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府辦公室)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進一步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處理實施細則》、《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文處理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堅持黨的民眾路線,依法行政、為民務實清廉。發揚深入實際、聯繫民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認真做好為領導、為基層、為機關服務的各項工作,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忠於職守、廉潔正派。
第三條 各組室在公文處理過程中,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並按照要求規範運用市、縣政府政務OA系統,保證公文運轉工作優質高效。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其過程主要包括收文、分辦、辦理、呈送、核稿、審批、發文、督辦、反饋、歸檔等環節。
第二章 收 文
第五條 秘書組負責接收鎮(場)、縣直和省、市駐埔單位經郵寄或直接送縣政府、縣府辦公室的公文。如需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或召開會議的,主辦單位須提交請示、代擬檔案,或會議方案和會議材料。
第六條 秘書組負責接收經交換、機要交通和郵局送來的文電和信函。上述文電、信函,主送領導同志的,由保密室簽收後送領導同志辦公室;主送縣政府、縣府辦公室的,由保密室簽收、拆封;主送其他組室的,交相關組室簽收、拆封。
第七條秘書組負責接收各地各部門專送或經省政府電子政務系統、市政府政務OA系統、縣政府政務OA 系統收到的電子檔案、上級傳真件等。秘書組收到以上來文後,應進行分類登記、編號(密件的登記應省略涉密內容)。
第三章 分 辦
第八條秘書組收到公文後,需進行公文審核,審核的重點是: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是否涉及其他單位職權;是否由本機關處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公文格式是否規範;有關單位意見或材料是否齊全等。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與來文單位協商補報或以“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退文單”(附屬檔案1)退文。符合條件的公文按以下做法分為:
(一)辦件,即凡需要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辦理的公文,按分工分送相關組室辦理。
(二)閱件(含抄送件),即有關單位報送或抄送的、不需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辦理的公文,由秘書組按分工呈送有關領導同志。
(三)領導同志處轉來的公文,符合報送要求的,由經辦組室按程式呈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報文單位按規定重新呈報。如領導同志先作批示,按領導同志批示處理;需跟進辦理的,送相關組室辦理;對報送的簡報、信息、資料,凡是領導同志有批示的,由有關經辦組室按檔案的處理辦法辦理。
第九條報送縣政府的簡報、資料、信息等,除指名專送的以外,由秘書組按縣政府、縣府辦公室領導同志的工作分工及組室的分工分辦或處理。
第十條經辦組室收到公文(含電子檔案),應由組室負責人或由其指定人員按分工及時進行分辦。
如經辦組室對秘書組分辦有異議,應申明理由並及時送回秘書組,由秘書組逐級呈報辦領導審定。
第四章 辦 理
第十一條屬一般性的抄送件、閱件或報告件,需呈送有關領導同志閱知的,應使用“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辦理呈批表”(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檔案呈批表”)呈報。
第十二條主送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的公文,需提出擬辦意見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政策規定、事權界定和主管部門比較明確的事項,可由縣府辦公室協調工作辦領導審核、主任審閱後,呈縣領導審批。
(二)各部門上報縣政府審批的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在上報前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徵求有關部門書面意見或由主辦部門與相關部門聯合上報縣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且經主辦單位反覆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在請示中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縣府辦公室審核發現有關部門意見不齊的,應要求主辦單位補報,必要時經辦組室可直接轉出限時徵求意見,如徵求意見有異議的,及時反饋至主辦單位處理。徵求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反饋的,經辦人員應加強催辦。
