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數人暴政
- 外文名:Tyranny of the majority
- 提出者:托克維爾
定義,防止方法,產生原因,難以界定,看待問題,
定義
議會中絕大多數的席次聯合強制通過政策,進而侵損到少數人的權益,則稱多數人暴政。如美國白人早期長期壓迫黑人。
防止方法
怎么樣防止多數人的暴政,沒有人完整提出完整的預防體系,托克維爾提出了兩個方法:
一是在多數人權威與個體公民或者少數人之間建立一個緩衝地帶。這個緩衝地帶由無數的公務員和法官構成,使得多數人不可能真正有能力傷害到少數人。他說:“全國的多數,儘管其激情動人,其倡議振奮人心,也無法在全國各地以同樣方法在同一時間使全體公民服從它的意旨。當代表多數的中央政府發布國家命令時,必須責成一些官員去執行命令,但這些官員並不總是隸屬於它,它也不能每時每刻予以指導。因此,鄉鎮和縣的行政機構就像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緩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流速,就是使命令流錯了方向。”
二是通過司法權威防止民主暴政。托克維爾說:“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其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相對於一般不懂法律的民眾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式、法律規則,盧梭認為民眾會被蒙蔽,所以眾意不可靠,實際上這是一個職業分工問題,就像法官不能夠去當足球裁判一樣,因為足球的規則法官不懂,在訴訟過程中也一樣,民眾不可能像法官那樣懂法,因此民眾作為旁觀者在案件審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認識錯誤,而常常是由於觀念的非職業性帶來的對法律事務的陌生,使得他們無法對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確的判斷。司法的權力不能簡單地以人頭數來賦予,法官不是投票選出,而是通過特殊的優選程式來選出的。麥迪遜和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51篇中說道:“在組織法務部門時,嚴格堅持這條原則是不利的。第一,因為特殊資格在成員中是極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慮的應該是選擇那種最能保證這些資格的挑選方式;第二,因為在該部門任職是終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對任命他們的權力的一切依賴思想。”法官通過對民主決定的事務的裁判(如法律是不是合憲)來達到防止民主暴政的目的。
產生原因
麥迪遜在《聯邦黨人》第五十一篇中說:在一個共和國里,保護社會成員不受統治者的壓迫固然重要,保護某一部分社會成員不受其他成員的不正當對待,同樣重要。在不同的社會成員之間一定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部分成員聯合起來,那么少數群體的權利就會得不到保障。所以,雖然獨立戰爭擊敗了來自英國的暴政,但獨立而民主的美國社會卻存在著多數人暴政的可能性(Madison,1961)。
明顯的“多數人暴政”例一:民主制下的納粹罪行
希特勒就是在1932年德國總統選舉中以1900萬選票當選的,第二年就解散了其他政黨,猶太人更是被大批地監禁和屠殺,然後發動大戰。那么,我們能不能說,猶太人的悲慘處境是民主制度造成的呢?如果換一個制度,或者換一個規範,當時的那些猶太人就可以逃過一劫?恐怕不能這么說。以當時德國的情形,換一個制度,比如君主制、貴族制,猶太人都仍然難逃劫難。實際上,從中世紀以來猶太人在整個歐洲歷史中都是飽受迫害,這一方面是因為他們沒有家園,散居各國,聚合不起一個以民族為基地的武裝力量。另一方面因為他們善於經商,所以哪個國家或者國王急需錢用,就會找個藉口對本國的猶太人開刀,沒收財產,乃至把他們抓進監獄。薩拜因(Prof.George Holland Sabine)在《政治學說史》第三十六章中分析了納粹迫害猶太人的動因,一是可以把當時德國人民由於一戰失敗、由於經濟危機而產生的種種仇恨、恐懼、怨憤、階級對抗轉化為對一個人群的敵視,而且這一人群又沒有還手之力,這樣一來以上負面情緒便可以得到有效宣洩;而且也抬高了日爾曼人的優越感,這種優越感在一戰戰敗後受到重挫,急需恢復;猶太人便成為高揚日爾曼精神的祭品。二是沒收他們的豐厚財產,軍費立刻就有很大增長。三是可以有一個很好的藉口向東方和南方的斯拉夫國家進行侵略擴張,因為那裡聚居著大量猶太人。希特勒的這三點考慮,也在很大程度上符合當時德國人民的意願,所以他在德國執行反猶太人政策暢行無阻(薩拜因,1973)。
