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意在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並表監管工作,有效實施風險監管特制定本辦法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4-03-08
  • 生效日期:2004-04-0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4-03-08
【生效日期】2004-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並表監管工作,有效實施風險監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負責指導外資銀行並表監管工作。
第三條銀監會對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獨資、合資銀行,以及在華設立兩家以上(含兩家)營業性分支機構的外國銀行實行並表監管。
通過並表方式,銀監會全面監管在華註冊外資法人機構的全球經營和風險狀況;
監管外國銀行在華總體經營和風險狀況,並關注該機構全球經營風險和市場表現。
第四條以下所稱主報告行是指獨資、合資銀行的總行,以及經外國銀行總行或授權的地區管理部指定、向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合併財務報表和綜合信息上報機構。
並表監管局是指外資銀行主報告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屬地監管局是指外資銀行其他營業性分支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曆年度,會計年度是指各國法定的會計年度。
第二章主報告行的確定及其職責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並表監管條件的外資銀行應確定主報告行。
第七條由於機構增設或併購符合併表監管條件的外資法人機構,應在條件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由於機構增設符合併表監管條件的外國銀行,其總行或授權的地區管理部應在獲銀監會正式批准後一個月內指定主報告行,由該主報告行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抄報相關屬地監管局。
第八條需要更改主報告行的外國銀行,其總行或授權的地區管理部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變更主報告行,由原主報告行和新指定主報告行將變更情況分別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抄報相關屬地監管局。
新擬定的主報告行自下一會計年度起承擔主報告行的職責。
第九條主報告行應視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中國區合規經理。合規經理的任職資格審核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備案制。
第十條主報告行是外資銀行合併財務報表和綜合信息匯總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報告行應根據監管要求向並表監管局報送或備案監管報表、重大事項說明、報告和其他監管資料。主報告行應對報送和備案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主報告行還負責向並表監管局統一提交涉及多家境內分行的業務申請,並抄報相關屬地監管局。
(二)主報告行可代表所屬外資銀行參加銀監會召開的工作或研討會議,並以該外資銀行的名義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會議的主報告行應及時將會議情況向母行(總行)或地區管理部報告,並及時通報境內其他營業性分支機構。
外資銀行對中國相關監管法規的意見和建議應由主報告行匯總後統一向並表監管局提出。獲得反饋意見後,主報告行應及時傳達給境內其他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主報告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報告母行(總行)和母國(地區)經濟金融方面的相關信息。
(四)主報告行負責外資銀行境內營業性分支機構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執行監管當局的其他要求。
主報告行在報送書面材料的同時應附電子文檔。
第十一條主報告行的法定負責人對主報告行承擔的並表工作職責負責。
第三章非現場監管
第十二條銀監會負責指導和監督派出機構對外資銀行的非現場並表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並表監管局應監督主報告行按季上報境內機構合併財務報表。其中,獨資、合資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財務報表和集團合併財務報表按年度上報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並表監管局應監督主報告行及時備案下列事項:
(一)已公布的年報和境內營業性分支機構會計年度信息披露。
(二)外部評級機構評級。
(三)母行(總行)對外發布的重要新聞稿。
(四)涉嫌被調查事件的說明檔案。
(五)母國(地區)監管當局評價和重大監管措施。
(六)母國(地區)金融、經濟政策的重大調整說明。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並表監管局應要求主報告行每半年度提交一份《外資銀行經營情況匯總報告》,包括基本信息(營業性機構數量、員工數、業務範圍變動等)、授信集中度說明、貸款損失準備金分析、大額資產劃轉情況、資金流出入分析、關聯交易情況、境外貸款/投資清單,以及營業性分支機構經營動態等內容。
報告還應就母行(總行)組織結構、業務策略、資本充足水平、財務狀況及市場信譽等變動情況做出說明。
第十六條並表監管局負責按季監測並表考核的合規監管指標,並對風險監管指標走勢和總體經營表現進行分析。
第十七條並表監管局應收集外資銀行業務管理制度,並與主報告行或地區管理部高級管理人員就外資銀行區域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系統、風險及授權管理、合規管理、信貸管理和財務管理等風險管理內容進行溝通。
第十八條並表監管局應依據相關規定向銀監會上報下列事項:
(一)外資銀行備案的重大事項和各項管理制度。
(二)並表數據上報錯誤情況。
(三)並表考核指標違規及異常變動情況。
(四)並表監管意見。
第十九條並表監管局應在綜合分析各項監管信息和現場檢查情況的基礎上,完成半年度和年度並表監管報告。
第二十條銀監會負責與外資法人機構東道國(地區)監管當局和外國銀行母國(地區)監管當局就共同關心的監管問題進行溝通,並在監管信息交流方面展開合作。
第二十一條銀監會負責促進系統內綜合監管信息交流和共享,並向外界提供或披露外資銀行境內經營情況。
第二十二條銀監會負責統一併表監管工作的程式和要求。
第四章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銀監會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外資銀行並表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並表現場檢查的組織方式分為兩種:
(一)委託並表監管局和屬地監管局派出檢查組,根據檢查計畫分別實施並表現場檢查。
(二)由銀監會組織外資銀行監管人員組成檢查組,對並表機構實施並表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銀監會每年根據風險監管情況和現場檢查周期確定外資銀行並表現場檢查計畫,並對檢查形式、檢查內容和檢查重點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六條銀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表現場檢查內容,協調檢查項目時間和進度。
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重大問題,也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第二十七條在銀監會組織的並表現場檢查中,銀監會將統一制定檢查方案。
檢查組應按照檢查手冊和檢查方案中的程式及要求實施現場檢查,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查任務。
結束現場部分的作業後,檢查組應完成《檢查事實與評價》和相應的CAMELs/ROCA評級,並就所涉及的事實與被檢查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最後確認。
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將《檢查事實與評價》、CAMELs/ROCA評級結果和檢查檔案移交給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全部檢查計畫完成後,檢查組應匯總並表現場檢查報告,連同單家機構的《檢查事實與評價》和評級情況一併上報銀監會。
第二十八條並表現場檢查的監管意見由銀監會統一協調。銀監會將根據《檢查事實與評價》做出建議,反饋給相應的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九條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並表現場檢查的跟進和處理。
銀監會派出機構應根據《檢查事實與評價》和銀監會建議,向所在地並表機構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要求其整改。對於違規行為,銀監會派出機構也應根據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在並表現場檢查結束後3個月對整改措施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或對所在地並表機構實施後續現場檢查,並及時將整改情況上報銀監會。
第三十條銀監會負責受理外國銀行母國(地區)監管當局跨境現場檢查申請,並委託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與檢查組就被檢查機構的監管情況進行交流。
會晤結束後,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掌握的情況及時上報銀監會,並對檢查組提及的問題進行跟進。
第五章外部審計和三方會談
第三十一條符合併表監管條件的外資銀行原則上應聘請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對其境內營業性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進行審計和並表審計。
第三十二條主報告行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向並表監管局備案本會計年度聘請的外部審計師和審計組,同時抄報相應的屬地監管局。
如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主報告行還應提交書面說明。
銀監會派出機構如對外資銀行聘請的外部審計師的審計質量持有負面意見,可以在收到備案書後14個工作日內建議外資銀行更換審計組或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三條外部審計師應在並表審計前,就審計要求與並表監管局進行溝通。
第三十四條主報告行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並表審計報告》和《並表管理建議書》報並表監管局。
第三十五條屬地監管局應在收到《外部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後30個工作日內,向並表監管局反饋對外部審計質量的評價意見。
並表監管局負責結合各屬地監管局反饋意見、《並表審計報告》和《並表管理建議書》中反映的問題,對外部審計質量作出綜合評價。
第三十六條並表監管局負責根據外資銀行綜合監管情況,提出並表三方會談計畫。
並表三方會談由銀監會組織,參加方為銀監會、並表監管局、屬地監管局、外部審計師和主報告行。
會談結束後,並表監管局應完成並表三方會議紀要,並監督主報告行及時反饋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有關並表監管意見將作為審查外資銀行機構增設和業務準入等申請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其他有關外資銀行並表監管規定與本辦法牴觸的,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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