(三)除縣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等,各鎮(場)、各部門不得將應報請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主送或抄送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對越級上報或明顯不符合規定上報的公文,由經辦組室填寫“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退文單”報經辦分管領導審核後,退回呈報單位。
第十三條格式規範、資料齊全的公文,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領導分管工作或協調工作情況,由經辦組室提出擬辦意見並經組室負責人核簽後,呈送辦分管領導,再按辦領導的批示辦理,或由經辦組室提出擬辦意見,呈送協調工作辦領導核簽後,再按辦領導的批示辦理。緊急、重大事項應提高效率,急件急辦,同時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四條公文呈批,應使用“檔案呈批表”(含省、市級以上來文處理、上報材料處理、縣本級來文處理等,見附屬檔案3、4、5)列印逐級呈報領導審批;呈批公文有關的附屬檔案應按順序放好,附屬檔案一般包括:原文、有關部門意見、有關政策規定、相關資料等;有領導同志批示或前案的,應予附上。公文呈批過程、時間及每位領導同志的批示內容等整個運轉情況,應及時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公文處理中,如不需正式行文且領導同志批示適宜轉出的,可使用“檔案處理表”(附屬檔案6)將領導同志批示轉有關單位按照執行。領導同志批示不宜直接轉出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公文辦理過程中,應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繫與溝通,特別是公文中涉及黨委、人大、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軍隊及新聞宣傳等職能事項,應充分協商一致。
第十七條 公文辦理應遵守以下時限要求:
(一)事項、許可權明確,部門意見協調一致的請示性檔案,應在2個工作日內呈批;需修改後送領導審批的發文代擬稿,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改好呈批,重大文稿或規劃類文稿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呈批(如需補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則從收齊意見之日起計)。
(二)主辦單位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而報來的檔案,經辦人一般應在收文後2個工作日內進行綜合分析,提請有關領導協商或提出擬辦意見呈批。
(三)急件應即到即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領導同志交辦的公文處理事項作為急件辦理。難以按時辦完的應向有關領導同志報告。
(四)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經辦人應在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擬好紀要文稿呈批。
(五)收到規範性文稿,應及時送有關領導批示,並轉縣法制局,一般應在10天內審修完畢並排樣呈批;如需聽證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需徵求意見的,應抓緊徵求意見並在收齊意見的一周內修改完畢並排樣呈批。
第五章 呈 送
第十八條 公文原則上按領導同志的排序和分工逐級呈送,上級公文自上而下、縣本級及下級公文自下而上的順序呈送,急件必要時可以複印後分別呈送。
第十九條 公文呈送過程中,如遇領導同志出差、出訪或其他原因不能批閱公文時,按以下辦法運轉:
(一)應先送辦分管領導審核的公文,如該領導外出,由代管辦領導審核,或經電話請示同意後,在呈批表上註明情況送主任審閱。
(二)辦分管領導審核後應送主任審閱的公文,如主任外出,事情又較緊急時,可電話請示同意並在呈批表上註明情況後繼續往上呈送相關領導。
第二十條 緊急公文的呈送,應使用紅色資料夾;如有時限性要求的公文,應告知領導同志或其聯繫人;領導同志聯繫人收到經辦組室呈送縣政府領導審批的公文,應按公文處理時限要求及時呈批。領導同志審批後的公文,應及時交回秘書組處理;領導意見暫緩處理或應作修改的,秘書組應適時告知呈辦組室或單位。
第二十一條 公文呈送過程中,如某領導同志批示送有關部門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秘書組應根據領導同志批示精神和公文辦理的要求,或先送有關部門,或在繼續呈送的同時,將複印件轉有關部門,或在領導同志均批示完畢後,再按領導同志批示辦理。
第二十二條 需要派專人呈送的公文,必須由經辦組室(人員)按送達時間和要求,由分管辦領導或協管工作辦領導按要求統籌安排送出。
第六章 核 稿
第二十三條 擬發公文文稿,必須經過嚴格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其他地區或非縣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範,公文篇幅是否過長等。
(五)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辦法》、《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制度》等有關要求,公開方式及提出定密意見是否準確。