電視節目製作、播放的流程是這樣:第一,電視台製作並發出節目訊號,傳遞到千家萬戶;第二,信號傳到一台電視的顯像管中;第三,經過了以上環節,各種節目顯示在螢光屏上。某一特定時空下某一特定的社會體的博弈狀況,就相當於第一;決策程式(比如說民主制)就相當於第二;各個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規範、法律、政策,就相當於第三。所以,觀眾能看到什麼節目,顯像管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則是電視台。一個社會體實行的是什麼樣的規範,決策程式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則是該社會體的現實博弈狀況。當時的德國雖然內部很團結,但對於外部則是要堅決進行爭利性鬥爭。這時,無論實行什麼樣的程式,猶太人都已是在劫難逃。
事情已經過去半個世紀了,反思那一段不堪回首的歷史,今天住在德國的猶太人以及德國的日爾曼人各自會有什麼樣的反思呢?
作為生活在德國的猶太人,他們可以呼籲建立若干項高於民主程式的規範,包括不得以民族主義的藉口迫害少數民族,不得侵犯他們的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可是,即使德國人同意了這樣的立法呼聲,也立了這樣的法案;如果一百年後真的又出現了二戰前夕德國的那種局面,誰能保證這樣的法案能被遵守呢?一個得不到當時社會力量支持的法案,廢除起來不是很容易?所以用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民主造成“多數人暴政”是不會有真正效果的。
麥迪遜在《聯邦黨人》第五十一篇中構想過另外兩個方式,他說:對於民主可能造成的“多數人暴政”,有兩種方式可以防止這種罪惡。一是建立一個獨立於大多數人意志的最高政治權威,這樣,當大多數人通過民主程式建立了侵害少數人利益的法律,這個最高權威就可以出來否決。但麥迪遜接著說,這個最高權威一樣可能支持多數人去侵害那少數人權益,而且還可能利用自己的最高權威同時侵害多數人和少數人的利益,只滿足自己的利益;所以這不是一個好方式。麥迪遜推薦的是第二種方式,那就是組織一個多元的社會體,包括了各個行業、各個地區、各個民族,這樣,就難以在某一特定社會事項上形成一個大多數,去反對一個少數派。他的這一推薦在其後的美國歷史中也並不有效。美國無疑是個多元社會,但少數人權利和民主程式的緊張關係,貫穿於整個美國歷史。白人對黑人、產業工人對資本家、異性戀對同性戀,等等,在某一事項上完全可能形成一個多數派去反對少數派權益的情況。
今天生活在德國的猶太人,沒有辦法去設計並建立一種程式性規範或者內容性規範,去防止二戰悲劇的再次發生,因為那歸根到底要看當時的社會博弈狀況。他們最要去做的是兩點。一是加強自己在德國社會中的互利性作用,這種作用越強、越明顯,德國的日爾曼人就越不會去反對他們,他們的二戰悲劇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小。二是加強自己的爭利性力量,如果覺得在德國難以發展猶太人的爭利性力量,就去另外建立一個國家,比如以色列。今天的以色列在美國支持下,已經擁有了不小的爭利性力量,絕非當年納粹魔掌之下的軟弱可欺;和周邊國家打起仗來毫不手軟、絕不留情。
對於今天生活在德國的猶太人來說,是不是因為民主不重要,就對它採取一種無所謂的態度呢?當然不是。電視節目好看不好看,最關鍵是節目製作;可是顯像管也很重要,所以還是要選一個最好的顯像管;哪一種顯像管最好?民主程式這根顯像管最好。雖然選了這根最好的顯像管以後電視節目可能還是乏味得不堪入目,可是如果電視台製作播放的節目已經很好,可是顯像管質量低劣,那不還是欣賞不到精彩紛呈的電視節目?
