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

大學自治(University Autonomy )指大學不受政府、教會或其他勢力干預,實行獨立辦學。大學自治是解決中國大學目前存在的許多嚴重弊端問題的最好選擇。在傳統體制下,高校屬於典型的事業單位。行政訴訟實踐採用“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這一概念來為大學定性,認為凡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公權力的行為,均可將其視為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訴訟。嚴格地說,這只是權宜之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學自治
  • 特點:不受政府控制
  • 領域:教育
  • 性質:名詞
基本要求,法人地位,內部管理,具體落實,外部監督,

基本要求

一是大學自治的主體應當是大學自身內部的力量,可以是校長、教師和學生,但不是國家、社會、或學校以外的其他組織;
二是大學治理的內容是高校內部的事項,主要包括學術上的自由和管理上的自主;
三是大學自治的目標是學術自由。大學自治是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精神的制度保障,但是,大學自治並不意味著擺脫政府的干預或控制。

法人地位

在傳統體制下,高校屬於典型的事業單位。行政訴訟實踐採用“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這一概念來為大學定性,認為凡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公權力的行為,均可將其視為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訴訟。嚴格地說,這只是權宜之計。
大學自治在大陸法系的制度基礎是公法人制度,在公法人的框架下,進行民主管理,大學因此獲得內部立法權和行政主體資格。在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學校通常分為公立與私立兩種。公立學校屬於公營造物或公共公益機構的一種。所謂公營造物,根據德國行政法之父奧托·邁耶的解釋,就是掌握於行政主體手中,由人與物作為手段之存在體,持續的為特定公共目的服務,學者在介紹此類性質的組織時,將其統稱為“公務法人”。
作為事業單位的大學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務法人在功能方面有很多相似之處。將大學定位為公務法人,在此基礎上研究大學自治立法問題,切實可行。這將有利於釐清高校與政府的關係,變原來隸屬的內部行政法律關係為外部行政法律關係 ,從而拓寬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空間;同時還有利於高校按照各自法人資格的特性完善自己的法人內部治理結構,提高辦學效益,還可以將大學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順理成章地納入到行政訴訟中去。

內部管理

大學自治的內部管理涉及到學術管理和行政管理兩個方面。學術管理是大學管理的核心和最終目的,行政管理應圍繞學術管理來進行,應當立法以學術自由為導向提升大學學術管理的地位。2004年教育部發布《2003—2007年教育振興計畫》“民主治校、科學決策、健全學校的領導管理體制和民主監督機制”的決定,已成為我國大學實行民主管理的法律基礎。但是從實踐來看,現有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大學依法行政和民主管理缺少具體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以至於大學民主管理實踐進展甚微。

具體落實

第一,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明確校長的責權。校長應切實地履行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職責,領導各類學校事務。校務委員會是行政事務決策機構。校務會下還可設各類審議機構,如財務委員會、人事委員會等。這些審議機構中應當保證相當比例的學術人員參加。校務會應設若干名監事,對各項事務進行監督。
第二,確立以高級教授組成的教授會在重大學術事務決策與監督中的核心地位,落實“教授治校”,確立學術事務決策機構。教授委員會下還可設定各種固定的專業委員會,如教學委員會、專業設定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等。教授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並向校長進行報告。
第三,進一步強化教職工代表大會應有的地位和權力,提升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法律地位,充分發揮教職工參與學校管理、民主決策與監督作用。
第四,積極推動大學生參與大學管理,加大大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力度。

外部監督

完全不受限制的大學自治是不存在的。筆者認為對大學自治進行外部監督是必要的,主要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三方面。監督的內容和範圍需要法律法規加以明確。
可以基礎關係及管理關係理論結合重要性理論, 界定大學自治外部監督的範圍。對於管理關係,依據管理行為的外在形式和內在抽象性程度進一步劃分為一般管理法律關係和具體管理法律關係。一般管理關係 是指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章程、校紀校規、以及依據學校章程、校紀校規發布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抽象性檔案的抽象性管理行為。與此相對,具體管理關係 是指學校依據規範針對具體管理相對人或事務作出的影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
1.保障具體管理關係
在具體管理關係中應充分保障大學自治權,法律保留原則和司法審查原則一般不適用。像大學考試中的評分是極其專業性學術評價,理應排斥法律規制,但有例外,如果具體管理關係中的行為對公民基本權利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涉及“重要事項”(如高校的具體行政管理行為侵害了大學生私有財產權、隱私利益等),則應將其置於法律保留和司法審查的範圍內。要界定“重大影響”可以藉助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來衡量。
2.規範一般管理關係
在一般管理關係中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事項”行使大學自治權必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和司法審查原則。但要注意,對於那些涉及到實質教學、學術層面的問題一般不審查,即使確實需要審查也應通過聘請專家作鑑定的方式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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