(六)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 公文處理各環節務必加強審核,切實履職,文稿核稿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一般公文文稿,由經辦組室送分管辦領導或協調工作辦領導審核並由其確定送辦公室主任或有關領導簽發。
(二)規範性檔案,按《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4〕32號)、《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的通知》(梅市府辦〔2013〕55號)辦理。以縣政府、縣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檔案送審稿應上報縣府辦公室,不宜直接送縣法制局;以部門或部門聯合名義發布的檔案送審稿,可直接報送縣法制局審查。部門規範性檔案在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縣政府備案。
(三)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辦公會議紀要起草工作由縣府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經分管秘書組的辦領導核稿,送辦公室主任簽發;縣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由綜合組起草,部門協助,送參加會議的辦領導審核、主任審閱後,報縣政府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縣政府主要領導的會議講話稿,確需要印發的,由縣政府調研室核稿並送分管辦領導審核、主任審閱後,呈領導本人簽發。
(四)進一步精簡檔案,嚴格控制發文數量。擬出台的埔府、埔府辦普發性檔案發出前,由秘書組重點審核發文的規範性,如對擬發公文文種、格式、規範等有不同意見,報呈領導審定。
(五)需要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擬發公文文稿,審議前由業務組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五條 正式檔案經有關領導簽發後,在付印前應送分管秘書組的辦領導覆核。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對檔案的重要批示和具體交辦意見,應及時向原審核過該文稿的領導或與此有關的其他領導報告反饋。
第二十七條 已經領導同志審批同意,需以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公文,須進行覆核和校對:
(一)經辦組室應當覆核、整理文稿,在核稿中按公文擬制的有關要求,改正不恰當的文字、體式等,如無原則改動的,按校對流程辦理;有原則改動的,須報辦分管領導或縣政府領導審定後,再按要求送秘書組校對。
(二)秘書組對擬發公文(包括:埔府、埔府辦、埔府函、埔府辦函、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政府黨組會議紀要、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縣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縣政府請示報告等)進行最後的復校。秘書組對校對中發現的文字和內容方面的問題,應及時與經辦組室磋商修改,涉及實質內容改動的,應按原呈批程式送縣政府領導或辦領導審核同意。
第二十八條 秘書組對特急件、急件應按辦文組室要求的時限印發。
第二十九條 以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電報,電報稿的文字和內容,以及發電、收電抄送單位的範圍,由經辦組室負責初審把關後轉秘書組復校發出。
第三十條已經會議主持人審批的會議紀要,會議內容和有關決定事項是否完整、明確;參加會議的單位、人員是否齊全、準確;下發會議決定事項通知書時覆核分送範圍是否將與會單位列全,以及因工作需要應分送的有關單位是否列齊。由經辦組室負責把關後轉秘書組覆核發出。
第七章 審 批
第三十一條 未經正常程式而直接呈送領導同志的公文,領導同志不直接批示,需退回秘書組按分工統一呈送有關領導同志。如特殊情況特批後又需要縣府辦公室協調辦理的,批件退秘書組分辦處理,不宜直接退來文單位。領導同志聯繫人收到需要縣政府審批而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的公文,除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外,應即轉秘書組分辦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由經辦組室經正常程式呈送領導同志的公文,如呈批表上審示意見不一致,由最後一位領導同志作明確意見。
第三十三條 經辦組室正常呈送的公文,如需明確意見的,領導同志要直接批示,不宜劃圈;劃圈或簽名的,視為同意。
第三十四條 經辦組室正常呈送的公文,要急件急批;如主要審批領導因外出、出訪等難以及時審批的,由辦公室主任或辦分管領導請示後審批,或退回經辦組室呈由代管或協管工作的其他縣領導同志審批。
第三十五條 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簽發。其中以縣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於分管副縣長職權範圍的,可授權分管副縣長簽發;以縣政府名義上報省、市政府的公文,需由縣長簽發,縣長外出期間由負責日常工作的常務副縣長簽發。
以縣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公文,其中以縣政府名義表態的,表態內容應經有關副縣長審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宜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府辦公室轉發。