二戰前的德國是民主政制,民主是最高的社會政治規範,二戰後的德國仍然如此。但占德國人大多數的日爾曼人在經歷了這一自己發動的夢魘後,做了深刻的反思。他們不會再去選一個希特勒那樣的戰爭狂人上台了,不會再去實行軍國主義了;雖然民主國家有結社自由,有言論自由,但二戰後德國經過民主程式,立法禁止成立納粹黨、禁止發表納粹言論和主張。在美國是有成立納粹黨、發表納粹主張的自由的,美國人認為那是人權的一部分。但在德國不行,德國禁止這樣的自由。
二、明顯的“多數人暴政”例二:民主制下美國對黑人的欺壓
民主制下有過對某一民族的長期政治欺壓。
雖然南北戰爭使黑人擺脫了奴隸制,但他們在美國仍然生活在底層,不僅在工作、受教育、生活等方面倍受欺凌和歧視,沒有基本的權益保障,而且集會、發表言論、行使選舉權等基本的民主權利也因為受到種種阻礙而難以行使;尤其是在南方。1890年,密西西比州對於進行選舉登記的人,採用文化測驗、人頭稅、要求了解憲法的規定和長期居住等辦法,為剝奪黑人選民大眾的選舉權作出了示範。接著,在1895到1907年,除了馬里蘭、田納西和肯塔基三個州,其餘南部八個州都剝奪了黑人選民的選舉權。所以林克、卡頓在《1900年以來的美國史》中說:20世紀頭20年,美國社會舞台上最黯淡的畫面,是黑人的狀況。當美國拒絕承認十分之一人口的基本民主權利時,對於美國人如何還能誇耀民主,外國的觀察家們是一定會感到驚奇的。這個重大的自相矛盾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林克,卡頓,1980)。
面對這樣的弱勢處境,美國黑人從未停止過抗爭。正如佩特森在《美國民主》中所言:整個美國歷史表明:不做鬥爭,弱勢群體就不會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比如黑人、女性、印第安人、西班牙裔人、亞洲人、殘疾人、老年人、同性戀者。具有更強社會力量的群體極少會把政治上的平等權利主動賜予弱勢群體,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源於偏見和特權。
美國黑人們騷亂、暴亂、打砸搶、遊行、和警察衝突、和平集會、建立組織、進行各種活動、發泄各種情緒;暴力的與非暴力的、合乎當時法律的與不合乎當時法律的、有組織的與無組織的、言論的與行動的、積極抗爭的與消極抗議的。面對大石,水滴尚且可以石穿,更何況用急流去不停衝撞呢?前行是艱難的,但一步一個腳印。黑人的境況慢慢得到改善,到1965年,量變轉化成了質變。
1965年1月,馬丁·路德·金在南方的塞爾馬市進行黑人選民的登記,雖然經過兩個多月的艱苦努力,但在重重阻撓下只登記了50個黑人選民,於是他發起一次兩萬五千人的抗議遊行。警察用警棍和趕牛棒驅趕,雙方衝突。這時總統下令該州州長保護遊行隊伍,但州長拒不從命。於是總統直接命令國民警衛隊保護那些黑人兄弟,遊行者終於在州的國會大廈前舉行了集會。但緊接著,遊行的兩位主要組織者便被白人殺害。
