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部規範Internet的法律---德國《多媒體法》世界上第一部規範Internet的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媒體法
- 國家:德國
- 開始實施:1997年8月1日
- 德文簡稱:IUKDG
世界上第一部規範Internet的法律---德國《多媒體法》世界上第一部規範Internet的法律
---德國“多媒體法”
1997年6月13日,德國聯邦議院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調整資訊時代新型通信媒體Internet的法律---“多媒體法”,並於1997年8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劃時代的法律全稱叫“規定信息和通信服務的一般條件的聯邦法令----信息和通信服務法”(德文簡稱IUKDG),人們又被之為“多媒體法”。該法由三個新的聯邦法律和六個將現有法律適用於新媒體的附屬條款所組成。三個新的聯邦法令分別為:遠程服務法(The Tele-Service Act)、數據保護法(The Data Protection Act)和數字簽名法(The Digital Signature Act)。
據稱,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建設自由的信息和通信服務市場提供一個可靠的法律基礎。即通過為信息產業創立一個穩定而可靠的法律環境刺激人們在信息產業方面的投資,同時通過市場競爭保護該領域的創新和創造。另外,該法還希望保護用戶的公民權利和公共的利益。
但是,批評者們很快指出,這種新的媒體並不容易控制和管理。另外,Internet的使用在德國目前仍處於發展階段,過早地實施立法並不利於其發展。
該法涉及了有關Internet的方方面面,從ISP的責任、保護個人隱私、數字簽名、網路犯罪到保護未成人等等,是一部全面的綜合性法律。
在有關ISP責任方面,“多媒體法”根據德國可適用的一般法律,首先規定ISP應對其製作的內容負責。其次規定,如果ISP知道他人製作的信息內容,能夠採取技術措施避免其使用,而且可以合理地預見到應當避免其使用,則ISP應對他人製作的而又由其提供給用戶的信息負責,即ISP應與信息的製作者共同承擔責任。該“合理性”條款隱含著在每個個案中將採用平衡檢驗標準。另外,該法還規定ISP對僅接受其接入服務的第三方的信息內容不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承擔者應是該信息的製作者和將信息發布到相關網路的一方。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該法的另一條款要求ISP公開披露其名稱、地址、授權代表機構等某些可靠信息。同時,ISP還應在螢幕上免費向用戶提供其產品和服務的、可被用戶關閉的價格信息。由於根據用戶使用網路服務的水平,線上服務的費用可能差異很大,因此ISP應向用戶單獨顯示用戶繼續使用網路服務的價格,即最基本的“費用計數器”。
在網路上如何保護用戶的個人隱私已成為世界各國所關注的問題。先進的信息和通信技術,使人們可以採用多種方式收集、整理、修改和評價個人資料。許多機構可以在網路上使用或提供這些資料。正因為此,德國制定了新的法令以保護人們在新的信息技術時代所享有的憲法所賦予的個人隱私權和自我決定權。
具體地講,與信息和通信服務相聯繫,“多媒體法”制定了保護個人資料的方法。儘管沒有發布特別的條款,但可以適用數據保護的一般規定。首先,ISP應通過對系統的適當的技術和結構設計避免分他人收集個人的數據。例如,ISP應許可用戶採用匿名或假名形式使用網路和付款。從根本上講,只有在用戶同意或法律特別許可的情況,才能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如線上活動的記錄。
該法的另一獨特之處是為安全數字簽名的簽署和管理構築了一個官方框架。數字簽名類似於電子印鑑。它使得某人在確定發信者身份的情況下接收某一信息,同時確信該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受到任何損壞。
該法未強制要求用戶使用任何特定的數字簽名系統。用戶可自由開發或使用不同的簽名方式。該法沒有提及與使用數字簽名有關的證據問題,也未包括根據成文法在電子契約或電子法律檔案中使用數字簽名的程式。這些問題將通過單獨立法加以解決。
關於網路犯罪,“多媒體法”修改了刑法和與行政違法有關的法律。主要的變化是擴大了刑法中“出版物”的概念,即“出版物”包括電子的、視覺的或其他類型的數據存儲介質。
德國刑法典對那些發布含有違禁內容“出版物”的人施以處罰,如煽動民族仇恨、描寫暴力或某些色情的內容。根據“多媒體法”,目前出版物包括存儲在計算機記憶體或網路中但未“列印出”的電子數據。刑法條文不適用於“實時”傳輸的信息,即未進行某種形式固化的信息。
在德國,刑法司法管轄採用領土原則和犯罪行為地原則。只要部分犯罪行為是在德國境內實施的,德國即具有司法管轄權。因此,原則地講,德國刑法適用於所有德國用戶可以接入的Internet站點。但是,這種新型的跨境交易產生了尚未解決的重要的司法管轄權問題。
如何保護未成年人不被網路世界上的不良內容所影響,是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
“多媒體法”修改了旨在尋求憲法所賦予的言論及信息自由與保護兒童的要求之間平衡的德國現有法律。目前,德國有害兒童出版物檢查署列出了可對年輕人構成道德危害的出版物的名單。根據“多媒體法”,信息提供者有義務在德國境內不向兒童傳播已列入名單的、只可向成人開放的出版物。
因此,信息提供者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限制特定出版物的傳播。違反者將受到處罰。信息提供者還應當在其機構內部或外界管理機構指定“年輕人保護官”做為監督員,與公眾配合,保證兒童接觸不到不適宜的出版物。
在資料庫法律保護方面,“多媒體法”採納了歐洲共同體有關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指導原則,授予其設計或安排來源於創造性工作或投資的資料庫以雙重法律保護。首先,對於創造性設計授予著作權保護。其次,授予對資料庫進行了實質性投資的資料庫的製作者以有限的專有使用權。
遠程服務法和數據保護法已於2007年廢止,取代而來的是電信媒體法(Telemediengese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