第三十六條 凡涉及機構編制事宜,由編制部門按程式報分管編制的縣領導審批。
凡涉及請撥款事項,由財政部門按程式每月統一報分管財政的副縣長、縣長審批;涉及預算外撥款事項,需提請縣長辦公會審議。
第八章 發 文
第三十七條 以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名義的發文,按以下流程進行:
經辦組室自行校對後,將擬發文稿清樣連同檔案呈批表底稿等送秘書組;秘書組登記編號復校後印製發出。
第三十八條 以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內部明電和密碼電報,只落款不蓋章。電報稿按規定程式呈批後,送秘書組編號、列印並按上述分工規定校對、覆核,按規定要求發出。
根據上級或市直單位來文要求需以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名義報送的資料(徵求意見回復、情況匯報等),經辦組室辦理完成後,統一交由秘書組蓋章上報。
縣本級普發性和其他檔案、會議通知及報送材料徵求意見的電子公文由秘書組負責傳送。
第九章 督 辦
第三十九條 經辦人在辦理緊急公文時,除要按規定程式和時限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外,還應對有關環節工作進行檢查,確保工作落實。急件、特急件發出後,要向分管領導或交辦該項工作的領導報告。
第四十條 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督辦件的督辦。秘書組收到檔案後,轉由督辦組辦理。督辦組須登記立項並提出擬辦意見,送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核後,交由相關單位或本辦相關組室辦理;辦理時督辦組應發出《督辦通知書》(註明辦理時間及回報日期等辦理要求),由經辦組室直接辦理或轉有關部門、單位辦理;承辦組室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跟進辦理情況,並將有關工作情況綜合整理後,報辦公室分管領導和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定稿後,將原督辦件以及單位(部門)材料,整理清樣交督辦組登記備案,再統一轉由秘書組發文上報。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中要求報告落實情況事項的督辦。督辦組需參加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會後,督辦組應根據會議情況,及時跟進和督辦責任部門或單位按會議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並將有關情況綜合整理,在下一次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通報。
第四十二條縣政府工作報告中決定的重大事項、重要工作的督辦。每年人大例會召開後,綜合組應將縣政府工作報告中確定的重大事項、重要工作進行細化分解,形成工作方案呈縣政府領導審定後印發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落實。責任部門或單位應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工作辦理情況,督辦組將有關情況綜合整理並提出擬辦意見後,送辦公室分管領導、辦公室主要領導審核,再呈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審閱。
第四十三條 縣長批件的督辦。縣長在檔案等材料上有明確批示的,秘書組要將材料複印一份交督辦組列入督辦,督辦組每月底將督辦情況報送縣長。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分管領導對需要督辦的事項要在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上進行明確,寫入會議紀要。縣政府領導口頭交待的事項由各協管工作辦領導或資料員負責跟蹤落實。
第十章 反 饋
第四十五條 對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公文,以及上報和下發公文的運轉情況,經辦組室應及時跟蹤了解,將情況向主管領導及有關領導反饋。
第十一章 歸 檔
第四十六條 公文辦理完畢後,秘書組按照有關規定,將有保存價值的文電、資料分永久、長期、短期進行立卷歸檔,各組室須主動做好相關歸檔工作,所提供材料應及時有序、齊全完整,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七條凡是縣政府、縣府辦公室公務活動中已辦理完畢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檔案、函件、會議紀要、資料等,均屬歸檔範圍。
第四十八條 凡是以縣政府、縣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各種檔案、函件、會議紀要、電報等發出前,經辦人要把底稿(包括手稿、領導批示、修改稿及其他附屬檔案)交秘書組以核對辦理檔案發出,並移交歸檔,10年後移交縣檔案館保存。
第四十九條 其他零散檔案材料(包括領導外出帶回的會議檔案、材料等)需歸檔保存的,由聯繫人在規定期限內直接向秘書組移交。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公文運轉過程中,尤其是翻印、傳遞、保存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埔府〔2008〕66號)同時予以廢止。以往本辦的公文處理辦法、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