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的概念
地籍是記載土地的位置、界址、數量、權屬和用途(地類)等基本狀況的籍冊。地籍最初是為徵稅目的而建立的一種田賦清冊。現代地籍不僅是課稅對象的登記清冊,而且包括了土地產權登記、土地分類面積統計和土地定級、地價評估等內容登記簿冊。同時,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地籍除採用簿冊登記註冊外,還編繪地籍圖,採用圖冊並用的手段,現代地籍又從圖冊逐步向運用電子計算機建立資料庫的方向發展。地籍是土地的“戶籍”,它具有空間性、法律性、精確性和連續性特點。地籍的類別,按發展階段分為稅收地籍、產權地籍和多用途地籍;按地籍的特點和任務分為初始地籍和變更地籍;按地籍行政管理層次分為國家地籍和基層地籍;按城鄉土地不同特點分為城鎮地籍和農村地籍。
多用途地籍的目的及要求
多用途地籍要達到以下三個目的:①保證地產的可靠性,②能用於徵稅目的,③可用於廣泛的規劃和設計。
為達到以上三個目的,對地籍資料還提出了以下幾點要求:1)要有明確的地產主姓名;2)地產的界限要埋設永久性標誌,以便實地辨認;3)各個界址點要精確測定,其精度應隨地價而定,便於保證地界的正確恢復;4)對宗地應進行編號,以便能根據地籍圖、平面圖在實地辨認;5)對每一個宗地應確定利用類別;6)為了規劃的目的,必須按統一的坐標系統編繪分幅地籍圖;7)要有高程的資料;8)地籍測量應與國家的三角網進行聯測;9)測量資料如同地籍冊和地籍圖一樣,均屬於多用途地籍的組成部分。多用途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就是為了達到以上要求而設計的,其理論基礎是計算機繪圖理論與關係資料庫理論。
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統
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統,旨在為多用戶提供與土地有關的信息,是城鄉管理必不可少的工具。多用途地籍言息系統實際上是一種大規模的、側重於信息交流的土地信息系統,它既記錄、存貯和提供土地位置、所有權、利用價值等的信息,而且也記錄、存貯和提供各種各樣的、與土地相關的信息,如人口密度,犯罪率等。其多用途不僅在於其數據來自多種信息源,而且更主要的是指系統提供的信息和產品可為多用途服務,供多用戶使用。
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統一般由系統所處理的數據,存貯、處理、顯示數據的硬體,執行一系列操作的軟體,完成各種操作所遵循的過程以及管理系統的人員組成。
地圖物體的數位化表示: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統內的地圖物體表示,實際上是地圖的數位化產品。因此,必須象地圖表示物體那樣,不僅要體現物體的位置、物體之間的空間關係,而且要反映與物體有關的特徵信息,如物體類型、名稱、長度、高度等。
地圖物體的特徵表示:與物體有關的特徵數據,可用數字或文字表示。值得指出的是,每一物體的特徵值都必須與物體對應,一般以物體的編碼建立其間的聯繫。
空間關係表示:表示物體間空間關係的有效方法之一是拓撲技術。在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統中,拓撲技術常用於定義面狀地物,地物之間的相鄰和相連關係。
地圖數據的組織方式: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統的地圖數據可按水平分塊和垂直分層的方法組織,以便於存貯和分析處理。所謂“水平分塊”,就是以地圖圖幅為單位,或以某一地區為單位存貯地圖數據;而“垂直分層”則是將地圖物體分類,每一類即為一個地圖數據層,存貯所有該類地物的位置數據和特徵數據。
經常用於垂直分層的方式有:(1)按點、線、面狀地物分層,即分別將點、線、面狀地物的數據存貯在各自的層內。(2)按物體的屬類分層,即按物體的類型(如道路、建築物、河流等)分類,同類的點、線、面狀地物都存放在一層內。(3)按數據的套用分類,即按數據套用的領域分別收集、存貯數據,每一領域為一層。
多用途地籍測量
多用途地籍測量是在地籍測量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最初,地籍測量實際上是對不動產(土地、房屋等)的數量、質量、價值和所有權進行登記,包括必要的土地測量,邊界劃分,面積計算和地圖繪製,從而為政府徵稅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例如,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頒布的全國土地、財產、牲畜和農民的調查清冊,即末日裁決書(Domesday Book),1115年路易斯四世為法國進行的第一次土地測量與估價等早期的地籍測量,都是以財政收入為目的的。
現代多用途地籍測量是隨著18,19世紀歐洲地籍測量的發展而產生的,當時歐洲的大部分稅收是土地稅,而土地稅又是以地塊為單位,依土地利用(如農業用地,牧草地,果園、森林,建築區,工業用地等)的不同而不同。顯然,對於這樣一個複雜的系統,土地管理、規劃和土地所有權的確認就顯得愈來愈重要,對地籍測量的要求也愈來愈高,地籍測量的內容不僅日趨豐富,而且逐步趨向於為多用途服務。
現代多用途地籍測量可以定義為對土地所有權,包括所有權的性質、範圍以及有關土地信息進行的記錄。它與傳統的地籍測童的區別表現在:1.從多方面收集信息和數據,包括地圖數位化、象片數位化、外業測量信息和其它類似於地契、財產登記表的非地圖數字信息。2.提供的信息和產品可為多用戶使用,為多用途服務。不僅可用於土地管理、稅收,而且可用於水利、環保、規劃、市政管理、人口統計等。3.以地塊為空間土地信息系統組織的基本單位,以地方政府(縣、市一級)土地登記辦公室為信息傳播的基本組織機構,大規模地交流土地信息,為國營、集體、私人企業和個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