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御河流域生態保護,規範流域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保障御河流域生態良好,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8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

條例全文

(2018年8月29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態修復
第三章生態保護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御河流域,是御河幹流和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以及跨流域向御河補水的水源和輸水工程沿線管理範圍。
第三條在御河流域本市管轄範圍從事規劃建設、資源開發、生產生活、生態保護和監督管理等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御河流域生態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因地制宜、科學修復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御河流域生態保護的領導,實行河長制,建立流域生態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流域生態保護重大問題,落實保護措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御河流域生態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御河流域生態保護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共財政對御河流域生態保護的投入,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御河流域生態保護。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御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生態保護、園林綠化、污水和垃圾治理、自然資源徵收、移民搬遷、農業清潔生產等事項,制定具體補償辦法。
第二章生態修復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御河流域生態保護規劃,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採取綜合措施,因地制宜,標本兼治,提高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第九條最佳化土地資源利用結構,增加林地、草地、水域和濕地面積。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條優先使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外調水,加大利用再生水,控制利用地下水,遵循上蓄、中滯、下排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岸之間的利益,推進河湖連通,實現多源互補。
第十一條實施御河幹流及主要支流河道治理,恢復御河流域水域和濕地面積,在幹流河道內建閘蓄水,兩側低洼地帶恢復具有調蓄功能的湖泊、濕地、緩洪窪淀等蓄水水域,增加地下水補給和水生動植物養植面積,保護生物多樣性,控制洪水,改善水質,調節小氣候。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地下水位監測系統,對本轄區內地下水實行水量、水位控制管理,嚴格限制地下水開採量。地下水位出現下降趨勢的地區,不得增加地下水的開採量,優先使用引黃水。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河流源頭保護區,實施科學造林種草,提高植被覆蓋率,促進生態自然修復。
在御河河流源頭保護區,不得進行採礦、採石,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等破壞源頭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四條優先支持城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城鎮應當建立和完善生產、生活污水處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設施,實行雨污分流,防止環境污染。對農村生產、生活污水應當採取無害化處理,防止直接進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十五條改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採取有效措施,修複流域野生動植物生態分布區,營造人、水、野生動植物和諧共生的生態環境。
禁止下列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行為:
(一)破壞野生動植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
(二)在開放性水域移植、增殖、投放未經批准的外來物種;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開採煤炭、石墨、石料等自然資源活動,應當堅持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並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落實修復責任。因自然資源開採造成采空塌陷和地面裸露等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採取植樹種草、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綠化復耕等綜合措施,實施生態環境的重建和修復。
第三章生態保護
第十七條御河流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產生活,應當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推廣節約用水,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八條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實施排污總量控制。
第十九條設定排污口,應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相應的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設定並安裝標誌牌。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不得設定排污口。
第二十條御河流域內實施河湖庫岸線管理,對保護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河道行洪、輸水和灘涂開發的規定。
在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建設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法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禁止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範圍從事採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縣(區)人民政府對水土流失嚴重地區採取人工修復與自然恢復相結合的措施,提高植被覆蓋率,減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二條禁止占用、徵收或者徵用流域內生態公益林和天然草甸。因國家、省重點工程和民生項目確需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的,應當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殘留農藥以及高降解地膜,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化肥,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林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對農業生產廢棄物和農村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因地制宜開發農村清潔能源以及可再生資源。
第二十五條開發礦產資源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乾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禁止在下列區域開採礦產資源:
(一)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
(二)歷史文化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三)一級國家保護公益林地、森林公園、濕地公園;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六條城鄉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應當採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避開各類生態環境保護區。無法避開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最佳化施工工藝,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態破壞。對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生態保護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二十七條御河流域內的文化旅遊建設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合理開發利用具有流域特色的生態資源和文化旅遊資源。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御河幹流流經城市中心城區的河段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實施重點保護。
御河幹流流經城市中心城區河岸線兩側城市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應當規劃建設生態公園,不得興建與生態保護和休閒健身無關的建築和設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範圍從事採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動的,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擅自在河道保護範圍建設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御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態修復