3月,詹森總統出席國會兩院聯席會議,他充滿激情地要求伸張正義。他說:“他們的事業,也應該是我們的事業。因為,不僅僅是黑人,其實我們大家都應該戰勝這種並非完美的頑固不化和不正義的遺產。我們將取得勝利。”國會深為所動,通過了1965年民權法,規定必須保障所有合格選民的選舉權,不得進行限制性阻礙。如果州的官員拒絕讓合格申請人登記,則由聯邦檢查人員進行這一工作。黑人們終於獲得了和白人一樣的民主選舉的權利。這是一個決定性勝利。在南方,黑人是如此眾多,哪個政治家忽視他們的票數,無異於自毀政治生涯。於是,即使像密西西比和南卡羅來納這樣白人至上主義最嚴重的州,白人政治家們也表現得日益放棄種族主義的姿態,開始採取公平對待所有人的政策,以贏得白人和黑人兩方面的支持。而且,黑人領袖開始在選舉中獲勝。1966年,在南方各州,約有一百名黑人被選為州與地方一級的官員;到1972年,這個數字超過了一千,其中有幾位市長、幾十位行政和司法長官、地方教育委員會成員等。
實行民主制的美國,白人曾經利用自己的人數優勢和力量優勢,嚴重損害黑人的權益。黑人們又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呢?反對民主的政治決策程式?認為某些內容性規範超越於民主程式?都不是。雖然自己的選舉權被實際剝奪,但他們從來沒有否定過選舉制度本身,也沒有去剝奪白人的選舉權。他們所爭取的,其一,是自己也真正擁有這一民主權利。在這裡,民主程式和少數人(黑人)權利是同一的。要求自己的選舉權就是在堅持民主程式,堅持民主程式就是在要求自己的選舉權。政治哲學家皮特·瓊斯把選舉權、言論權、集會權等稱作“和民主直接相關的權利”,它們是每個公民參與民主決策的必要前提(Jones,1983)。其二,他們反對的,不是民主程式,而是經過民主程式確立的一系列壓迫、欺凌、歧視黑人的內容性法律法規;他們所有的抗爭行動,都是要推翻這些法律法規。
把這部分美國黑人的歷史和上述猶太人的遭遇聯繫起來,我們看到有兩種情況。一是某個社會體(比如二戰時的德國日爾曼人)有可能利用民主程式嚴重損害某個少數人群體的利益,這個群體一定會因此而抗爭。但抗爭的目標不是改變民主制的最高地位,而是改變民主制所原來作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從而改善自己的處境。之所以不去謀求改變民主程式的最高性,是因為這個少數群體相信,民主程式完全可以作出令自己滿意的法律法規;如果改變了民主程式,事情很可能變得更糟。二是某個社會體(比如美國白人)會利用民主程式剝奪某個少數人群體的行使民主的權利,這個群體也一定會抗爭。但抗爭的目標也不是改變民主程式的最高性或者對民主程式做限制,而是力爭自己擁有民主權利。
難以界定
民主制下有過嚴重的權利分歧。
18和19世紀的英國,是真正自由的資本主義,一切按照“看不見的手”來運轉。企業家們完全自由地和工人們簽契約,工人們或者接受,或者失業在家。所有英國人都認同這一點。但是,1841年受命調查煤礦工人的皇家委員會提出的報告,使得整個英國感到震驚。報告揭露出煤礦里種種野蠻現象:僱傭婦女和兒童,工時之長達到殘酷的程度,沒有安全設施,衛生條件和道德狀況普遍很差,令人噁心。這種狀況是不是在勞資雙方兩相情願之下發生的?是的。但它是道德的嗎?是正當的嗎?所有英國人都應該接受這一切嗎?
