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投資是合營外方向合營企業實際投入的資本。在合營企業會計核算中設有“實收資本”總帳科目,同時設有“外方投資”二級科目對外方應繳資本與實繳資本的結算。合營企業應要求外方對投入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等按契約執行。外方投資可用現金、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中間牌價)或人民幣或套算成約定外幣。外方以新購的設備或其他實物投資,應由外方提供製造廠或銷售商行的發票及有關使用維護的詳細說明。舊的實物投資,按質論價。
合營外方以工業產權等無形資產投資時,應由外方提供有關的詳細資訊,如專利證書或商標註冊證書的複製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根據等。合營中方一般應考慮到該項投資的價值不應超過企業因利用此項專有技術可能增加的經濟效益。外方投入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料應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應與我國規定的條件嚴格對照,不符合規定堅決不接受。我國合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 (1)為合營企業生產必不可少的; (2) 中國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在技術性能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的; (3)作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國際市場價格。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
(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