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結過程
從1950年起,許多新獨立國家的
紡織業獲得了很大的發展。由於紡織品和服裝工業只需要較少的投資,許多新獨立的
國家把紡織和服裝業作為工業化的先行部門,大量紡織品涌人國際市場。美國等已開發國家大量進口紡織品,本國的
紡織業抵擋不住來自香港、泰國、印度等低工資國家和地區的紡織品的競爭,要求政府採取數量限制措施,保護本國的紡織業。
在關貿總協定主持之下,1961年7月,在日內瓦召開了有關紡織品貿易的國際會議,根據美國所提出的草案,達成“國際棉紡織品短期安排”。1962年2月,在關貿總協定的安排下,簽訂了有效期為5年的“國際棉紡織品長期安排(LTA)”,同年10月生效。長期安排的參加範圍擴大到幾乎所有的紡織品貿易國,限制範圍也擴大了,對所有棉
紡織品都實行了有選擇的歧視性限制。長期安排5年到期後,又延長了2期,每期為3年。隨著化學工業的發展,人造纖維在紡織品生產中的用途日益增加,
已開發國家要求提高紡織品的限制範圍和限制水平,締結一項適用範圍更廣的
多邊貿易協定。1972年,關貿總協定紡織品委員會成立了一個工作組,在長期安排到期之前,商討今後的紡織品貿易安排。在關貿總協定的主持之下,42個紡織品貿易國經過艱苦的談判,達成了“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也稱“多種纖維協定(FMA)”,從而把紡織品的範圍從棉紡織品擴大到化纖產品,紡織品貿易如受限制範圍進一步擴大了。協定於1973年12月30日簽訂,1974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限為4年,適用範圍包括棉、羊毛、人造纖維及其製品。該協定西1978年、1982年和1986年延長了3次,第4次多種纖維協定本應於1991年12月31日到期,參加
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各方代表於1991年同意將現行協定。延長至1992年底,待烏拉圭回合紡織品和服裝協定生效後就終止。
(二)協定概要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的宗旨是保證世界紡織品貿易有
秩序的發展,減少
貿易壁壘,逐步實現紡織品世界貿易自由化,同時避免對進口國市場的干擾。通過
已開發國家暫時性地限制紡織品進口,或由
開發中國家自動限制紡織品出口,為已開發國家競爭力遭受到削弱的
紡織業的結構性調整提供一個機會。參加國有美國、歐共體、日本、加拿大、韓國、巴西、印度等41個國家。中國是紡織品出口大國,並於 1984年加入了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
1.限制措施
進口參加國認為它受到
市場擾亂時,應先與有關出口參加國或有關國家進行磋商,以消除這種擾亂,如 60天內在限制出口要求或其他可選擇的解決辦法方面未能達成協定,進口國可單方面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措施。所有的措施都是臨時性的,期限不超過1年。作為限制措施主要依據的
市場擾亂最初是由美國提出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a.特定供應者的某項產品進口的急劇而大量增長,或緊急增長;b.這些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上的銷售價格大大低於質量相當的同類產品的現行價格;C.進口國生產者因此受到嚴重損害或嚴重威脅。
從
市場擾亂的定義可以看出,所謂的市場擾亂並非針對
出口國行為不當而造成的出口劇增,而是針對國對國貿易的比較優勢原則的。因此它背離了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2.雙邊協定
為了消除進口國家的市場擾亂威脅,在符合本協定基本目標和原則的情況下,進口國可以要求同出口國協商,雙方在以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條件締結兩國間的進出口數量限制的雙邊協定。雙邊協定措施,一方面是為了避免紡織品進口國市場擾亂和它對出口國紡織品貿易
秩序造成的混亂;另一方面是為了保障紡織品貿易的擴大和有秩序的發展,包括對各參加國的公正待遇。
到1992年7月,美國同28個國家締結了進口數量限制協定,歐共體同19個國家締結進口數量限制協定。
關貿總協定的失敗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的實施使紡織品和服裝貿易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之外,其
關稅水平高於整個工業品的水平2-3倍。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所建立和維持的
進口配額制度嚴重違背關貿總協定取消數量限制的原則,帶有強烈的保護主義色彩,為已開發國家推行
貿易保護主義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據。由於紡織品貿易的大力發展是
工業現代化的一個必要階段,因此,多種纖維協定製約了
開發中國家通過紡織品出口實現
經濟起飛,它給開發中國家每年造成的損失超過10億美元,直接影響到開發中國家國內經濟的發展和就業增加。
1989年4月貿易談判委員會(中間評審),對本領域的關貿總協定適用的統一(廢除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的規則,適用
關貿總協定的規定)方式進行了談判,並取得了一致。
對多種纖維協定納人關貿總協定的具體方式,美國和加拿大提出,把限定國家的輸入數量限制變更為不限定國家的,採用世界統一標準的輸入數量限制和
關稅配額制度,而
開發中國家則提出,在維持限定國家的輸入數量限制的同時,分階段廢除多種纖維協定,實現紡織品貿易的自由化。最終,美國和加拿大向
開發中國家作了讓步,同意在10年內廢除多種纖維協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