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方法
對於環境污染
外部不經濟性,其內部化的現行方法主要有四類:①
直接管制法,如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強制
經濟活動當事人採取各種工藝和管理措施,以達到排放許可範圍;②法庭裁決,即根據
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民法,通過訴訟法庭裁決,補償當事者造成的損失,並頒布裁決制止不合理的污染活動;③市場方法,即把
外部性或
外部費用結合到市場系統中的
效益與費用結果中去,與經濟活動者的
利潤機制掛鈎,產生利潤刺激,形成一個新市場來維持
資源分配的效率;④非市場的
行政管理方法,即有關政府或機構向使用環境資源的生產者征費,維護政府擁有
環境資源的主權,如現行廣泛採用的
排污收費制度。我國環境保護中主要採取第一和第四類方法。
市場方法
典型的市場方法,如
排污許可證交易政策,已在已開發國家廣泛套用,我國開始在部分省市實行污染物總量排放
許可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