第三章生態保護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御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範流域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保障御河流域生態健康與水環境安全,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御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御河幹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陸域、跨流域向御河補水的水源和輸水工程沿線管理範圍。
第三條【適用範圍】在御河流域內從事資源開發、生產建設、生態修復與保護和監督管理等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保護原則】在御河流域進行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因地制宜、科學修復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負責御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領導工作,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實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域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流域保護重大問題,督促落實保護措施。
市人民政府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御河流域的生態修復與保護統一規劃和水環境治理工作。
第六條【經費保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公共財政對御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投入,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御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七條【生態補償】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就生態修復與保護、污水和垃圾等環境治理、依法徵收重要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生態移民搬遷、農業清潔生產以及其他依法應當補償的事項,制定具體生態補償辦法。
第二章生態修復
第八條【修復措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御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採取自然修復與人工治理保護相結合的措施,因地制宜,標本兼治,提高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第九條【土地利用】御河流域的土地用途,應當最佳化土地資源利用結構,有效增加林地、水地、水域面積,對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逐步將部分占用的河灘地恢復為蓄水濕地。
第十條【水資源配置】御河流域水資源配置,應當優先使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外調水,加大利用再生水,嚴格控制地下水,遵循上蓄、中滯、下排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推進河湖連通,實現多源互補。
第十一條【水域濕地修復】實施御河幹流及主要支流河道治理,恢復御河流域水域和濕地面積,在幹流河道內建閘蓄水,兩側低洼地帶恢復具有調蓄功能的湖泊、濕地、緩洪窪淀等蓄水水域,增加地下水補給和水生動植物養植面積,提高流域防洪標準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十二條【地下水管理】嚴格限制地下水開採。市、縣(區)人民政府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地下水位監測系統,對本轄區內地下水實行水量、水位控制管理,限制地下水開採量。地下水位出現下降趨勢的地區,不得增加地下水的開採量,優先使用引黃水;確需新鑿井取水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河源修復】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河流源頭保護區,以自然修復為主,加強採空區綜合治理,不得開展與生態修復保護無關的項目建設。禁止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第十四條【水土流失治理】對水土流失嚴重地區採取人工修復與自然恢復相結合的措施,提高植被覆蓋率,減少水土流失。
第十五條【治污公共設施建設】御河流域內應當建立完善生產、生活污水、垃圾無害化處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設施,採取工程、生物等措施進行無害處理,杜絕直接進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十六條【水生動植物恢復】逐步改善水生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採取有效措施,恢複流域水生動植物資源品種的分布區,營造人、水、野生動植物和諧發展的生態環境。
第三章生態保護
第十七條【水資源制度】御河流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產生活,應當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第十八條【河湖庫岸線管理】御河流域內實施河湖庫岸線管理,對保護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河道行洪、輸水和灘涂開發的要求。
第十九條【排污總量控制】排放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對水源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實施排污總量控制。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條【排污口設定】排污單位設定排污口,應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相應的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設定排污口、安裝標誌牌。
第二十一條【生態植被保護】禁止占用、徵收或者徵用流域內生態公益林和天然草甸。因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殘留農藥以及高降解地膜,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化肥,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三條【清潔小流域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林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對農業生產廢棄物和農村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因地制宜開發農村清潔能源及可再生資源。
第二十四條【危害整改補救】開發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乾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禁采、限采、封堵或者停止工程建設等措施;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煤礦採空區、沉陷區、煤矸石區實施生態修復,防止再次破壞。
第二十五條【禁止採礦區域】禁止在下列區域開採礦產資源:
(一)河源、泉源、飲用水重點保護區;
(二)歷史文化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三)一級國家保護公益林地、森林公園、濕地公園;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保護】城鄉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應當採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占或者少占草地、林地、水域,禁止穿越各類生態環境保護區。對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應當與生態修復與保護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二十七條【野生動植物保護】嚴格水生動植物管理保護,對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應當採取人工馴養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予以恢復。同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生野生動植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
(二)在開放性水域移植、增殖、投放未經批准的外來物種;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旅遊文化建設要求】流域內的旅遊觀光和文化建設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合理開發利用具有流域特色的生態資源和文化旅遊資源。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主管部門按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封閉水源: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規定條件取水的;
(二)超過取用水計畫指標取用水或者不服從取用水調整限制決定的;
(三)建設項目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擅自使用生產的;
(五)其他違反水資源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違反河湖管理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御河流域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動的,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擅自在河道保護範圍內建設攔河、跨河、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其他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政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御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