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48 年 1 月 12 日頒布。共 38 條。規定大學以研究高深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為宗旨。國立大學由教育部設立,由省政府設立者為省立大學,由市政府設立者為市立大學,由私人設立者為私立大學。大學分文、理、法、醫、農、工、商等學院,師範學院由國家單獨設立,但國立大學得附設之,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的教育學院,得繼續辦理;凡具備 3 學院以上者,始得稱為大學,不合上述條件者稱獨立學院,得分兩科;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辦理完善,成績優良者,得設研究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學法
- 時間:1948 年 1 月 12 日
- 頒布者: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大學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組成,校長為主席,負責審議預算,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的設立、變更與廢止,教務訓導及總務上之重要事項,大學內部各重要章則、校長交議及其他重要事項;大學還設行政會議、教務會議、各學院的院務會議、各學系的系務會議、訓育委員會等,分管有關事宜。大學修業年限為醫學院 5 年,其他系科均 4 年,但醫學院及師範學院學生須另加實習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