工人們之所以自願接受這樣的工作契約和工作條件,是被生活所迫的。工人們當然也關心公司的發展,可是更關心自己的工資能不能按時拿到手,能不能提高一些,工作時間能不能短一些,福利待遇能不能好一些,受了工傷老闆能不能給賠償,能賠償多少。他們知道,如果一個個單獨和老闆談條件,自己肯定被動,如果工人們能聯合起來共同和老闆談,情況會好得多。可是當時英國的法律對工人權益保障得很少,對他們的集體談判、遊行集會有種種限制。通過長期鬥爭,英國工人終於在1867年有了選舉權,這在英國歷史上是劃時代的變化。英國自公元前後古羅馬帝國以來的兩千多年,經歷了一代代專制王朝,廣大勞苦百姓何曾有過對國家大事的發言權。如今終於不同了。在政治上有了選票就相當於在經濟上有了鈔票,自然會有政治家來為工人們服務。工人們雖然在經濟上處於劣勢,但如今可以在政治上爭取自己的權益,可以立法保障工人們和資本家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可以立法規定工人的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等等。
工人們的這種訴求得到了英國社會各界的支持。動因有兩方面。一是出於保障社會的安定和穩定。如果任由資本家們利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壓榨工人,搞得工人們不堪重負、難以忍受,最終揭竿而起、造成社會動亂,對誰也沒有好處。因此工人兄弟的利益必須要予以尊重,資本家的貪慾必須受到抑制。二是社會各界對工人境況的同情。這是一種發自人道主義的情懷。
以上因素疊加起來,導致英國議會通過了越來越多的立法,以保護工人的利益。沒有這樣的法律,一個煤礦主可以用一英鎊一天的工資請到工人下井幹活;有了關於最低工資的法律規定,他就必須至少用兩個英鎊一天的工資去請工人。無疑,這干預了契約自由,同早期自由主義的理念相悖逆,因而受到了資本家們及其理論家們的反對,但卻得到包括工人和大多數社會各界人士的歡迎。那么,在勞動力市場上是契約自由正當呢?還是國家對此作出一些干預正當呢?不同的英國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契約自由是人的天賦權利,有人認為享受最低工資才是人的天賦權利。但因為工人總是比資本家人數多,所以後者占了上風。
民主制下這樣的例子實在是太多了,一個幾千萬人的國家,利益衝突就可能有幾千萬件;這就需要達成幾萬個法律法規來協調人們間的矛盾,把人們的社會行為納入規範之中;只有這樣,人們的相互合作和社會生活才能運轉,像巴勒斯坦和以色列那樣陷於仇恨的循環而無法自拔,對誰有好處呢?誰都想實行對自己有利的規範,所以就說自己支持的規範具有天然正當性。這樣的說法,從根本意義上,都是自以為是、自我膨脹和強詞奪理。任何規範的意義,都只在於達成並維護自己和他人博弈的均衡態。民主只不過是達成並維護這種均衡態的最有效工具。如果國民們通過民主程式作出了一項不利於張三的規範,他不要因此就無法忍受,就對抗社會,就自暴自棄,就認為社會大眾是絕對錯了,就認為民主程式在某些時候不能使用。他的理性選擇,是在接受民主程式、在行為上服從這一規範的前提下,去努力尋求改變這一規範。他要抗爭,但又要和他人對話;他要堅持自己的利益,但又要顧及別人的利益;他要保持自我,但又不能剛愎自用;他要提出自己的主張,但又要考慮別人的觀念;他要把自己的權利最大化,但又必須是在和他人達成利益均衡的基礎之上。
什麼叫做“多數人的暴政”?上述德國猶太人和美國黑人的遭遇顯然屬於此列。如何防止這樣的悲劇再次上演呢?並不是要在某些時候停用民主程式,而是要加強人們間的互利性關係,減少爭利性行為對於提高人的利益的效應。
可是,上述國家對勞動力契約自由的干預和制定最低工資的問題,是否也可以叫做“多數人暴政”呢?還有,中國人認為給自己的孩子買藥吃藥當然是父母的權利,可是這在美國屬於違法行為;抽菸曾經是天經地義的個人消費,可是如今一二十年間禁止抽菸的公共場合越來越多;如果說抽菸損害旁邊的人的健康所以要禁止,可是喝酒並沒有損害他人,為什麼在1918年時美國普遍禁酒呢?如今絕大多數國家不允許同性戀者結婚,這是不是“多數人暴政”?有少數男人保養“二奶”,也有少數女性情願做“二奶”,但當今絕大多數文明國家都禁止重婚,這是不是“多數人暴政”?
