式是否合法;
(四) 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十四條區政府法制辦對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採取書面審查形式。根據需要,可以開展實地調查研究、書面徵求意見、召開論證會等。
第十五條區政府法制辦可以委託區政府法律顧問對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六條區政府法制辦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以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的形式報區政府辦公室。
第十七條區政府法制辦向區政府辦公室報送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二)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及理由。
第十八條承辦部門對區政府法制辦提出的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充分證明理由並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九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行政決策事項時,區政府法制辦負責人、承辦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
第二十條區政府法制辦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是政府審議行政決策事項的必備材料。
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整改完善的,區政府辦公室不提請區人民政府審議,政府不予做出決策。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法制辦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屬於政府公文;依法應當保密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泄露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作出行政決策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的合法性審查不適用本規定:
(一) 人事任免;
(二) 內部事務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三) 表彰獎勵;
(四) 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
(五) 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程式、形式、內容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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