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審判工作的決定

2000年12月21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審判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12.21
  • 實施時間:2000.12.21
為正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進一步推進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全市依法行政水平,維護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市、縣(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和市、縣(區)兩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深刻領會基本原則,正確理解條文規定,嚴格把握法定程式。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執法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都應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依法受理。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執法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都應當設立或確定行政複議機構,配置具有法律知識的工作人員。現在尚未設立或確定行政複議機構和配置工作人員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應在2001年6月底前設立或確定行政複議機構,配置工作人員。
四、市和縣(區)兩級人民法院都應重視並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切實保護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的訴訟權利,對於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提起的行政訴訟,都應當依法作出裁判;對於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訟行政執行案,應及時審查並依法裁定,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執行。
五、縣(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都應以依法組成合議庭配置審判工作人員。現在尚未達此要求的,應在2001年6月底前配齊。
六、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都應健全、完善並認真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對於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部門及工作人員應予表彰和獎勵;對於經行政複議或行政審判確認其違法行政、徇私枉法的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嚴肅查處。國家機關賠償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市和縣(區)人民政府都應將國家賠償費用和行政複議活動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保證落實。
八、市和縣(區)人大常委會要認真履行職責,通過審議工作報告、聽取情況匯報、執法檢查、個案監督、辦理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的監督,加強對本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和非訴訟行政執行工作的監督。督促並支持兩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監督兩級人民法院搞好行政審判工作,提高全市行政執法水平。
九、全市檢察、監察機關和新聞單位都應積極履行職責,發揮監督職能,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十、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應增強法制意識,敢於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善於通過法定程式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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