珍珠港事件震驚美國,美日開戰。這時美國把西海岸十一萬日本人及日裔美國人趕進設在阿肯色州西部沙漠和沼澤區的安置中心,因為擔心這些日本人會幫助自己的祖國在美國做破壞工作。國會議員、美國政府、美國最高法院一致支持這種侵害那些日本人人權的行動。這是不是“多數人暴政”?顯然當時的美國人心想:在這樣你死我活的世界大戰之中,我們美國人的生命在遭受巨大威脅,我們還顧得上那些日本僑民的人權?我們可以在一個風和日麗的星期天來到動物園欣賞美麗的老虎,我們會十分尊重它們的權利,誰向它們扔果皮雜物我們都會加以譴責並罰款;我們會聘請專業的飼養員讓它們好吃好喝。可是,如果有誰在一個星期天到原始森林裡旅遊,結果遇到一隻三天沒有吃飯的老虎,當老虎向他撲來時,他手裡有一隻槍,用還是不用?所有的老虎都會主張他不用,所有的人都會主張他用。有人說,那些住在美國的日本僑民並沒有威脅美國人生命,為什麼要那樣對待他們?可是誰能保證當時的日本僑民會幹出什麼呢?做一些預防措施總是可以的吧。而且不久以後美國的戰局好轉,也就讓他們回家了。
在上述禁菸、禁酒、禁止重婚、二戰時把日本僑民趕進安置中心等等情況中,“多數人暴政”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所以達爾在《民主理論的前言》中說,什麼是“暴政”?什麼是自然權利?這本身就缺乏明確性,缺乏操作性。由誰來下這個判斷呢?誰有權下這個判斷呢(Dahl, 1956)?
綜上所述,“多數人暴政”這個說法只能在極少數情況下才可以使用,絕大多數人都會同意二戰時的德國猶太人、20世紀的美國黑人所遭遇的就是“多數人暴政”。對此我們應該在堅持民主程式的最高性的同時,改變對那時的德國猶太人和美國黑人的壓迫性法律和嚴酷對待(如果我們是那時的德國日爾曼人或者美國白人)。除了這極少數情況之外,我們不應使用“多數人暴政”這一帶有強烈感情色彩的詞,而應該營造一個理性的討論協商的氣氛,在民主程式的框架內,致力於達成協調滿足各方權益的規範。
看待問題
第一,沒有一種制度能保證惡行完全不可能發生。
面對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很多人是既高興又擔憂。獨立戰爭之前美國的各個殖民地、也就是各州,相互間並非一個統一的國家。獨立戰爭勝利後,這十二個州要統一成一個國家並在1787年制定憲法時,他們擔心其他各州會不會聯合起來作出不利於自己州的法律。同樣,當一個人同意和其他國民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組織起來時,也會擔心其他人會不會利用人多制定出不利於自己的法律。
他們當然也知道以這樣的原則加入一個社會體會給自己帶來很多好處,可是會帶來什麼壞處呢?到底是好處大還是壞處大呢?能不能我加入這個社會體,只要好處不要壞處呢?當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給我帶來了好處,我就支持這一原則;當這一原則給我帶來了壞處,我就反對這一原則。這樣做行不行呢?
