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企務公開條例
- 地址:大同市
- 通過:2003年6月20日
- 加強:企業民主決策
- 屬性:管理條例
相關信息,主要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相關信息
2003年6月20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務公開是指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本企業職工公開企業的重大決策、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和企業廉政建設的事項,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集體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集體控股企業以及所屬基層單位應當實行企務公開。
第四條
實行企務公開,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有利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監察、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衛生等行政部門,依法根據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市、縣(區)地方工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指導、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企務公開工作,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企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企業工會負責企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並負責組織職工對企務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
第七條
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企業發展規劃,投資、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
(二)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併、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其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貸款、擔保、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大宗物資採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契約執行情況;
(四)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制度的制定情況;
(五)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集體契約、勞動契約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七)職工招聘,技術職稱的評聘情況,評選先進的條件、步驟、數量和結果;
(八)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畫,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計畫生育情況;
(九)企業民主評議領導人員情況,中層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十)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領導人員工資(年薪)、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通訊工具使用情況,出國出境人員費用支出情況;
(十一)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企務公開的主要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企業每年至少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公開企務一次。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有權提出屬於公開事項的提案,由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遇有重大事項需要公開,經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事前予以公開,依法由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便於職工閱覽的地方設立固定的企務公開欄,公開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
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團(組)聯席會、企業情況發布會、企業內部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牆報等形式公開企務。
第十條
企業工會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組織職工對企業公開的事項進行監督,對企業公開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將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企業企務公開責任人。
企業企務公開責任人對企業工會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答覆或者說明,對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項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並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一條
企務公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控告,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控告,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對企業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企務公開的,責令其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弄虛作假,欺騙職工的,責令其改正,並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對拒不改正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依法履行企務公開的職責的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企務公開中發現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有揮霍、侵占、挪用、貪污公共財物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本條例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有、集體企業及國家和集體控股企業以外的企業,可以參照本條例,採取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實行企務公開,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