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法(1979)(Private University Act of 1979)是泰國在《1969 私立學院法》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並頒布實施。規定私立高等院校為對 7 人以上進行大學教育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機構,任務是提供普通高等教育、發展高等專業技術教育、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和繁榮文化事業。私立高等院校分三種:大學、學院和研究院(所)。招收高中畢業和高中畢業以上或同等學力者。辦學資產來源於學雜費、捐贈和其他教育服務性收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立大學法
- 外文名:Private University Act of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