托克維爾在《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七章“多數的暴政”中說:我認為必然有一個高於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但我又相信,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它前進和使它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我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格言,是瀆神的和令人討厭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當一個人張三和別人發生社會關係、建立社會規範時,一定是有風險的。如果有了穩定的政治制度,不論是君主制、貴族制、君主立憲制、聯邦制、民主制,張三的權益都可能受到損害。而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政治制度,就像今天的各國之間一樣,張三的權益同樣可能受到損害。一個國家發生了經濟危機,別的國家可能袖手旁觀;非洲那么多國家那么窮,美國也無動於衷;巴勒斯坦人仇恨以色列人,以色列人也敵視巴勒斯坦人;美國和前蘇聯則差一點爆發毀滅人類的核戰爭。
所以,一個人被拋到這個世界上,就是在進行一次危機四伏的旅程。他必須全力把握住自己的命運,但也有很多時候無能為力。和別人達成社會政治生活方面的民主程式,把民主程式作為社會政治的最高規範,就是他把握自身命運的一次重大努力和成果;但這絕不意味著張三從此就可以一勞永逸、高枕無憂了。一個國家的人民選擇了民主政制,絕不意味著他們就此走上了幸福生活的康莊大道;開始實行民主政制僅僅意味著他們的福祉在現實性上比以前有了一定提高,僅此而已。那么能不能設計出一種政治制度,使得每個人都高高興興地接受、奉行,而且它所作出的決議能使每個人都心滿意足、能使大家都皆大歡喜?這種制度就像長生不老的仙丹一樣,是不可能有的。所以一個人即使和別的社會成員都同意把民主程式作為最高規範,他也不能有絲毫放鬆,他仍然必須不斷加強自己的互利性與爭利性力量,為自己謀利益、爭權利,否則,他仍然可能會生活得很慘。
很多主張某種社會規範方案的哲人,都有一種絕對化的思維習慣,他們認為自己所力挺的社會原則是絕對真理,一旦實行就將帶來普遍福祉。當他們發現這樣的原則極難被發現發明時,他們就開始幻想,提出一些只有在幻想中才有意義的原則。比如幻想一個清正廉潔的清官,或一個絕對正義化身的最高法院,或一個體現永恆正義的憲法。說這些是幻想就是說它們是不可能實現的。這些哲人對自己的“提案工作”提出了過高的要求,這種過高的要求既損害了提案的真理性,也降低了提案的實踐意義。
第二,把民主製作為最高合法性所在,是當條件具備時,我們在現實中所能實行的最好程式性規範。
我們不能說:多數人的意願就是所有人的意願,多數人的利益就是所有人的利益。的確,按照民主制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多數人群體確實可以漠視或者否定少數群體的權益訴求;這時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民主帶來了不正義。但為了保持整體的正義效應,我們又應該保持民主程式,然後通過多數人覺悟提高,去滿足少數人的訴求。多數人之所以有可能覺悟提高,是因為一味壓低少數者權益訴求,一是會損害他們對自己的互利性貢獻,二是會招致他們的消極反彈。
為什麼在互利性的現代社會中,必須把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式作為最高程式?因為任何一個社會規範,要在現實中真正得到實行,就必須解決“誰說了算”這個問題,並把這個問題作為最高規範。或者是國王說了算,或者是貴族們說了算,或者是多數國民說了算。如果一個社會體中誰說了都不算,那就只能是無政府狀態。
能不能這樣:誰說了都不算,而是某種觀念說了算?比如誰說了都不算,大家就是不能隨地吐痰。這種說法只能是一種空談。如果今天的美國人大多認為隨地吐痰挺好,有人出來命令大家不能這樣做,並組成糾察隊沿街巡邏,美國人會先把這些糾察隊抓起來。如果一千年前的中國,有人認為不管誰說什麼,就是不能隨地吐痰,並也組成糾察隊沿街巡邏,可是當時的皇帝覺得隨地吐痰挺好,於是也會把這些糾察隊抓起來。
因此,任何規範要得到實行,就必須得到當時社會上最有力量的人或人群的支持。或者是國王、或者是貴族、或者是多數國民。這是社會政治生活最高的現實,對這一現實的確認方式,就成為最高的社會政治規範。
因此,在互利性占主導的現代社會中,民主就是最高的社會政治規範。雖然這並不能保證所有人的利益,甚至會給某些人造成嚴重傷害;但是,如果不把它作為最高規範,會帶來更多的負面社會效應。當作為最高社會政治規範的民主制定了某些法律,從而帶來了一些不正義、弊端,人們應該在保持民主的最高性的前提下,修改乃至廢除這些法律。
第三,如何在堅持民主程式的最高性的前提下,儘量減少不正義和社會弊端。
做法有很多,其中,均衡照顧各方利益應該是政治生活的一個基本原則。比如有6個小孩玩遊戲,其中4個主張玩官兵捉強盜,2個主張玩捉迷藏。簡單地按照民主原則,就會大家一起玩官兵捉強盜,可那樣會有2個孩子不高興,那又會導致大家玩得都不盡興,所謂一人向隅、舉座不歡;更何況是兩人向隅呢?所以更有利於達成均衡態的規則似乎是:先玩或多玩官兵捉強盜,後玩或少玩捉迷藏。這就要求那4個孩子具有這樣的政治意識,不要以為自己是人多的一方,就志滿意得,以至於造成多數小孩暴政。政治哲學家久利在《多數人暴政》中還舉了一個例子(Guinier,1994),美國學校里新年舞會演奏的曲目,都是由學生投票決定;如果一個中學9/ 10的學生是白人,其餘的是黑人,那么在其新年舞會上演奏的,就不應該全部是白人舞曲;占絕大多數的白人學生,不應該在投票時只考慮自己的愛好,這才是白人學生出於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選擇。當然,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多數一方並不想從少數一方那裡獲得合作性好處,就不會願意使用上述均衡原則;可是一個人為什麼要拒絕對自己更有利的做法呢?僅僅因為無法克服自己的鼠目寸光?
現代社會是多元社會,一個人可以在這個事項上屬於少數派,但另一個事項上則屬於多數派,所以權益不會受到很大壓抑。但也可能存在某個少數人群體,始終處於少數派地位,這就要求多數派充分考慮他們的利益和意願,久利提出一個“輪流原則”(principle of taking turns )。多數派多獲得一些權益,或次序靠前;少數派少獲得一些權益,或次序靠後;這一原則要優於贏者通吃原則,更符合自我治理、公平、協商、妥協和利益一致性等現代政治的核心理念。
總之,一方面保持民主作為最高程式的地位,同時通過這一程式儘可能制定出均衡滿足各方利益的內容性規範。
我們的目的是要尋求確立最好的社會組織規範,它能帶來最大的凝聚力,它將使所有社會成員充滿積極性地投身到社會政治的決策之中,所有人的權益都能在這一決策中得到表達,所有人都致力於共同利益的建設之中。這種社會組織規範是一個由多個規範組成的系統,在其中,民主程式是具最高合法性的規範,但絕非規範系統的全部。
我們說這樣的規範是“最好的”,但沒有說它們是“完美的”。在人類社會前行的路途上,我們在每一個特定的時空點所設計實行的規範,充其量是在這個時空點“最好的”。我們不可能在某個時空點設計實行了一套“完美的”規範,完美永遠只存在於我們現實到達的社會狀態的下一站,從而使我們永遠擺脫不了對現實的不滿、對完美的垂涎。
讓我們把現代社會比作一艘在大海中破浪前行的大型帆船,那么互利性的分工協作是它的主體,充分的公共討論是它的白色風帆,以民主為核心的程式性規範是它的左排槳;生命權、財產權、追求幸福的權利、市場經濟規則、公平、均衡滿足每個成員的利益、羅爾斯的正義二原則等等內容性規範,是它的右排槳。四者缺一不可,相互促進。在同舟共濟之中,每個人的正面生命體驗都得到越來越大的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